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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民法案例(5)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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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蛇灰线在千里之外。www.churuyunkt.com《红楼梦》伏笔非常厉害。陈也俊与妙玉的关系,必将是一个非常完整的爱情故事,但必然有恶势力的存在强娶妙玉,一石三鸟,或者一石数鸟的故事描写。曾经存在过一个靖本案件。对于妙玉的批语不太一样 ,批语应是独家颠覆性的报道,“它日瓜州渡口,各示劝诫,红颜故不能屈从于枯骨,其不哀哉”这种情况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看评语有引起以后的瓜州,以及枯骨等,现在来看这些批语不太可能是编的,而且既是是编的,其批语的内容行文方式也极像脂砚斋。寄信人最后发现了一张纸,存在过涉及到妙玉80回故事。

这与前面妙玉出现的情况相对较少形成呼应,从文字数量上看妙玉毕竟是排在第六名,足见其关于她的文字不会少,而就好比在考试的一张试卷中,需要平衡的。

这种对比的写法应该是形成前后极大的反差,先前别人用她的一个杯子都给扔了,证明其物质上是极大的满足,基本可以达到为所欲为的地步,看着什么不顺眼就扔,什么古董都买的起,有大把的银子化,而且是非常充裕,等后来或许一个破碗也非常珍惜,物质上将非常匮乏。从而达到鲜明的艺术对比,而这种百姓的疾苦,作为乾隆所说的盛世是非常不喜欢看到的,而《红楼梦》的影响逐渐扩大必然为执政的人所不乐意看到,这应该是迷失的主要原因。

四、担保制度

——甲、乙公司、江汉农商行动产担保案

主题:动产添附、动产担保、动产质权、未登记动产、浮动抵押、购买价金担保、留置权人设定质押

案情:2019年3月31日,张某在参加当地举办的婚博会时,购买了参展商家珠宝加工公司裸钻一颗,价值5000元,委托甲公司按照其选定的款式,将裸钻加工成钻石项链,定制项链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张某支付定金1000元,后续费用待项链制作完成并交付时再结算。

2019年4月9日,甲公司为扩展业务,与江汉农商行签署了《贷款协议》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江汉农商行同意以甲公司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为上述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动产抵押合同》签署后,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9年5月11日,甲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从乙精密机械制造公司购买了a、b、c三套设备,并于当日交付。双方约定购买设备的价款于设备运转1年内支付。为担保价款的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以a、b、c三套设备作为抵押物,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并于2019年5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9年6月20日,甲公司将发生故障的a套设备送去丙维修公司进行维修。因甲公司拖欠修理费未支付,丙公司将a套设备扣押。后丙公司见甲公司长期拖欠修理费,其资金链也出现紧张,便未经甲公司同意于2019年7月1日将a套设备抵押给丁小贷公司,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从而获得贷款200万元以维持业务运营。丁公司对a套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丙公司并不知情。

2019年7月3日,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投资失败而无力偿债,见甲公司送来修理的a套设备一直未取回,便将该设备质押给债权人刘某,并于当日将该设备交付给刘某。刘某对a套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李某并不知情。

问题1:如果甲公司钻石项链制作完成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材料和加工款项合计8000元,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何种诉讼请求?

概说:假定作为甲公司的法务,可以向法院起诉,首先,可以起诉张某继续履行,因为是金钱之债。金钱之债必须继续履行,其次,追究违约责任,包括合同里面有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甲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加工后的项链应该归属于张某,因为留置权是留置他人财产,本题中,甲公司为张某加工项链是因为双方之间有承揽协议,由承揽协议可以推知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加工好的项链归张某所有。张某不支付价金和甲公司加工项链形成同一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可以留置。

标答:(1)甲公司请求向张某交付钻石项链,张某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与张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甲公司负有按张某的要求加工并交付钻石项链的义务,张某也负有按约定支付价金的义务。甲公司将钻石项链制作完成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材料费和加工款项构成违约,甲公司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若甲公司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相关款项,此时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判决张某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报酬,甲公司向张某交付该项链。

(2)根据《民法典》第783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可根据此项规定对该钻石项链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453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故甲公司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该钻石项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2、甲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江汉农商行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概说:有浮动抵押问题,债务人甲提供的浮动抵押,因为签订了抵押合同,浮动抵押属于动产抵押,签订合同即成立,登记是对抗第三人要件。因为订立了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成立。

标答:甲公司以其现有的即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江汉农商行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权已经成立。根据《民法典》第396条和403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甲公司可以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动产浮动抵押,该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

问题3、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与江汉农商行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概说:乙卖东西给甲,乙属于赊账销售。乙公司是价款融资人。考点,价款抵押权,甲为乙融资买货,甲用货给乙抵押。10日内登记。乙是价款优先人。一种是赊账销售的出卖人,二是价金出借的借款人。超级抵押权,超过其他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还有江汉农商行的浮动抵押权,购买设备的甲设立的,抵押物买受人。乙的抵押权由于农商行的浮动抵押权。

乙的效力优先。乙的抵押权是交付后10天内登记的价款抵押权。可以优先于江汉农商行的抵押权受偿。

标答: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江汉农商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其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款,属于购买价金担保权。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故其成立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又因其在2019年5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民法典》第416条中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的情形,故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江汉农商行成立在先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问题4、丙公司的留置权是否设立?丁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如果均已设立,则丙公司的留置权与丁公司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概说:甲的动产被丙扣押,留置权。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了。丙把所留置的甲的东西抵押给丁,无权处分。考点,无权处分情况下,受让人取得有二种情况,一、权利人追认;二、善意取得。本题中甲没有追认,丁可以善意取得。丁不知情。丙的留置权成立,债务到期不履行且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具有同一性的合法债务。丁的抵押权成立,丙将所留置的动产抵押给丁为无权处分,丁可以善意取得。动产上有两个权利,丙的留置权、丁的抵押权。本题中的抵押权是留置权人的无权处分给第三人设立了一个抵押权,丁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留置权。因为丁取得抵押权是丙同意的。否则违背诚信原则。

标答:丙公司的留置权已经设立。甲公司将发生故障的a套设备送去丙公司维修却未支付修理费,符合留置权设立的相关规定:其一,丙公司基于修理关系已经合法占有甲公司的a套设备;其二,甲公司拖欠修理费,丙公司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其三,丙公司基于修理关系取得对a套设备的占有与其取得对甲公司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四,该设备并无法定或约定不得留置之情形;其五,留置该设备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a套设备。

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公司的留置权。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留置权人的行为表明其将留置权放在较抵押权次要的位置,所以留置权人的权利不能优于抵押权人的权利。虽然丙公司未经留置物权所有权人同意设定了抵押权,但在丁公司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于留置权。

问题5、刘某的质权是否设立?如果质权已设立,其与丁公司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概说:丙把留置的动产处置了两回,抵押给了丁,没有登记,又出质给了刘某交付了。刘某也不知情。丙又是无权处分,刘某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取得标的物的质权,首先李某是丙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质权善意取得已经成立。标的物上有丙的留置权,刘某已经占有标的物的质权优于丁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因为一个动产上既有未登记的抵押权又有占有标的物的质权时,质权优先。

标答:刘某的质权已设立。善意取得质权的要件有:出资人合法占有质押物、无权处分行为、质押物已完成交付和质权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丙公司基于合同关系有权占有a套设备,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即有权占有,但并无权处分该设备;李某就该设备为刘某设立质权;该设备已交付给刘某;刘某对a套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李某不知情,刘某属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故质权已合法设立,刘某可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质权。

刘某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丁公司的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而刘某的动产质权已设立,根据《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故刘某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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