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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民法案例(8)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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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陈某与言某签订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为什么?

概说:两个股东,一个陈某一个言某。www.wenyuanshu.com而且言某没有实际缴付出资,新月给银河施工,发包人是银河,承包人是新月,约定的竣工日是5月20日。是赠与合同,言某没有出资依然算股东,依然有股权。股权的无偿交易也属于赠与。

标答:陈某与言某签订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属于赠与合同。首先,该合同为陈某与言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且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因而真实有效。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转让股权后仍有义务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言某转让股权并不当然转让其出资义务。《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协议约定股权为无偿转让,陈某取得股权并未支付任何对价,故二者之间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属于赠与合同。

问题2,银河公司破产时,新月公司能否就厂房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概说:结构上允许,是施工单位有优先权,但是建设工程优先权有时间约束,应该支付工程款之后1年半,18个月。2011年11月21日,主张优先权13年11月20 日,过期了。建设工程优先权消灭。

标答:银河公司破产时,新月公司不能就厂房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月公司对于厂区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款之日起起算。本案中,银河公司无力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合同实际终止履行,应当认定实际停工日期,即2011年2月11日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新月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优先受偿已超过最长18个月的行使期限,因此不能就厂房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问题3,星星公司与新月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何时解除?为什么?

概说:星星公司享有解除权,通知二到达解除。新月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通知二非对话方式书面,到达对方时生效。

标答:星星公司与新月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于2015年7月3日解除。本案中,新月公司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星星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星星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本案中,通知1的性质为催告,通知二为解除合同的通知,所以,新月公司收到《通知二》的时间为解除合同的时间。

问题4,赵某能否拒绝星星公司的索赔请求?为什么?

概说:如果阳阳违约,担保人赵某需向星星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担保人、人保一般保证。赵某不可以以主合同解除为由拒绝担保义务。考点,主合同被解除时,担保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主合同被解除,担保合同有效。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解除前,债务人已经违约,主合同解除,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不受影响,意味着已经违约,在此基础上合同没有解除,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了,依然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两者叠加主合同解除债权人有追究债务人违约的权利。而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要继续对债权人的违约责任请求权,继续担保。赵某不可以以担保合同解除为由,解除担保。主合同解除了,担保人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赵某可以以先诉抗辩权为由解除担保责任,因为是一般保证。本题中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况出现。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有例外情况,有四种情况,一、主债务人人财两空;二主债务人破产;三、一般保证人书面放弃。

标答:赵某有权拒绝星星公司的索赔请求。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星星公司、阳阳公司与赵某签署的《履约保证书》并未对保证合同的效力作出例外的约定,所以《履约保证书》仍有效,赵某应当按照《履约保证书》的规定履行担保义务。有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履约保证书》中只约定如果阳阳公司违约,担保人赵某需向星星公司赔偿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赵某为一般保证人。在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主债务人阳阳公司并未存在上述例外情况,因此一般保证人赵某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阳阳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星星公司的索赔请求。

问题5,钱某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概说:开发商允诺有学区房,但没有欺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的变化,变化对合同履行表现为不公平,本题中教育机关更改学区分片,算不算学区变更。情势变更发生在履行前还是发生在履行后,结果是履行前,如果发生在履行之后对合同没有影响。情势变更要求发生时对合同要求不可预见。

标答:钱某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第一,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的住房对应的学校发生改变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应当预见的,一般家长在为孩子购买学区房时都会注意入学政策,入学政策的变更应当是家长购房时考虑中。第二,情势变更需发生在合同成立履行完毕前,而本案中的变化发生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综上所述,钱某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问题6,在孙某转让债务之前,李某将债权转让给张某后,刘某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为什么?

概说:李某借钱给孙某,刘某是保证人,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还约定,若要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保证人刘某的同意。李某向张某债权让与,未将此事通知债务人孙某和保证人刘某。孙某将债务转让给王某,孙某取得李某同意,现在孙某的债权人是谁?债权转让看合同,李某与张某定了债权转让合同以后,债权就归张某了。孙某的债权人是张某,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孙某,孙某以为债权依然是李某,认李某则意味着如果债务到期以后孙某向李某把债务归还了,债务则消灭,还意味着孙某将债务转让给王某,李某同意就可以。李某同意就构成债务转让。

保证人的最初约定是主合同变更则不承担保证责任,现在主合同当事人已经变更了,以主合同变更为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要考察合同解释,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没有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内容变,主体变是合同的让与,主体变并非内容变。刘某要对合同承担责任。

李某将债权转移给张某,此时相对于刘某是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了,刘某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考点,债权转让原则上担保责任继续,例外一是担保人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例外二债权转让没有通知第三担保人,对原债权人有担保责任,李某对孙某的债权转让给张某没有通知孙某也没有通知刘某,刘某对张某没有担保责任对李某有担保责任。李某同意孙某把债务转让给王某,是主债务转让了,刘某不用对王某的债务履行承担担保责任。考点,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第三人担保的未经书面同意就不需要担责了,因为债务人改变会增加担保人的风险。债务人改变的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而本题中刘某是第三人担保 而非 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是孙某,孙某经债权人同意把债务转让给了王某,刘某就不需要担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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