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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民法案例(9)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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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答:刘某对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依然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www.yingyongshudian.com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体例来看,合同变更采取的狭义概念,专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则属于合同转让,故虽然《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保证人刘某的同意,但债权人李某转让债权给张某属于合同转让无须征得保证人刘某同意。2016年12月30日,李某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暂让给张某,李某未通知保证人刘某,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该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刘某不发生效力。因此,刘某对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依然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7,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生效?为什么?

概说:孙某与王某达成债务转让协议,这个协议是效力待定,债权人本来是张某,但是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孙某,对于孙某来说李某仍然是其相对人,李某表示同意构成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协议自始有效,可以生效。

标答: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够生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孙某与王某的债务承担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要件。孙某将对李某负担的20万元债务转让给王某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根据《民法典》551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李某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而未将此变动告知孙某,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孙某不发生效力,故李某仍为债权人。所以债务人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李某同意,该债务承担生效。

问题8,李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单的保单现金价值?为什么?

概说:交的保单时间越长越值钱,约定解除保单,保险公司返还的保单现金价值越高,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问题,此问题有争议,投保人的作为债务人可以直接履行,合同没有解除保单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的。就不能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标答:开放性答案,说的好听就是随便说。

答案一,李某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单的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而且,保单现金价值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答案二,李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单的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实际上是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之前,其所有权归属于保险人,因此,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问题9,物业公司的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概说:解除与异议,审异议的焦点是有没有合同解除权。考点,物业服务合同,即使是定期的,业主也有随时解除权。业主一方有解除权,而且行使的形式程序合法,不能得到支持,业主方享有随时解除物业合同的权利。本题中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提出解除程序合法故异议不成立。

标答:物业公司的异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欣欣小区的业主大会在经过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后便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有权单方决定解除该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物业公司的异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最近网络爆炒的胡鑫宇事件算是尘埃落定了,一个流量为王的时代,如果宇深在这个事件段有点什么想法会是一种“事后诸葛亮”一样的想法,但是该事件应该是法治社会的一次重大事件,一起自杀事件,挑起的网络舆情简直是太大了,各种人物粉墨登场,看来自媒体行业的利润是相当可观的。在这样的时代,没有得到网络的红利看来宇深不是一般的笨,笨人的生活境地都不太好。发现遗体之后,马上就有人开始造谣说遗体的脚是平行于地面而非垂直向下,看来这位也是有仵作的经验。应该是一个懂行的人。试想发现遗体必然是第一现场保护,能有几个人进入到现场,又怎么可能马上就想到看脚。

这才是一起灯下黑事件,大面积的搜索而尽在咫尺之遥的山坡都没发现,又加了一些民族情节,真是让人大跌眼镜。都对不上宇深这么长时间的持续关注,网络上天天的推送,真是让人不得不关心。网络的力量太大了。什么光头教师,有人顺利的总结了一下为了流量居然敢假冒光头教师做视频,到底还是被起诉了。对于这个事件可能还真没少抓人,社会的治理真是一个累活。而新闻发布会的级别已经提升到了省厅级,可见影响之大,一个少年没有得到很好的引导导致自杀。对社会的如何更好的发展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少年强则国强,是什么导致少年自杀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我们的社会需要对少年的成长更加关心。尽量不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八、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转让(二)

——东方公司、安达公司、嘉美公司等合同纠纷

主题: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变更、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终止

案情: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a市一家经营化工产品的企业。该公司股东张某欲将所持有的5的股权转让给李某。2016年6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股权合计1000万元,分四期付清,每期支付250万元;此协议经双方签名生效,不得反悔。李某依约如期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50万元,随后经东方公司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张某将所持有的的5的股权变更至李某名下。

2016年10月3日,因李某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张某旋即以李某根本违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书》。次日,李某支付了第二笔转让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后续两期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张某以已解除合同为由将四笔转让款全数退还给李某。

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与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以改进东方公司现存的三座中型燃煤锅炉的脱硫技术。安达公司组建了技术团队,购置了相关设备与材料,进驻东方公司开展锅炉脱硫改造的工作。2017年4月10日,a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作出拆除a市所有中小型燃煤锅炉的行政决定。该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出现障碍。

2017年6月1日,东方公司因订单量大幅增加,需扩大生产规模,与嘉美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2017年9月1日前建成厂房两间;厂房交付10日内东方公司支付嘉美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嘉美公司每延迟交付1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

2017年7月4日,东方公司发现正在修建的厂房墙体不直,存在安全隐患,后经调查又发现嘉美公司所派的建筑工人并不具有相关资质。东方公司遂与嘉美公司商议;拆除已建成部分,并由嘉美公司重新选派合格的工人继续该建设工程。嘉美公司表示接受,并提出工期需要延长1个月,东方公司同意。嘉美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交付两间厂房经验收合格后,东方公司支付了 194万元工程款,并向嘉美公司说明扣除的6万元为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钟某为东方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以货币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为25,其担任东方公司的管理人员,后于2016年年底离职,到其他公司工作。2017年11月3日,东方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召开全体股东就公司增资扩股相关事宜进行表决,股东会上全体股东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8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持有80表决权的股东同时通过了东方公司的增资方案,方案弟条规定了“不再公司工作的股东,不能参与本次增资扩股”。

2018年1月,东方公司的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上一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余。股东会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了该年度具体分配方案,方案载明“上一年度的利润于2018年2月28日前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决议生效后,董事会以所剩利润应当用于提取任意公积金为由拒绝在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时间截止前分配利润。据悉,钟某自入股以来从未分的利润。

东方公司为美化办公环境,决定购置一批实木家具。2018年3月4日,东方公司与红杉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交付后东方公司发现该批实木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影响美观和使用,于2018年4月1日向a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红杉公司更换家具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判决红杉公司败诉,红杉公司未上诉。2018年5月8日,红杉公司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其余东方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概说:张某将股权转让给李某,所持有的东方公司。没有解除权。考点,因为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享有解除权,分三个途径,1、其前拒绝履行,没到期,债务人明确表示我不履行,可以马上解除合同。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3、根本违约,履行违约后再履行就没有意义了。例如,当天入住的酒店,没安排好,明天再履行已经失去意义。本案中,第二期晚了两天给,不应该叫根本违约。而迟延履行债务要催告一次。

标答:张某无权解除合同。第一,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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