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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民法案例(12)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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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答:不影响合同效力。www.boshuoge.com根据《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导致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并不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此时即使出卖人对标的物尚无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此时出卖人应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否则不能导致所有权的有效转移。

问题2、a公司对陈某构成何种形态的违约行为?陈某能否以a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为什么?

概说:a公司到期不能交付,构成违约。属于履行不能。陈某可以以a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标答:a公司构成不能履行,陈某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第三人b公司将作为特定物的房屋卖给案外人导致a公司在客观上不能履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陈某无法依据《房屋销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陈某有权解除合同。

问题3、b公司未履行《建筑施工协议》约定的抵顶义务,a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其与陈某之间的《房屋销售合同》?为什么?

标答:a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房屋销售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一般不享有解除权,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本案不属于前述的法定特殊情况,a公司不享有解除权。a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向陈某交付房屋的原因是b公司未向其履行《建筑施工协议》约定的抵顶义务,此种情况属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当事人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4、陈某的诉讼请求“(2)a公司返还购房款150万元及利息”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概说:交房期过了9年。可以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合同解除后效力终止,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要看是否有可能恢复原状,能恢复则可以恢复。例如,正常的买卖合同,退货即可以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而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期三年,租了两年合同解除,返还头两年支付的房租,住了两年的房是没有办法还的。本案中可以主张恢复原状,150万本金可以恢复原状,利息也应该赔偿。

标答:应当支持。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陈某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其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

问题5、陈某的诉讼请求“(3)a公司与b公司连带赔偿房屋增值损失886万元”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概说:a、b连带赔偿,没有道理,因为是可得利益赔偿,可得利益赔偿为违约责任所独有。陈某与a公司有关系,与b公司没有关系。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关系。只能起诉a公司。条件是约见三要素,债务人缔约时合理预见,本题中债务人是a公司,应当预见到,房价的走势短期可预见,长期不可预见。半年、一年可预见,9年后的价格不可预见。无法预见到标的物9年后的价格。不符合赔偿标准。

标答:不应支持。因为:(1)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该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屋增值的损失超过了a公司违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范围。(2)b公司与陈某并无合同关系,a公司与b公司对陈某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要求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6、陈某在知道权利受到侵害8年后即2018年才提起诉讼,法院能否以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不予受理?为什么?

概说: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也可以起诉,法院不可以不受理,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驳回起诉。诉讼时效的届满审了之后才知道。没审不应该知道。

标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问题7、如果在一审中a公司与b公司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又在二审中提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概说:原则是不允许,例外要有新的证据。

标答:如果是基于新证据提出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问题8、如果判决生效后3年后陈某才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执行 申请,法院执行部门能否以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为什么?

概说:执行期间是两年,不可以不受理,诉讼时效过了,当事人起诉不能以诉讼时效过了为由不受理,同样执行期间过了权利人申请执行,法院不能以执行时效已过为由不受理。诉讼时效届满,法院审理要被动适用,被告没有提出抗辩法院不能主动释明,执行时效期间届满胜诉的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要受理。不能以时效届满为由主动受理,要以被执行人提出抗辩为前提条件。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与民诉法上执行时效届满的后果是一致的。

标答:不能。根据《民诉解释》第48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此时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依职权对申请执行时效作出审查并不予受理。

问题9、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a公司履行全部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应如何处理?

概说:是不可以的。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不得反悔,自愿同意履行不得反悔。执行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不得反悔,自愿同意履行也不得反悔。

标答:法院应当对a 公司执行回转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申请执行时效属于诉讼时效,被执行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履行系自愿作出,系其对义务的再次承认,几句《民诉解释》第48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a公司在履行全部义务后不得在要求执行回转。

问题10、如果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陈某购房款150万元及利息,规定从判决生效后起分次履行,每次于当月月底履行1/3申请执行时效何时起算?为什么?

概说: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到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标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陈某的申请执行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十一、保证合同(一)

——郑某与某汽车品牌店买卖汽车纠纷案

主题:保证的种类、保证的设立、保证期间、保证的效力

案情:2014年10月18日,郑某在某汽车品牌店购买豪华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汽车价格为440万元,首期付款220万元,余款则通过按揭的方式由某行王县支行支付,以汽车办理两年期抵押贷款,约定年利率12,郑某与某县王县支行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由康达公司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名盖章。

2014年10月19日,利达公司与某行王县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对郑某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第14条规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该保证合同仅由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私下签名,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在知道担保情况下,利达公司事后并不认可。

2014年10月20日,顺达公司单方面向某行王县支行出具了一份《贷款担保承诺函》注明:“郑某在贵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我公司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当郑某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按期换款时,则由我公司负责还款”。

2015年11月20日,郑某与某行王县支行协商对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降为10。

2017年3月18日,某行王县支行对主债务人郑某提起诉讼并胜诉,但郑某欠债较多,除了某豪华汽车以外并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4月18日,某行王县支行又对顺达公司和康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对起诉郑某后胜诉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和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顺达公司抗辩理由一、2015年11月20日,郑某与某行王县支行对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但未经过本公司同意。

顺达公司抗辩理由二、我公司单方向某行王县支行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并不是双方满意的结果,且已经过了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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