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丝路文学网
丝路文学网 > 其他类型 > 风城 > 第96章 民法案例(17)

第96章 民法案例(17)

作者:叶慕辰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m.zrrr.net xs小说 silu丝路

在诉讼中,王某表示其并未收到涉案中药。www.muyuwenxuan.coma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调取涉案订单相关信息,以证明其已发货,并证明王某涉及中药的订单很多不属于正常买家购买行为且已被某猫列入黑名单用户。

问题1、王某与a公司所订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形式?为什么?

概说:旗舰店是法人的组织部门,网上合同是不是书面形式是可以的。

标答:王某与a公司所订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王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a公司订立网络买卖合同,其交易信息通过网络在王某与a公司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该合同采用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应当视为书面形式。

问题2、王某与a公司的缔约过程中,如何认定要约和承诺?为什么?

概说:要约是商家图文并茂的商品信息,要买是承诺,生效时间是提交订单成功。通知公告方式,作出时,承诺是提交订单成功时。

标答:a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王某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构成承诺。因为a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的条件:(1)由a公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2)以缔结中药买卖合同为目的;(3)商品信息明确了合同标的的数量、和价格(包括正常价格和促销价格)等合同必要条款;(4)a 公司通过自动信息系统发布了中药的商品信息,根据某猫商城的交易规则,该商品信息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只要经王某提交订单成功,a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王某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符合承诺的条件:王某通过提交订单向a公司表达了他同意以要约条件与a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

问题3、王某与a公司所订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哪个时间点?为什么?

概说:提交订单成功时。考点,承诺生效,意味着合意达成,未必合同生效,如果合同是要式合同,要有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是实践合同,合意达成要交付标的物。诺成,不要式,合意达成承诺生效等于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即提交订单成功时。

标答:王某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因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应适用特别规定。a公司与王某订立的合同采用了数据电文的形式,且未特别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a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某猫商城发布的中药商品信息符合要约的条件,王某选择了该商品并提交订单符合承诺的要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问题4、a公司向王某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概说:网上买鞋,签收算交付。买服务以服务的单据为准,如果没有服务凭证或者凭证记载时间不相符,以实际服务时间为准,网上买数据以进入特定系统并可以检索识别为准。本题以签收为准。

标答:王某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因为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合同标的是交付11件中药材料,且双方约定采用某通速递运送商品,故合同的交付时间是收货人王某的签收时间。

问题5、王某与a公司客服落霞进行的多次旺旺对话及留言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

概说:电子数据有可能是伪造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标答: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因为客服对话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王某与a公司客服进行的多次旺旺对话及留言是以聊天记录的形式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这些信息可以精确复制并且在网络空间内快速传播,同时也容易被剪辑和修改。

问题6、在诉讼中,a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调取涉案订单相关信息,法院应否准许该申请?为什么?

概说:采用欺诈的方式,交易额,属于价格欺诈。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的,法院可以以当事人申请收集相应的证据。

标答:法院应准许该申请。因为涉案订单相关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其原始载体存储在网络交易平台某猫商城的系统中,a公司极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属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适用情形。只要a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应当准许。同时,法院在调查收集涉案订单信息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问题7、王某的诉讼请求“(2)a 公司支付的3倍赔偿4500元”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概说:可以。凭借的是消法,欺诈是可以三倍赔偿的。

标答:应得到支持,因为a公司额行为符合价格欺诈的条件。a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中标明“原价390元,促销价138元,”但a公司在此前7日未以所标的原价360元进行销售,前7日内“本草旗舰店”交易的票据最低价格为99元,该行为构成虚构价格,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王某虽然没有收到货物,但在购买行为发生时受到了a公司的欺诈,价格欺诈行为不以交易成功为要件,故a公司应当承担3倍赔偿责任。

问题8、王某的诉讼请求“(3)a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概说:不应该。考点,我国民法上进行违约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条件,一是加害给付,即侵权又违约,侵权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a公司没有侵权,只是把货物弄丢了。是纯违约,没有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标答:不应得到支持。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多适用于侵权案件,而根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其适用必须限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形。a公司并未对王某实施侵权行为,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问题9、王某是否有权请求电商平台某猫商城承担责任?

概说:电商平台类似中介组织,要确保交易平台下各个商户之间的经营规范性。

标答:无权。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平台属于应承担责任的情形。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某猫商城知道或应当知道a公司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没有证据证明某猫商城未尽到对a公司的审核义务和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无权要求某猫商城承担责任。

问题10、本案诉讼中,法院应否追加物流公司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概说:必要的共同诉讼,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同的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物流公司与中药没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标的也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标的需要相同,本题标的不同。故不可以。

标答:不应追加。因为并非同一诉讼标的,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王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网络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与某通速递之间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但王某与某通速递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与某通速递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和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不相同,某通速递公司与a公司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法院不应追加某通公司为共同被告。

问题11、本案诉讼的开庭审理可否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方式进行?为什么?

标答:经王某和a公司同意,本案的开庭审理活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且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租赁合同(一)

中庆公司与万里公司酒店租赁案

主题: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险理赔、个人信息保护、劳动纠纷、附条件自认、劳动争议仲裁

案情:2002年10月25日,中庆公司与万里公司签订《租赁酒店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中庆公司)承租甲方(万里公司)名下鹏程酒店,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若提前终止承租,乙方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50万元。乙方在签约当日应一次支付第一年租金的一半50万元,另外20万元用于抵免万里公司在鹏程酒店的住宿和餐饮消费,剩余30万元须在该半年内一次支付。

协议签订后,中庆公司支付万里公司租金50万元,在鹏程酒店经营餐饮及住宿业务,办理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为表彰业绩突出着,11月25日中庆公司与中佳旅行社签订了《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为6名员工提供了代为订购2003年5月往返机票和入住酒店等服务,并承担出游期间的餐饮、交通、导游、安全等各方面的费用,共计41,480元。协议载明代订的机票为团队折扣票,不得签转、退换。签约当日,中佳旅行社为该6名游客预定了机票和酒店,费用共15,240元。

2003年5月,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非典”疫情发文暂停一切野生动物交易。中庆公司以此为由将该酒店停业并撤出,并致电万里公司,通知其解除合同,同时,中庆公司致电中佳旅行社,以疫情危机人身安全为由要求解除该旅游合同。中佳旅行社认为当地旅游部门并未发布安全警告或采取管制措施,且中庆公司并未办理正规退团手续,因此拒绝解除合同。而中庆公司6人未参加该团旅游,中佳旅行社预定的航班、客房均空置未用。

6月,万里公司派人前往酒店索要租金,发现中庆公司已经撤出,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便于中庆公司进行酒店物品交换,但双方并未就剩余租金达成一致意见。万里公司认为中庆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诉请中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庆公司辩称,有关部门防治“非典”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导致中庆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且已通知万里公司解除该租赁合同,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并反诉要求万里公司支付在鹏程酒店超额产生的餐费、住宿费26,410元。

一审法院认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紧急通知,仅是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不影响被告客房经营与其他餐饮业务,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已同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被告中庆公司的申请,考虑到“非典”疫情的发生确实导致被告遭受经济损失,且原告实际并未遭受重大损失,故应适当减少违约金的给付。2003年12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

此外,2002年9月,中庆公司还为公司全体员工在康宁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爱心保”承包范围包括各类重大疾病,保险费用为4000元/人,保险期限为一年,并指定了a医院就诊。10月,员工李某出差中途发肠炎,联系了a医院,但a 医院为 该市抗击“非典”定点医院,缺乏病床,无法入院治疗。李某为及时医治,旋即转入b 医院治疗,自行垫付了门诊费、医药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等,康宁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在指定医院就诊为由拒绝理赔。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m.zrrr.net xs小说 silu丝路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