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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民诉案例(7)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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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综合案例

——沈某与刘某冷冻胚胎继承案

主题:第三人诉讼地位、确认判决的额执行力、案件的执行标的、二审法院变更案由

案情:沈某与刘某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m.wenyuanshu.com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因原发性不孕症、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g医院实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载明刘某与沈某在g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刘某与沈某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刘某与沈某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刘某、沈某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g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3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刘某、沈某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某驾车途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刘某当日死亡,沈某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沈某系沈某某、邵某某夫妻之子;刘某系刘某某、胡某某夫妻之女。沈某某、邵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将刘某某、胡某某起诉至j省y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g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一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作为原告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原告来监管和处置,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g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4枚)归原告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保管。g医院辩称,冷冻胚胎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告、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告、被告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告、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沈某某、邵某某不服判决,向j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本案案由继承纠纷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并于2014年9月17日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概说:介绍取卵过程非常不人性化,上学的小姑娘做这种事情,出售是很难让人接受的一件事情。江苏的真实案例。追加进来无独三,有独三不可以追加。监管权和处置权现在民法中没有。一般认为胎儿是没有人格的。细胞是医学的界定,学理上的人格物,为了彰显其与一般物的特殊性。具有人格色彩,至少可以确定这些器官和细胞是不可能像一般财物一样去流转和继承的。买卖人体器官本身就是犯罪。例如,现在有检察院对纹身提公益诉讼。有必要的行业约束,有基本的行为规则。更重要的背后伦理问题。不能将人身问题财产化,否则会引发巨大的不公平。案件结果判决男方父母胜诉,获得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后续结果孩子已经长大了,做华人的dna鉴定会给予正常的公民身份。全国法院看江苏,江苏的法官很有创造力。

问题1、就本案中g医院参加诉讼的具体情况,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将g医院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给出理由。

如果作为有独三需要具有如下特征,一、有独立的请求权;二、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首先,g医院不愿意把配子给原告又不愿意给被告,从这个意义上像是有独三,在大前提下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如果丢弃必须是到期之后才可以。医院享有的是依据保管合同取酬的权利,可以要求保管费用。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的义务。对于胚胎既没有物权也没有继承权。是一种取酬的债权,不能视为他对胚胎本身所享有的排他性的独立的请求权。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标答: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g医院在一审中并未主动提起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因此,g医院不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题2、在本案中,g医院能否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请给出理由。

在法律上也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判决男方的父母赢了,他要把受精卵交给男方的父母,他法律上的利益没有受到影响。如果是女方的父母赢了,也同样要交出胚胎,收取保管费用。所以是不能是有独三也不能是无独三,之所以法院要传唤他到庭他对当时的沈某夫妻生前的事实比较了解。可以把医院列为证人。

标答: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g医院在一审中的主张表明,其既不同意将胚胎判决给原告,又不同意判决给被告,而是主张自己拥有对胚胎的处置权。实际上,g 医院提出的是独立的请求权,因此g医院不能追加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该标答存在一定问题,在标答前已经做了说明。

问题3、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请给出理由。

给付并不是主要目标,主要是确认他有这样的权利,如果一旦确认他有这样的权利当然应当把他交给他来保管。最重要的内容不是给付而就是一个确权。要确认的是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标答:确认之诉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类型。在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表述中虽然没有明确“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拥有上述权利”类似的语词,但是从请求“判令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原告所有”的文义可以看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属于确认请求,单纯使用“判令”的表述也并不妨碍对请求事项内容的实质理解。

问题4、如果原告在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是否具有执行力?请给出理由。

如果确认了胚胎由男方父母认可和处置就相当于认可了他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这个时候基于物上返还的请求权是可以要求医院将保管物交给男方父母。在本案中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可以去具体执行,可以执行胚胎。因为胚胎毕竟不是人身而是物,是一种具有可以执行的物。

标答:原告最终的诉讼目的和请求是要求g医院向其交付胚胎。医院是否有权拒绝交付,涉及确认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的问题如果确认判决本身的给付内容是明确的,只是不包含明确的给付要求,可以在确认判决中识别出给付判决的真意,赋予判决执行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其主文具有执行力。

问题5、本案中的执行标的如何确定?请给出理由。

如果把胚胎视为一种人身,执行的标的物就是交付胚胎的行为,如果把其认为是人会有很多问题不好解决,能不能起诉做原告,民法中有胎儿起诉做原告的情况,如果说胎儿做原告从法条中从法条文义上看是允许胎儿做原告,操作有一定困难。既判力的执行。

另一个问题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可以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了,活着的做原告,此种情况谁是被告?就没有这个人了,这种情况就不特定,原告之子或者原告之夫就不是一个特定的人。在诉讼中要求充分特定化,

标答: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能够成为执行标的的只能是财产,人身不能被执行。无论对胚胎的法律性质作如何理解,既是胚胎被视为人身本身,由于案件执行内容是对胚胎的交付行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都能够成为执行标的。

问题6、二审法院变更案由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给出理由。

二审法院将继承纠纷变成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此问题具有了极强的开放性问题,案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就没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如果地方法院创造了案由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知道已经创超了案由,会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有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同一。如果由地方法院创造案由灵活性满足了,但是法的安定性就会受到威胁。如果要报最高院批准就可以兼顾灵活性与稳定性,如果了解这种情况想创制这种案由的时候也要报最高院批准,会决定那种案由更加合适,如果是最高院创造出的案由稳定性就会特别强。论文中主要解决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或者是虽有明确规定,但是确有争议的问题。创造一些观点和制度。

标答: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议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基于上级法院在审级制度中应当发挥的纠错功能,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变更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列明“监管权、处置权”纠纷,二审法院实际创造了一类新的案件。此时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暂时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地方法院并没有创设并自行使用新案由的职权,更稳妥的做法应当是考虑直接适用已有的上级案由。

范例及方法指引

房屋买卖纠纷案

主题:案外人执行救济、买卖房屋纠纷、情势变更、民事诉讼管辖、反诉、查封、反担保

案情:2022年3月12日,位于s省a市b区的甲公司因考虑扩张业务,遂与住所地为a市c区的乙画展公司商议购买其位于b区y街的一处闲置画廊作为厂房。经商议,双方就画廊转让达成合意,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的《画廊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画廊的价额为100万元,甲公司应于10日付清全款。合同中约定,画廊交付后,甲公司可以自由处置其中的装修、家具和各种物品。合同还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a市b区法院处理”。当天甲公司转账支付60万元,并表示后续款项一定尽快支付。两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由于近日乙公司要筹备举办一个大型画展,事务繁忙,分身乏术,希望暂缓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表示,可以先将画廊大门的钥匙交于甲公司,甲公司可先行搬入并使用该画廊,待乙公司结束画展后再一同办理过户手续。甲公司欣然同意,将设备库存等迁入原画廊,将其作为库房使用。

甲公司在搬入设备过程中,发现该画廊内尚有一幅装裱良好的古画,出于稳妥考虑向乙公司致电询问是否抛弃,乙公司表示非常感谢,并称该幅古画市价5万元,自己需要取回,但是由于最近忙于画展,请甲公司暂时妥善保管,待画展结束一并去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对画廊中原存的此副古画非常喜爱,遂将其带回家中,悬挂于书房墙上,反复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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