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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民法案例(20)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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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为房屋合同纠纷,虽然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但除此之外还负有按照约定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当使用租赁物的赔偿责任,乙公司请求继续履行的内容并非仅为依约支付租金,更为重要的是商业地产的租赁,甲公司依约进场经营对其他项目都有重要影响,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的内容包括甲公司应继续依约接受房屋、进场装修、开办经营等活动,这些行为难以强制执行。m.zhibowenxue.com而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履行具有相当程度的人和性,依靠信任关系。本案中,双方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短时间难以履行,法院无法判令继续履行案涉合同。

十七、侵权责任(一)

——钱某、孙某、赵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主题:侵权责任的成立、因果关系、共同侵权、机动车交通责任、英烈名誉权保护、医疗损害责任

案情:2018年11月11日下午,赵某骑车沿小区东路行驶至和平路十字路口时,遇饮酒后的钱某驾驶机动车与驾车逆行通过该路口的孙某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骨折,钱某头部受伤。

经查,因钱某的好友王某成功脱单,当日钱某受邀一同前往某ktv喝酒庆贺。不胜酒力的钱某几杯酒下肚后以微醺,但王某仍极力劝酒,钱某又多喝几杯,后钱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头部受伤。另查明,钱某驾驶的汽车实际所有人为周某,周某虽明知钱某没有驾驶资格,但碍于情面仍将该车借给了钱某。该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同时,已知周某的汽车系从他人手中购得,在事故发生前周某就已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车辆交付转让的通知,但截至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仍未作出任何答复。

同日,正值孙某怀有身孕的妻子李某临近分娩,身体不适。孙某驾车携带李某赶往医院进行检查。不料,钱某至路口,未减速让行,与逆行的孙某两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骑车通行的赵某受伤。交通责任事故责任书认定,钱某与孙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事故后鉴定,赵某因从小缺钙而患有骨质疏松,其所受的损伤中个体因素占比25。

由于汽车碰撞毁损,在经保险公司处置后,车主周某将车驾驶至4s店修理。数日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钱某决定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公交车行驶至跨江大桥过程中,钱某因头部受伤心情不佳,未留意已乘过站,于是心生怨气,立即要求司机让自己下车。司机不予理睬,钱某遂殴打司机,司机还击,致使公交汽车与正常行驶的吴某迎面相撞后失控落入江中。钱某、司机以及车上乘客全部死亡。事后,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称事故由吴某引起,。因而吴某被广大网友人肉搜索,发现其为某英烈的后代,引起众多网友对吴某以及英烈的侮辱和谩骂。此外,已知公交车上的乘客都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明确指定了受益人。现受益人一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使该等受益人更加悲痛欲绝。

孙某在驾车发生碰撞后,妻子李某腹痛难忍,被紧急送往医院。在乘坐电梯上楼过程中,孙某因劝阻同电梯内吸烟的郑某,与郑某发生口角,但两人始终是语言上冲突,无肢体接触。双方争执随即被医院工作人员平息,却不料郑某离开后,因心脏病发作而猝死。

李某经医院妇产科检查后,医院认为李某如果不立即进行剖宫产,那么她和孩子都会有生命危险。但是,孙某考虑到顺产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签字进行手术。经李某苦苦哀求,医院考虑到病情发展,在为了挽救其性命的情况下径行完成了手术,李某成功生下了儿子孙小某。孙某见医院未经其同意就进行了手术,大为不满,与医院理论未果后要求立即出院。医院诊断为认为李某身体虚弱,应继续住院观察,不宜出院。孙某不以未然,仍坚持出院。李某回家不到3天,突发高烧,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同时,孙小某被查出有智力障碍,系医院手术过失所致。

问题1、本案中,由于赵某个人体质的因素在其所受损害中占到25,那么钱某和孙某能否主张减轻相应25的责任?为什么?

概说:特殊体质并非过错,并不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

标答:不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赵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和责任减轻的事由,且钱某和孙某的侵权行为才是导致赵某健康权被侵害的唯一原因,赵某不应因个体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问题2、本案中,头部受伤后的钱某能否向劝酒的王某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概说:钱与孙某相撞,一个酒驾,一个逆行,赵某受伤了。王某劝酒,邀请。王某没有阻拦。可以。钱某是邀请者,未尽保障义务,钱某极力劝酒有侵权行为。导致钱某损害,钱某可以向王某主张侵权赔偿。邀请者、极力劝酒者要赔偿。请客吃饭是好意实惠。履行、构成侵权。

标答:能。通常而言,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但作为情谊行为的共同饮酒行为可以成为引发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本案中,王某在钱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极力劝酒,又放任钱某酒后自行驾车回家,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致使钱某酒后驾车并导致事故发生。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3、钱某驾驶的汽车实际所有人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存在交强险的情况下,钱某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概说:周某明知钱某没有驾照依旧将车辆借用。考点,车辆借用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借用人承担责任,车主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相应责任意味着与驾驶人一起承担按份责任。发生损害交强险先赔。不够由商业险来赔,再不够纳入侵权法,周某和钱某承担按份责任。

标答: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周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钱某无驾驶资格,仍出借汽车给钱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存在交强险的情况下,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钱某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钱某驾驶的汽车已经投保交强险,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再向钱某主张追偿权。

问题4、周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车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形成?

概说:周某的车是二手车,他人在保险没到时转移了,保险公司没有回答,保险标的物转让只要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标答:周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险合同关系已经形成。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保险标的的转让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时生效,而不是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时生效。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前,周某已向保险公司发出车辆已经转让的通知,则周某与保险公司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问题5、如你作为公交车上其他乘客的代理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之诉,你会将谁列为被告?为什么?

概说:共同加害,两个人的责任,钱某死了,责任人是继承人,司机的过错,责任人是公交公司。将钱某的继承人与公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标答:将公交公司及钱某的法定继承人(除放弃继承权)列为共同被告。首先,《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钱某与司机互殴致使公共汽车失控坠江,两人属于共同过失侵权,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第1句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司机驾驶公共汽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其致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公共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承担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于钱某已死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将公共汽车公司及钱某的法定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

问题6、请问受益人能否再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违约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概说:英烈后代,可能等于近亲属。违约的精神赔偿是加害给付且需要以侵权起诉。保险公司没有加害给付的情况。

标答: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996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的违约行为并没有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受益人悲痛欲绝也不等于严重精神损害,不符合行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受益人不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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