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丝路文学网
丝路文学网 > 其他类型 > 风城 > 第80章 民法案例(1)

第80章 民法案例(1)

作者:叶慕辰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m.zrrr.net xs小说 silu丝路

问题8、如果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在一审中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在二审中提起,法院应如何处理?

概说:吕某是男方是家暴一方,是过错方。m.tecleading.com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一方是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审中没有提,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问题,二审中可以审一审中未审的事项,二审可以通过调解来完成,是可以的,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告知女方另行起诉。双方同意在二审中可以一并处理。分三步,调解,调不成另行起诉,同意的也可以一并处理。

标答:二审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告知张某另行起诉,如果张某与吕某均同意由二审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婚姻存续期间,吕某经常夜不归宿,违反夫妻法定义务;在双方争吵中,吕某殴打张某,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在这一离婚案件中,张某是无过错方,应当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的规定。

问题9、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张某或吕某申请将b医院列为第三人,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概说:医院如果成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法院应该准许,医院在离婚诉讼中不是有独三,与离婚的双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也不是无独立第三人。没有第三人的地位,法院不应该准许。

标答:法院不应准许。因为在离婚诉讼中,b医院不可能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案件的判决结果与b医院显然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不满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也不满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二、民事法律关系

——李某、郭某诉郭某父、母继承纠纷案

主题:最高法指导案例50号、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胎儿继承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不作为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案情:2018年3月3日,李某(女)与郭某(男)登记结婚。2019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的a市某小区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因多年未育,经检查夫妻双方得知郭某没有生育能力。2020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共同与a市甲医院签订了人工受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异质人工受精,后李某怀孕。2020年4月,郭某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有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出院后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受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郭某父、郭某母。

刘某是郭某好友,同住a市。刘某通过网络结识女友陈某,经过1年多的交往,刘某发现陈某的精神状态有间歇性异常。经过多方打探,刘某得知陈某患有躁郁症,且有发病伤人的经历。刘某决定结束与陈某的恋爱关系,但陈某坚决不同意,且多次情绪激动,扬言要和刘某同归于尽。2020年5月23日,陈某又去刘某处纠缠。刘某拒不开门,并打电话告诉好友郭某,请其来帮忙解决纠纷,但未告知郭某有关陈某详情。郭某半小时后到达刘某住处门口,面对疯狂敲门的陈某,劝说其冷静。情绪激动的陈某突然拔出刀,猛刺郭某,郭某猝不及防身中数刀。陈某逃离现场后数天被警方抓获,郭某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2020年10月22日,李某产下一子,取名郭谋阳。另查明以下事实:(1)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费,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88元。郭某父、郭某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2020年1月30日,李某夫妇与甲医院签订人工受精协议书时,还另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约定医院可对李某夫妇个人信息作出适当处理后,用于医院官网推介模块。(3)2020年3月,郭某为炒股,曾向刘某借款5万元,李某对此一直不知情。

诉讼一中,原告李某诉称:案涉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死亡后,其子郭某阳出生。郭某的遗产,应当由其及其儿子郭某阳与郭某的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其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父、郭某母有自己的房产和退休工资,而自己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其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郭某父、郭某母辩称:儿子郭某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与父母,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受精的孩子,他得知自己患有癌症时,已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生下这个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的继承人。

诉讼二中,原告李某、郭某父、郭某母诉称:被告刘某明知其女友陈某患有躁郁症且在情绪激动时有伤人的可能,却在未告知郭某的情况下叫其来帮忙解决纠纷。郭某到达后刘某仍躲在屋内,导致郭某单独面对情绪激动失控的陈某,加大了郭某受害的可能性。因此,三原告请求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叫郭某来帮忙解决纠纷,纯属朋友之间正常要求,其并无伤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当时事发突然,自己未及开门,惨剧已经发生,因此应当由加害人陈某承担全部责任,自己愿意给予适当人道主义补偿,而且,郭某事发时已确定癌症晚期,三原告对郭某死亡已有心里准备,不应要求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1、请列举本案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少于5种)

概说:关于郭某的被害案例来源应该是江歌遇刺案的变种,届至发稿备受关注的江歌遇刺案二审已经结束,被告刘鑫要赔偿江歌母亲的损失,刘鑫用微博募集资金,有部分网友捐款,接着微博就被封号。有很多事实让人看不懂,水滴筹美国上市,在医院里看见有人地推大病募捐,朋友圈时常看到募捐信息。居然有人利用人们的善良敛财,前一阵子的郭美美事件真是让人大跌眼镜。生活远比我们看到的惊心动魄。

标答:办案中,民事法律关系有李某与郭某的夫妻法律关系,郭某父、郭某母的夫妻法律关系,李某、郭某与医院的人工受精合同关系,李某、郭某与郭某阳的亲权法律关系,郭某与陈某的侵权法律关系,郭某与刘某的侵权法律关系,郭某与李某、郭某阳、郭某父郭某母的继承法律关系,郭某与刘某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

问题2、诉讼一、诉讼二分别应当由那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概说:案情的顺序和问题的顺序是打乱的,郭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买房,没有明确告知是用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买的,房屋应该是夫妻双方共有,是婚内人工受精,两口子同意,后李某怀孕。考点,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内夫妻双方同意人工受精的,生下的子女是婚生子女。反悔后生下来依然是婚生子女。都要求双方同意,不同意不要婚内的孩子是没有意义的。孩子还是有继承权的。赠与行为有问题,一、306室是夫妻共同财产,非郭某个人所有。要赠与也是分割财产以后赠与,二、赠与如果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赠与的,要给孩子留有必要份额。部分无效。

诉讼一属于继承纠纷,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中纠纷的产生也是房屋,所以应该由306房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级别管辖由于是小案件由基层法院来管辖,诉讼二中告的是好友刘某,是侵权诉讼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标答:诉讼一由郭某死亡时住所地或者涉案房屋所在地的a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继承纠纷和不动产纠纷,即继承纠纷涉及的遗产是不动产,因此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郭某死亡时住所地或者涉案房屋所在地的a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二由侵权行为地或者刘某住所地的a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侵权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刘某住所地的a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3、案涉的306室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是。此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因此为夫妻共有财产。

标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2018年结婚,房屋于2019年购买,虽然郭某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办理登记,但涉案房屋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且没有双方协议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依照《民法典》第1062 条,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4、郭某阳是否为李某与郭某的婚生子女?为什么?

是。因为《民法典》规定婚内夫妻双方同意人工受精的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男方后来反悔并不影响郭某阳的婚生子女地位。

标答:视为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郭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李某施行人工受精手术,表明郭某具有通过人工受精方法与李某共同生育子女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生效,郭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郭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郭某阳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问题5、郭某所立遗嘱中未给郭某阳留下遗产份额,是否有效?为什么?

遗嘱必须为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未保留的遗嘱部分无效。

标答:无效。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是郭某遗嘱中未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31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李某所有,其与部分属于郭某遗产,分割遗产时应扣除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

问题6、刘某对郭某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为什么?

核心问题,刘某把朋友郭某叫来处理他与女朋友之间的纠纷,却没有告诉郭某陈某的危险性,导致郭某被刺死刘某构成一般侵权的要件,一般侵权就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两种观点,明知陈某有危险性,没有告诉郭某当然算过错,没有告诉与被刺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不算过错,因为是不可预见的,而且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伤害郭某的人是陈某而非郭某。第二种观点认为有过错应该预见到最后有可能遭受损害,没有告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是有因果关系的。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m.zrrr.net xs小说 silu丝路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