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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民法案例(18)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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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出院返岗后因接触野生动物疑似感染“非典”病毒,自行前往防疫部门登记并接受医院隔离,工作人员为警示当地群众,将李某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直系亲属的个人信息广泛传播于当地社交媒体,给李某生活带来严重困扰。www.junyiwenxue.com同时,中庆公司因李某住院隔离,暂停发放其隔离期间的工资、奖金及补贴。

问题1、中庆公司声称已单方面通知万里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其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概说:万里是出租人,甲方。中庆公司是承租人,乙方。中庆是委托方,中佳是受托方,旅行社有前期投入。法律依据就是非典问题,两种可能,要么是不可抗力,履行不能;但除了餐馆其他还是可以履行的。要么是情势变更,就是为了搞野生动物,现在主要项目不能继续了。对合同明显不公平。

标答: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庆公司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采用的是不可抗力,但是如果采用情势变更会更好。

问题2、根据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本案中该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概说:一审法院认为中庆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合同不能解除,效力仍然存续。继续有效。

标答:该租赁合同未被解除,依然生效。法院认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发文尚不足以导致中庆公司与万里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目的并非不能实现。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中庆公司 不享有《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同时,万里公司并未认可同中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该合同,亦不符合《民法典》第562条规定的协议解除情形。因此《租赁酒店协议书》未被解除,依然有效。

问题3、万里公司是否可以请求中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若可以,后者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概说:合同没有解除租金是要付的,当付而未付当然是违约。违反的金钱债务,又根据民法的规定,金钱之债必须履行。违约责任就是继续履行。

标答:可以,中庆公司应该承担 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庆公司和万里公司并未认可同中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亦不符合《民法典》第562条规定的协商解除情形,因此《租赁酒店协议书》未被解除,依然有效。

问题4、本案中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何法律依据?

概说:没有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不应该主动减少。理由是违约金过高。

标答: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违约金进行调整。《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万里公司的实际损失,中庆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问题5、针对中庆公司的反诉,若万里公司在鹏程酒店确有超额消费,但数额与中庆公司的主张不一致,因此向法院提出超额消费数额的异议,该行为是否直接构成万里公司的自认?

概说:对对方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予以限制,是否构成自认有法院考虑综合因数加以确定。

标答:不能直接认定为自认,还应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证据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本案中万里公司主张其在鹏程酒店超额消费未达到中庆公司主张的数额,构成附条件自认。根据该条款规定,法院还需要综合该案其他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直接认定万里公司构成对超额消费行为的自认。

问题6、中庆公司认为该旅游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并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观点是否正确?

概说:旅游合同不是委托合同,委托是受人之托替人完成一个事情。中庆公司凭旅游合同解除合同观点不正确,逻辑不同。游客有任意解除权。凭旅游合同本身就可以解除。

标答:该观点不正确。本案中根据双方协议内容,中佳旅行社的义务是负责为原告代购机票和代订酒店,的确具有委托的性质,但并非签订了委托合同,而是符合《旅游法》第111条第3项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该协议应当属于旅游合同。中庆公司称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我国《旅游法》为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也设定了任意解除权。根据《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中庆公司可据此解除其与中佳旅行社的旅游合同。

问题7、中庆公司是否可以向中佳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概说:是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要赔。扣除后余额退回。

标答:中庆公司可以解除与中佳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但不能要求全额退款,中庆公司要求解除与中佳旅行社的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须符合《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非典”疫情影响领域有限,不构成对普通公众旅游出行之重大影响,并不影响旅游合同的根本履行即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故中庆公司不能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但中庆公司可以根据《旅游法》第65条的规定行使任意解除权来解除与中佳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并且《旅游纠纷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形成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在此种情形中,中庆公司能获得扣除必要费用的余款,必要费用包括旅行社已经支出的机票价款和酒店房费等,不能获得全额退款。

问题8、康宁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理赔李某的治疗费用?

概说:指定医院就诊。因紧急情况必要救治,在指定医院以外的医院就诊保险要赔。

标答:康宁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李某的治疗费用。《保险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李某本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但因“非典”期间医疗资源匮乏且突发疾病,符合该条所称“紧急情况”康宁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在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治疗为由拒绝赔偿,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问题9、中庆公司停止支付李某隔离期间工作报酬的行为是否有理?李某应当如何救济?

概说:根据相关法规,隔离期间单位不准停薪,劳动仲裁,不服的进行诉讼。

概说:中庆公司无权停止支付李某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中庆公司对李某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李某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可以与中庆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可于仲裁申诉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庆公司支付工资;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0、李某对防疫部门工作人员传播其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依据哪些法律进行救济?

概说:民法,要求停止侵害。而动用行政法、刑法都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

延伸:1、重大疫情系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是由外界因素从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在实践中要根据案情来进行判断。导致合同履行或履行不能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其根本区别在《民法典》180条做了详细界定,前面已经有所引用,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在563条中作为了合法解除事由。

2、当事人如何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的免除具有重大意义。

3、违约金调整中的公平原则

重大疫情不可规则于合同任何一方,亦对双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由此所导致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完全承担。《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疫情期间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分配应体现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疫情期间存在大量的减免租金的情况。须结合案情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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