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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 延考刑法(7)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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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加重刑罚

构成要件说(通说)

量刑条件说

甲敲诈乙3000万,结果只敲诈了3000元,通说认为,是一种加重构成数额较大,加重要件的未遂,基本要件的既遂,如果认为不是构成要件,只是量刑规则,则采取客观评价说,不考虑主观,客观上是多少就多少,不用评价主观的未遂,通说认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都属于构成要素。m.youminggu.com

死者的占有

肯定说;否定说。

通说采用区分评价说,死亡较短还是有占有的。,如果死亡时间较长就没有了。在盗窃和侵占中有意义。

两个延伸考点要注意,杀人取得信用卡或者微信直接认定抢劫。

财产损失

法定损失说;事实损失说

主要出现在诈骗罪、侵占罪中。

卖树案,甲要卖树,乙骗说丙家的树是我的,甲挖走了乙家的树,针对丙,乙构成盗窃罪,乙没有动手拿别人当成工具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买树的人事实上没有损失,对甲不构成诈骗,从法律的角度,买得树有瑕疵,丙可以主张返还,因此就构成诈骗。属于想象竞合,即是诈骗又是盗窃,有点情况一行为是想象竞合,数行为就是数罪并罚。

截留贿赂款的人是否构成侵占罪,如果按照事实损失说是构成的,如果按照法律损失说,贿赂款属于犯罪工具应该予以没收,截贿人不构成犯罪。

观点展示:甲的车被交警扣了,甲当晚到交警队把车偷回来了,甲找交警队索赔,甲如何定性?

交警大队遭受了一笔损失,前行为构成盗窃,后行为构成诈骗但是应当从一重罪。还可以,按照事实损失说,甲偷东西交警大队没有事实损失,盗窃不需要评价,只需要评价诈骗就可以了。

甲通过网站买了一瓶白酒,从快递手里偷走酒,向快递公司、与网站说没收到,最后,网站向快递索赔,由快递公司赔偿,网站又重发了一瓶。此案件中,网站没有财产损失,只是快递公司遭受了损失,只应该认定甲对快递公司成立盗窃罪。

诈骗罪中的处分意思

抽象处分说 具体处分说

抽象处分说认为只要认识到标的物的性质就可以了。而具体处分说不仅要求知道标的物的性质还要知道标的物的数量种类这些具体。

在方便面的盒子里装上照相机,以方便面的价格,买了照相机,无论如何都构成盗窃罪。如果在一个照相机盒子里放两个照相机,用一个照相机的钱得到两个照相机,如果按抽象处分说依然是诈骗罪。按具体处分说就是盗窃。

偶然防卫的处理

防卫意识必要说 防卫意识不要说

前者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防卫意识,故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后者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无需防卫意识,故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的意思产生在签订合同前 非法占有的意思产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甲在签订合同之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思。按照第一种观点,甲构成侵占罪;但是按照第二种观点,甲构成合同诈骗罪。

逃避交纳费用

盗窃说 不构成盗窃说

逃单行为,比如顾客在餐厅用餐或者在酒店住宿之后,偷偷溜走、逃避交纳费用的行为,或者开车闯关逃避交纳高速通行费。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逃避交纳费用场合,财产性利益(债权)并没有转移,因而不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电信诈骗中的取款行为

事实占有说 法律占有说

甲将卡卖给电诈犯罪分子,被害人将钱打到甲的卡上,甲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把卡上的钱取走。如果甲与犯罪分子有通谋,则构成共同犯罪,同时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如果没有通谋,发现有人打钱,隧到银行取出。甲首先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取款行为本身存在争议:观点一,钱打到甲卡上,甲在事实上占有了该钱款,故可能构成侵占罪。观点二,钱打到甲卡上,甲在法律上并未占有该钱款,银行职员如果知道持卡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不法所得,不会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所以甲欺骗了银行,构成对银行的诈骗罪。

关于观点展示的一般问题

先写出通说的观点(或者是自己认为的观点) ,然后写出对立观点即可,中间说法则是两种对立观点的中间缓和观点。

1、事实与规范。在法律上对所有的事实都会进行价值判断,纯粹的事实把握就是一种事实描述,但一旦在事实问题上进行价值判断,就是规范分析。例如,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纯粹的条件说就是事实判断描述,但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是规范判断。又比如,甲嫖娼不给钱,从事实的角度来说,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甲构成诈骗罪;但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说,这种财产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

2、抽象与具体。属于哲学思维在刑法中的运用。诸如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抽象处分说和具体处分说都是这种分析方式的运用。例如,甲嫖娼,要求从业者必须毕业于985名校,而乙没有上过大学,但欺骗甲自己是211本科,985硕士、常青藤博士。甲很高兴,事后给了乙5万。乙是否构成诈骗。从抽象的角度,只要乙是女的,并且提供了服务,甲抽象意义上的交易目的就没有落空,乙不构成诈骗;但从具体的角度上看,甲要求名校,甲具体意义上的交易落空了,则乙构成诈骗。

3、合并与区分。这是一种在法律中经常使用的分析方法。例如,事前故意中的合并评价与区分评价。又比如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作为义务,也是合并和区分两种评价方法。例,甲为了抢走乙的手表,将乙杀死,但乙没有被杀,只是轻伤,如果按照合并说,直接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的未遂,而如果按照区分说,则为故意杀人的未遂和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根据司法解释,后一种观点是通说。

4、行为公正(行为无价值)与结果公利(结果无价值)。前者强调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伦理道德,后者关注结果是否侵犯法益。例,偶然防卫,从行为本身来看并不正当,且有悖伦理规范,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从结果来看,其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所以成立正当防卫。当然,中间的立场是结果无价值(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行为无价值(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例,受虐妇女综合征,如果不符合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条件,妻子经常被虐待,每次之后丈夫又表达歉意,经过多次后,妻子终于陷入受虐妇女综合征。如果妻子在被丈夫殴打过程中把丈夫打伤,自然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妻子等丈夫熟睡,把丈夫捆绑,逃离家庭,则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直接给杀了,既非正当防卫,又非紧急避险。从结果考虑,这种结果具有一定的社会相当性,则可能属于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可以免责。

5、主观与客观。这是刑法最常见的一对概念。通常是主客观相统一学说,但是也有例外。例,主观超过要素,就只需要考虑主观,无需考虑客观。甲盗窃后逃跑,表哥看到甲,甲以为是主人,把表哥踢伤。如果认为转化型抢劫中抗拒抓捕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那么这成立抢劫罪;如果认为这不是主观超过要素,那就需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学说,因此不成立抢劫,只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6、扩张与缩小。一种在刑法中常见的分析方法。例,婚内强奸,按照文理解释,成立强奸罪,但按照缩小解释,只有在婚姻关系不正常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构成强奸罪。例,中学老师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猥亵15岁的学生,如果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中的性关系包括猥亵,那么老师就构成这个犯罪,这是扩张说;而按照缩小说,这里的性关系应该理解为奸淫,那么老师就不构成犯罪;但是中间说则认为,这里的性关系应该和奸淫具有等价值性,不能包括一般的猥亵,因此单纯的亲吻就不构成犯罪。

7、普通与特别。例,非法拘禁中的转化犯规定,有人认为是提示性规定,属于普通性规定,因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也有人认为这是特别规定,属于例外规则,因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这些是观点展示的一般分析方法。

材料一:李某在杨梅村看到胡某的别墅非常气派,欲翻墙进入搞点钱花。李某进入,就被出门遛狗(价值数万)的胡某发现。胡某放狗咬李某,李某慌忙逃跑,并将狗踢死。李某遇到其弟李乙,告知与事主打架、被其追赶,,要求李乙将事主击退。李乙对追至的胡某实施暴力,致其轻伤。

材料二:李某后在a公司担任司机。a公司一直向b公司供货,双方认可和实际采取的通常做法由a公司司机丁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后,b公司的负责人将货款(现金)交给丁,丁再将货款交给a公司负责人丙。丁因截留货款被丙开除,随后李某被丙聘为公司司机,丙让李某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但告诉李某不要收货款。丁原本也不让乙将货款交给李某,但忘记给乙打电话。李某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后便向乙谎称,丁让其代收货款。乙按照以往双方认可的交易习惯,将8万元货款交给李某,李某据为己有并潜逃。

材料三:李某通过他人介绍,学习制作用以破解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系统的人脸动态图,并购买了相关设备。学成之后,李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能提供破解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的服务。张某和李某联系,委托李某破解支付宝对该刘某账号的限制。张某采用制作李某人脸识别的方式突破了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系统,解除了支付宝对刘某账号的限制登录。随后,张某采用购买话费的形式,将刘某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24万元转移。经查,张某经营超市,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拍照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通过手机上传,某借贷app用户,共计注册成功12000多个账户,并以其中的账户名义借款500余万元,赌博挥霍。

材料四:李某对张乙、李丙谎称丁欠其100万,唆使张乙、李丙扣押丁,待索回欠款后给张乙、李丙各5万元报酬,张乙、李丙信以为真将丁绑来放在仓库。为了避免喊叫,张乙用袜子胶布堵住丁的嘴巴,甲则向丁的亲属索要100万元,丁后窒息死亡。

试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本案。

材料一:李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间接正犯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李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李甲和李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李甲以盗窃较大财物为目标,进入胡某的别墅进行盗窃,由于未果,构成入户盗窃的未遂,随后在逃跑的过程中对胡某的狗实施暴力,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并未对胡某实施暴力、压制反抗、抗拒抓捕,此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李甲欺骗李乙与胡某打架,教唆李乙对胡某实施暴力,李某主观上对胡某实施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客观上构成李甲转化型抢劫的帮助犯,主客观相统一,李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李甲由于并未自己实施暴力,而是利用李乙的不知情,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间接正犯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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