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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民法案例(22)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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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m.cqsmsem.com本案中,在孙某提醒后,李某仍未关闭车窗,其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此种过错并非重大过失,因而不应减轻或免除赵甲、赵乙两人的侵权责任。

由于赵丙的蜂箱在装运过程中始终处于密封状态,本案中不存在赵丙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赵丙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应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2、若李某以赵甲为被告提起诉讼,法官认为,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追加其他当事人为共同被告,那么法官的观点是否合理?

概说: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起诉任何一方都可以,全起诉也可以,连带之债就不存在必要共同诉讼。

标答:不合理,依据《民法典》第178条规定,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可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依《民法典》第1170条的规定,各个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李某可选择针对赵甲提起诉讼,故法院不应追加赵乙为共同被告。

问题3、李甲能否主张天地律师事务所对其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概说:急打方向盘属于紧急避险,但操作有问题,把行人撞死了。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律所要承担责任。违约责任可以,侵权要看有没有过错,和导致损害,本案中出现损害,少获得一套房产,构成侵权。

标答:李甲可请求天地律师事务所对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天地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明知代书遗嘱必须满足法定形式要件,而该律师事务所由于过失仅指派了1名律师作为提供代书遗嘱服务,致使李某所立遗嘱无效,侵害了李甲依遗嘱所享有的继承利益,应对李甲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4、若天地律师事务所对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承担的责任在泰山保险公司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险(承保范围包括侵权责任),天地律师事务所与李甲私自达成赔偿协议,后李甲以泰山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保险金,泰山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李甲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天地律师事务所亦未对其提出索赔请求,故而请求法院驳回李甲诉讼请求,泰山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概说:投保人怠于行使保险利益,受害人可以主张保险利益赔偿。

标答:泰山保险公司的主张并不成立,根据《保险法》第65条及《保险法解释(四)》第15条,在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所负赔偿责任已经明确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天地律师事务所已经与受害人李甲就赔偿责任达成协议,按照《保险法解释(四)》第1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责任已经确定,且泰山保险公司自己也主张被保险人尚未向其 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这说明被保险人天地律师事务所怠于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故受害人此时可直接以泰山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进而要求其给付保险金。

问题5、孙某应否对李某承担补偿责任?为什么?

概说:第三人原因,一个不对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可以找第三人赔偿,向雇主要求适当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标答:孙某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孙某、李某双方均为自然人,孙某雇佣李某为其提供有偿驾车送货服务,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李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赵甲与赵乙的共同危险行为受到损害,此时孙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对李某予以补偿。并且孙某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赵甲和赵乙进行追偿。

问题6、针对多名行人死亡的后果,钱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概说:绕道行为是职务行为,看外观,对结果没有影响,逆行而来的酒驾司机周某,要承担责任,引起了险情。开车的陈某紧急避险不当,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钱某的紧急避险不当行为由养殖公司来承担。本案的责任人是周某和养殖公司。

标答:钱某不应对多名行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醉驾的周某逆向行驶,钱某为避免与其相撞而急打方向盘造成多名行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周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钱某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而钱某为养殖公司的雇员,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养殖公司应对钱某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综上所述,钱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7、张某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若不成立,其应当作出何等主张?

概说:养殖公司原始股东,4个,2000多万,万、张夫妻。认缴,万离婚,达成协议,没离婚,不生效。两个决议,一是万某的股东会,同意股权由张某转让给吴某。二是增资决议,张以万某为被告起诉撤销决议。针对股权转让决议。应该提起不成立之诉。公司的决议如果程序上违法或者内容上违反章程使可撤销,没有召开股东会所产生的决议为不成立。

标答:张某主张并不成立,其应当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该案中公司执行董事万某并未通知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仅在自己一人参加的情形下就作出股东会决议,实质上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四)》第5条第1项规定,股东在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时可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由于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前提是股东会决议的成立,但本案中自始并未作出股东会决议,故不可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张某主张并不成立。

张某应当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首先,张某与万某只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就离婚财产分割所约定并不生效,张某仍为股东,可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次,依《公司法规定(四)》第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故本案中张某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

问题8、养殖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假如你是二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概说:谭某将昊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养殖公司。价钱2000万,谭某对养殖公司有债权,养殖公司对鲜王浆有债权,第一个债权人是谭某,谭某的债务人是养殖公司,养殖公司的债务人是鲜王浆。谭某可以直接向鲜王浆主张300万元。养殖公司破产,鲜王浆破产。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都破产了,假设鲜王浆和养殖公司资产负债率都是1:2意味债权只有一半的受偿,养殖对鲜王浆的债权通过破产分配只能受偿一半,谭某对养殖公司的债权通过破产分配也只能是一半,如果养殖从鲜王浆要来的300万还给谭某,到养殖这里只能受偿150万,再到谭某这里只能是75万。如果允许谭某对鲜王浆直接行使代位权,意味着谭某从鲜王浆这里直接要回150万,正常操作要回75万,行使代位权要回150万,行使代位权不应该被允许,如果允许谭某直接对鲜王浆行使代位权就相当于在养殖公司从鲜王浆这里要回的150万上,谭某可以优先于鲜王浆的其他破产债权人受偿了。

谭某与养殖公司都申报了债权,确定的债权额分别是300万,1000万。应该由养殖公司向鲜王浆申报,获得以后谭某再通过养殖公司的破产程序在进行受偿。

第一,养殖公司先申报300万债权,第二谭某申报对养殖公司的债权。简单的说就是打两个五折。

标答:法官应当判决确认鲜王浆公司欠缴的300万元本息所对应的债权由养殖公司享有。

首先,依《企业破产法》第19条,执行程序应当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中止,本案法院已经受理鲜王浆公司破产申请,尽管谭某为鲜王浆公司债权人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执行完毕,此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但仅以此为据尚不能排除谭某对鲜王浆公司的债权人地位。

其次,按照《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1款及《企业破产法》第35条,在法院受理养殖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养殖公司可请求其出资人鲜王浆公司缴纳未履行的300万元出资及其利息,依《企业破产法》第30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养殖公司对鲜王浆公司享有债权,其在鲜王浆公司破产程序中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养殖公司的财产。

最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的清偿无效。如果将谭某列为鲜王浆公司的债权人而否定养殖公司对鲜王浆公司欠缴出资部分的债权,将等同于以养殖公司针对鲜王浆公司欠缴出资部分的债权,使谭某对养殖公司的债权得到了优先于养殖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清偿,而这明显有悖于《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故此,在本案中,应当确认鲜王浆公司欠缴的300万元本息所对应的债权由养殖公司享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应当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确认养殖公司享有鲜王浆公司欠缴的300万元本息所对应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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