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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民法案例(13)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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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公司抗辩理由一、某行王县支行应首先将郑某的某豪华汽车进行拍卖或变卖,不足部分才能要求本公司承担责任。www.yingzhicy.com

康达公司抗辩理由二、某行王县支行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已过了保证期本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中,某行王县支行又申请增加利达公司为共同被告。

问题:假如你是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县支行向你咨询,请你就本案出现的所有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列出你的法律意见,并简述理由。

概说:看争议问题,贷款抵押到期,加6个月后2017年4月18日保证期间届满。年利率12,第一个担保,是王县支行对郑某的借款债权。由郑某自己进行了担保,债务人物保,用所买的车,办了抵押登记。

第二个担保主债权人是王县支行,主债务人是郑某,担保人是康达公司,单纯的出现担保人,没有出现任何财产信息是人保。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一般保证,保证方式是保证人签字。

第三担保,利达与王县支行订立保证合同,对借款承担一般保证。主债权人王县支行,主债务人郑某,保证人是利达,人保,一般保证。约定形式要件。陆某私下签名,没有公章,利达事后不予认可,特点:要式+形式要件未具备。公司不认可。违反法定的越权代表。

第四,担保合同是想要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王县支行对郑某的借款债权,担保人是顺达公司,一般保证,

利率的减少,对担保有利,主债的数额变更如果增加了,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增加部分担保人不负责了。减少了剩下的部分要继续承担责任。

王县支行起诉郑某的时间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起诉了债务人等于对各个一般保证人行使了保证权。考点,保证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要区分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间的不同点。连带责任保证并排,因此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的方法直接而粗暴,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有先后关系的,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对主债务人或者诉讼或者仲裁,一般保证债权人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的方法,指东打西,说是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其实是对债务人诉讼或者仲裁。

起诉郑某可以算作行使一般保证权。以后的保证责任不存在一般保证责任届满的概念了。

既有债务人物保又有一般保证人的人保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行使两回权利,一、债务到期不履行,如果债权人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的抵押行使权利。凭借混合担保,有债务人物保的,先执行债务人物保。二、可以要求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卖完再来要求承担责任,凭借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顺达公司的理由一、意味着主债数额的减少,担保人要对剩余的部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二,单方的担保函,并非双方合意,没达成担保合同,担保函送达债权人之后,债权人没有异议,视为担保合同成立。保证期间也没有过,保证期间是2017年4月18日,本案中,已经起诉了债权人。

康达的抗辩理由债权人应当先买抵押人给的车,不足部分才承担责任,这是可以的,因为混合担保中,有债务人物保的情况下,没有其他约定,先用债务人物保来偿还。第二个理由,不能成立,与康达公司的理由相同。

法律意见书应该包括,郑某、康达、利达、顺达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担保责任的追偿权,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

郑某,一欠银行的钱要还,承担主债务,其次,郑某的车抵押给银行,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案情的抗辩顺序,顺达的抗辩理由,利率下调,不影响,因为主债额减少,担保人对剩余的部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顺达的第二个理由,认为担保函是单方允诺,对方没有同意,不构成保证合同,不能成立,因为担保函是保证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表现形式。顺达认为保证期间已经经过,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经过,保证期间是2017年4月18日在此之前主债权人王县支行已经起诉了债务人郑某,已经行使了保证权。顺达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对王县支行主张两个抗辩权。首先,可以买债务人物保,其次再对债务人穷尽一切手段。主张先诉抗辩权。

康达,一个保证合同成立而且是一般保证,康达要求先卖车可以成立。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不成了,原因与顺达一致。先诉抗辩权可以。

利达,与王县支行所订的保证合同,有一个约定的要式条文,要式行为合同要件不具备合同不成立,违反法定的越权代表,推定相对人恶意,担保合同无效,利达不承担担保责任,利达如果有责任只能是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过错赔偿责任。而过错赔偿责任要以利达有过错为条件。而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中没有利达有过错的证据,因此利达不仅不承担担保责任,而且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追偿权,本案有三个担保,利达没有责任,郑某康达、顺达有责任。第三人担保才有追偿权问题,债务人担保,没有追偿权问题,康达和顺达承担了担保责任才会有追偿权的问题。康达、顺达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郑某追偿。

追偿权的主张,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原来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物权的担保,康达或顺达可以向郑某追偿,并且享有郑某对王县支行所提供的汽车上抵押权的担保。康达和顺达可以主张先把车卖了再向自己主张,如果已经执行了就没有这个担保了。

康达与顺达彼此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互相之间分担的问题,相互分担的条件是各个第三担保人约定相互分担或者约定连带。或者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本题中不具备该条件。因此不可以主张内部分担。

第三担保人彼此之间是分担,担保人对债务人之间是追偿。在表述上如果问第三担保人能不能向其他担保人内部追偿,与内部分担的意思是一样的。

十二、保证合同(二)

——王某与周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主题:主体的适格、保证的种类、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与抵押之间的关系

案情:2019年7月18日,王某与周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急需资金向周某借款500万元,年利息12,起止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到2020年7月17日。借款人王某将其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a栋房屋抵押给周某,周某要求:王某有义务确保自己对a栋房屋“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王某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周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实际上,王某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王某在订立协议之前已将此事实告知了周某。且周某因工作较忙一直未办理a栋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12月18日,王某与周某前往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a栋房屋因房地权属不一致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借款协议》中还约定:吴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b栋房产抵押给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柏某也在《抵押借款协议》中特别承诺:借款人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我自愿为借款人王某的借款做担保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借款人若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我归还全部贷款和本息,也可以处置本人家庭财产用于还贷,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我承担。王某、周某、柏某和吴某四人均在《抵押借款协议》中签名。

2019年7月25日,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向周某出具《担保人担保承诺书》一份,声明:如王某不能按时间向周某还款付息的,该幼儿园自愿双倍偿还周某基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2020年7月1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在协商过程中,王某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借款本金150万元和利息,周某也同意不再向王某主张基于a栋房屋的抵押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益,直接要求吴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要求柏某和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承担保证责任。

吴某回函称:周某应当找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柏某回函称:周某应首先找王某承担责任,王某无力承担时自己才承担责任。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回函称:自己没有偿债能力,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不应当但任何责任。

2020年7月25日,周某向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周家人民法院起诉柏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1、王某和周某一直未按约定办理a栋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概说:债务2020年11月17日到期,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加六个月,2021年1月17日,所担保的主债权人是 主债务人是 ,周某对王某的债权,第一个担保,王某自己担保的,有房屋做担保,签合同了。房没有问题,地有问题。考点,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是引起债权效力,债权效力的产生与办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关系,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旦成立,产生债权效力内容就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办登记,债务人有义务给债权人办登记办抵押登记是履行,不是成立条件,合同未履行是违约责任,合同是有效的。登记是抵押合同的履行,而不是有效要件。

标答:该抵押合同有效。《民法典》第2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和周某一直未按约定办理a栋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但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只是不能产生抵押权。

问题2、甲市第一幼儿园向周某出具《担保人担保承诺书》的行为成立保证法律关系还是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为什么?

概说:出现了第二个担保,原担保的债权人是周某,债务人是王某。第二个担保人是吴某,吴某是物保,房屋b抵押,登记了,吴某也是在借款协议里签了字,此外柏某,没有特定财产就是保证的意思。

第三个担保,主债务人是周某,主债权人是王某,第三个担保是柏某市人保,没有直接表明连带关系是一般保证。吴某和柏某同一合同上签字,有追偿可能。2017年。7月25日,出现了第四个担保,非营利性公办幼儿园,向周某出具担保承诺书,担保责任不能超过主债额,幼儿园没有资格担保。

公益性质单位,几种情况有效,一、用非公益财产提供物保;二、作为买受人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或作为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无效。

不是债务加入,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和担保意思表示不同,债务加入是与债务人一起归还。因为保证合同无效所以不可能产生保证法律关系。既不能引起债务加入关系也不能引起保证法律关系。

事实,关系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法律事实引起的,有事实,有关系,没事实,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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