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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民法案例(16)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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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管辖。www.yiwuwenxue.com材料中被告陈某为公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之间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中,关某与陈某虽于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为西华市长安县,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该约定地点并非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再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一般地域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应由被告陈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某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汉东市吴兴县居住1年以上,故该地为经常居住地。综上所述,关某应向陈某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汉东市吴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6、陈某能否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回1000元价款?为什么?

概说:可以。买卖合同构成欺诈,陈某已经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合同一旦撤销买卖合同致始无效,合同有双方返还的后果。

标答:陈某有权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1)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的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张某出卖3只小狗给陈某系无权处分。张某虽不享有3只小狗的所有权,但张某与陈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2)张某误导陈某该狗的品种,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张某与陈某间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陈某享有撤销权。(3)《民法典》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材料中,陈某于2017年8月5日即得知3只狗为秋天犬而非柴犬,于2017年11月11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故陈某的撤销权仍处于除斥期间内,陈某有权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

问题7、钱某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其欲加入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狗)

概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满足1、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2、在一审庭审之前参加诉讼,受理法院要求是原审法院。

标答:钱某的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应向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材料中,陈某起诉张某,在该诉讼中,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材料中,陈某起诉张某,在该诉讼中,诉讼标的为陈某与张某的狗买卖合同。钱某认为其对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3只小狗)享有所有权,陈某与张某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侵害,故要求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取回3只小狗。钱某的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民诉解释》第81条第1款、第327条和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钱某欲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应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为之;管辖法院为受理张某与陈某诉讼的法院,且钱某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起诉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问题8、王某是否有权取回手机?为什么?(手机)

概说:价款没有付清,价款取回权。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买受人价款违约,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对违约比例没有要求。对违约比例有要求,75就不可以取回。价款5000元,75为3750元,本案中已经交付了4500元已经超过了75,因此取回不了。

标答:王某无权取回手机。(1)根据《民法典》第64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本案中,张某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且经王某催告后在11月30日前仍未支付,王某因此享有取回权。(2)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本案中,张某已支付价款4500元,超过手机总价款5000元的75,故王某不得主张取回手机。

问题9、鸿鹄保险公司能否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其是否须履行赔付义务?为什么?(保险)

概说:保险欺诈,保险公司知情,意思真实,未填入系统。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工作人员已经知晓,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可以,不构成违反告知义务。

标答: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但仍可以张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1)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材料中,手机是否拆修或更换零配件可能影响手机的质量,进而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对于该事实,鸿鹄保险公司通过申请单一栏向张某询问张某明知手机电池伪劣,系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鸿鹄因此享有解除权。肖某检查后行为,其行为应属于保险公司行为,应认为保险公司知情故不得以张某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2)根据《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材料中,张某故意制造手机浸泡致其损坏,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拒绝承担赔付义务。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公司丧失了基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但其仍可以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问题10、若张某与陈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嗣后被撤销,钱某能否取得宠物狗所有权?(狗)

概说:不可以。张某买狗给陈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受让人两种办法解决,权利人同意;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要求等价有偿还要有法律约束力。有法律约束力有两种情况,有效或者可撤销而未撤销。

钱某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

标答:钱某有权向张某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取得宠物狗的所有权。本案中,张某无权处分钱某的3只小狗,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并完成交付,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陈某善意取得了3只小狗的所有权。但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规定,转让合同被撤销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因此,若张某与陈某间的狗买卖合同嗣后因张某欺诈而被撤销,则受让人陈某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狗的所有权人仍为钱某。因此,钱某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原物。

十四、电子合同

——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主题:网络购物交易合同订立、履行、价格欺诈

案情:2015年3月16日,原告王某在某猫商城从被告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本草旗舰店”购买某类中草药11件,单价390元,促销价138元,实际付款1500元,订单编号为:8900077,收货地址为王先生、西京西朝阳区某中心100号,运送方式为快递,物流公司为某通速递,运单号1000002

涉案交易页面中的月成交记录显示:该中药在2015年3月15日、16日以138元成交,2015年3月14日以99元、138元成交,2015年3月13日以99元成交,2015年3月6日至11日以128元成交。

订单编号8900077对应的运单号1000002物流信息载明:2015年3月16日订单发送至某通速递,2015年3月16日订单被物流公司接收,2015年3月16日上海宝山区b公司已收件,2015年3月16日上海市宝山区b公司已打包,2015年3月16日上海市宝山区b公司已发出,2015年3月17日上海转运中心公司已收入,2015年3月18日北京转运中心已收入,2015年3月18日北京转运中心公司已发出。

王某与昵称为“本草旗舰店:落霞”的旺旺用户自2015年3月23日起进行了多次沟通。2015年3月23日,落霞留言:“亲,早上快递联系我们,您的件遗失了,此款宝贝我店铺已经断货,现已无法帮您补发,由于交易即将成功,您线上看到留言,可以直接申请退款,谢谢。”2015年4月9日,王某多次在旺旺中留言要求发货,落霞答复称:“有给您发货,但是宝贝遗失”

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退还货款1500元;(2)a公司支付3倍赔偿4500元;(3)a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4)由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a公司在某猫商城经营的“本草旗舰店”的各种商品页面中,价格一栏均采取“单价x元,促销价x元”的表述方式,且均标有“现货供应、先来先买、卖完为止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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