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丝路文学网
丝路文学网 > 其他类型 > 风城 > 第94章 民法案例(15)

第94章 民法案例(15)

作者:叶慕辰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m.zrrr.net xs小说 silu丝路

保险合同约定,若手机因意外事故(如跌落、进液)损坏,鸿鹄保险公司应免费以原厂零件进行维修;若手机因意外事故损坏且无法维修,张某支付300元并将原手机交付鸿鹄保险公司后,鸿鹄保险公司应予置换全新同型号手机。m.youminggu.com投保时,张某在鸿鹄手机安心保申请单“是否曾拆修或更换零件”一栏勾选了“否”鸿鹄保险公司员工肖某对手机进行检查时,发现手机锂电池并非原厂,但因疏忽未填入公司系统。2018年1月20日,张某故意将手机浸泡水中致其损坏,但声称手机不慎掉入水中,要求鸿鹄保险公司赔付同型号手机一部。鸿鹄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通知张某解除保险合同。

问题1、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免费维修手机?为什么?(手机)

概说:王某卖手机给张某,余款付清前保留所有权,当天检验给了3000元。充不了电,隐蔽瑕疵。考点,当事人约定的品质异议期过短。难以完成检验,未过可以提出异议,

标答: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免费维修。(1)王某售卖给张某的手机,于交付时即存在电池质量瑕疵。(2)根据《民法典》第6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张某与王某约定的检验期限为收到手机的当日,该期限不足以对手机全面检验,故应认定为对手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限。(3)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第2款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为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瑕疵后的合理期限。手机的电池寿命瑕疵为隐蔽瑕疵,张某在发现手机无法充电当日即向王某通知,应认定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通知义务。(4)根据《民法典》第62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买受人应于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通知出卖人。张某通知王某之日与收到手机之日间隔未超过2年。

因此,王某售卖给张某之手机存在电池隐蔽瑕疵,致使手机无法实现的一般功能,且张某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检验通知义务,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维修手机。

问题2、张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狗)

概说:要约,张某卖狗给钱某,占有改定,张某依旧保管狗。6月20日发短信,一周后回复,1周承诺期限已经过了。属于承诺迟到。钱某回复短信同意并把500元转到张某的银行卡账户,迟到的承诺为新的要约。张某同意,买卖合同达成,狗在张某手里,是钱某的。

买卖合同成立,钱某承诺迟发到达,张某表示了同意,构成新的要约。张某表示了再次承诺。合同成立。

标答:张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471条、481条和486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受要约人的承诺应于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本案中,张某向钱某发出出卖宠物狗的要约,规定承诺期为1周(7日)。10日后钱某发出的承诺到达张某,超出承诺期间,视为新要约,规定承诺期间为1周(7日)。10日后钱某发出的承诺到达张某,超出承诺期间,视为新的要约。张某回复收到500元转账,应认定为对钱某的新要约的承诺,该承诺到达钱某时,买卖合同成立。

问题3、谁享有4只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概说:精彩问题,都在张某手里,张某共计有四条狗。大狗是钱某的,占有改定,其次,三只小狗是大狗的孳息,应该归钱某所有,买卖标的物孳息占有不看所有看占有,这里是保管关系归钱某所有。考点,一般情况下民法上的孳息原物归谁,孳息就归谁。例如,甲家的鸡到乙家下了一个鸡蛋,鸡归甲所有。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在此规则下,买卖物的孳息采用特殊规则。不看买卖物是谁的。看买卖物在谁手里,谁就是孳息的所有人。一开始张某与钱某是买卖合同关系张某要把狗卖给钱某,交500元,完成占有改定,狗是钱某的了,在张某手里,张某凭的是保管关系。当大狗生下小狗时已经不是买卖关系了,只是保管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钱某的狗交给张某保管,保管期间生下了三只小狗。保管物的孳息收取民法上没有特殊规定,原则是原物归谁孳息归谁。因此三只小狗也是钱某的。占有改定的孳息所有权归所有人,不归占有人。一旦完成占有改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就不是买卖关系了,是保管关系,或者借用、租赁等。因此适用一般规则。

三只狗是钱某的,张某卖给了陈某,无权处分,未撤销就可以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要有合同,合同要有法律约束力包括有效,包括可撤销,撤销后不能善意取得。

标答:陈某享有宠物狗小白、小黄、小花的所有权,钱某享有大狗的所有权。(1)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和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017年7月1日,张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张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钱某取得狗的所有权。(2)根据《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2017年7月1日,钱某取得狗的所有权。2017年8月1日 ,宠物狗产下的3只小狗为天然孳息,归宠物狗的所有人钱某所有。(3)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本案中,张某将狗小白、小黄、小花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个善意的陈某并完成了交付,故陈某取得了这3只小狗的所有权。

问题4、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狗粮)

概说:买卖风险中的责任承担,李某卖狗粮给陈某,买卖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陈某承担运费,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地点,货交承运人不转移,如果明确承运人,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本题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李某交给承运人风险转移了。西华市长安县,履行地点。相对于关某毁损灭失的为不特定物。不特定物没有风险转移问题。两个买卖,第一个是李某卖给陈某,第二个是陈某卖给关某。第一个目的地明确,风险不转移。本题是目的地不明确风险转移。风险由陈某承担,陈某要买的狗粮里毁损了20袋,是特定物,存在风险转移问题,陈某承担风险。陈某要支付20袋价金,陈某与关某之间10袋后来50袋里的20袋毁损灭失,不能说关某买的20袋毁损灭失了。关某要买的狗粮是不特定物。没有风险转移问题。陈某与关某的买卖合同由陈某承担责任。标的物的风险由陈某来承担。标的物不特定没有风险规则的适用问题。

标答: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陈某与李某约定交付地点,李某将狗粮交第一承运人,即讯德货运公司后,便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陈某。(2)陈某和关某订立的是路货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且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陈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将转售关某的10袋狗粮特定化,故关某不负担狗粮灭失的风险,其仍有权要求陈某交付10袋狗粮。(3)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李某实际交付的是国产狗粮,并非合同约定的澳洲进口狗粮,应认定为根本违约,符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地条件;但陈某仍接受货物,未解除合同,故风险仍由陈某负担。

问题5、关某应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概说:陈某是被告是北化市淑芳县人,2015年定居于吴兴县。合同履行地是长安县。一般管辖与合同管辖不一样。一般管辖是在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符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合同的地域管辖只有被告住所地没有经常住所地。按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按经常居住地,吴兴县。而在合同专属管辖上,不考虑经常居住地,在被告的住所地淑芳县起诉。或者合同履行地长安县起诉。

标答:答案一,关某应向陈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北化市淑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规定,本案中关某所涉及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材料中关某与陈某之间为合同纠纷,应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虽于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为西华市长安县,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该约定履行地点并非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再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由被告陈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关某应向陈某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北化市淑芳县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二,关某应向陈某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汉东市吴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21条规定,本案中关某所涉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m.zrrr.net xs小说 silu丝路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