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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民诉案例(6)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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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法院将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m.ghjun.com

标答: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由于诚信公司的财产少于其应支付黄某的金钱数额,且黄某能够证明公司与股东赵某财产混同,因而法院应当裁定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

问题4、法院应否准许赵某关于乘坐飞机及暂时解除其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请说明理由。

应当,属于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暂时的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标答:当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限制消费时,其主要负责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该行为的,特别是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的紧急情况急需赴外地时,该个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法院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本案中,赵某属于被执行人诚信公司的相关人员,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由于赵某的母亲突患重病,需要其尽快前往伊犁,法院应当准许其申请,并在其申请的时间段内,暂时对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问题5、法院执行赵某名下的住房和友善公司的股权的做法,是否违反执行法规的规定?

赵某只有一套住房,可以执行,可以住在儿子名下的房子里。但显然房子是赵某出资购买的。如果房产登记在赵某儿子的名下,一直由赵某还月供,房产依旧可以执行,采用穿透主义,不管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要从实质上判断房子归谁所有,如果由赵某还钱,就是赵某所有的。可以正常的执行。股权也是可以拍卖变卖的。

标答: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虽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其之前将另行购买的两套二手房登记在其子赵某某名下,使其在本案中被执行的住房并不具有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性质。因此,法院执行其位于海下是徐家汇的住房,并不违反执行法规的规定。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享有的股权。赵某对友善公司享有的100万元股权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数额未超标的额。在满足相应程序条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有权对股权及股息、红利采取冻结的强制措施。

问题6、考虑到本案案情,执行法院是否会支持赵某的两项异议申请?请说明理由。

一是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该异议是认为这个行为违法,是可以成立的;二是认为换法官是不应该的这是不能成立的。

标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中,赵某作为被执行人,在相关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满足执行行为异议的要求。与此不同,人民法院作出的更换承办人员等内部管理行为,不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对于执行法院将执行承办法官由张某变更为李某某的决定被执行人无权申请执行异议。

八、仲裁

——大力公司与陈某冲裁纠纷案

主题:商事仲裁裁决、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适用规则

案情:2018年2月13日,在西京市东城区经营的大力养生会所为大力公司的分公司与陈某签订《大力养生会所股份制作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后陈某某因与大力公司在会所经营战略上产生分歧,遂依照仲裁协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在陈某预交了仲裁费用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3日通过邮寄立案方式受理此争议,并依照仲裁规则确定了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办案采用网上开庭方式,符合该仲裁委员会当时发布的《关于网上开庭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程序安排。在庭审过程中,大力公司并未对西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参加了仲裁庭审理的全部过程。

2020年6月29日,仲裁庭就仲裁费以外的事项,作出了如下裁决:(1)解除陈某某与大力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的《大力养生会所股份有限》(2)大力公司向陈某返还投资款20万元。

大力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于2020年7月2日向西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提出下列主要事实和理由。首先,大力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其分公司同陈某某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大力公司,同时协议书中约定的“西京市仲裁委员会”的指向不明,不能指向确定的仲裁机构。其次,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不允许其复印开庭笔录

不允许其调取庭审录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最后,仲裁员有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员故意错误地认定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西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大力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概说:仲裁协议有效,这是一个经济合同。约定的仲裁委明确,标准名称应该是西京仲裁委。仲裁员按时间收费,未来的朝阳产业。一般不能直接确立仲裁庭,应由双方当事人选定,选不出来再由仲裁委确定,撤销仲裁裁决应该是仲裁委所在的中院。提出没有仲裁协议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仲裁庭开庭应该受仲裁法限制,仲裁本不允许公开,不让查阅、不让调取是正常的。判断仲裁员有没有贪赃枉法要以仲裁员有没有经过纪律处分、或者法律处罚为前提。如果没有是不可以说人家贪赃枉法的。

问题1、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西京市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在国内享有盛誉的“西京仲裁委员会”,法院在在认定机构时应当如何理解?请说明理由。

协议有效,只要能够确定是哪个仲裁委尽可能让其有效。法院是案多人少,现在法官受案量要达到1200件到1300件。一年内,西部地区省会城市,还不是受案量最大的法院。受案量最大的是西京市朝阳法院。整体上法官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还会有许多种解决机制,仲裁、人民调解等。这两种社会救济。使用的是社会力量。并不是国家机关,如果能发挥仲裁和人民调解的功能必然会缓解法院的压力。现在大力发扬法院和人民调解,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对人民调解对接,直接对人民调解确认。仲裁委发展势头良好,去年已经达到270家。仲裁委设在设区的市,中国有330家设区的市。仲裁委一般解释为有效,只有无法解释为有效的时候,才能解释为无效。可以分流法官的压力。立场就是尽量有效,做答案时候也应该劲量向这个方面靠近。

标答: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正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西京市仲裁委员会”能够确认为是对西京仲裁委员会的误写,即选定的实际是后者。因此应当认为此类案件中可以直接推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西京仲裁委员会。”

问题2、大力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认为,其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从本案程序经过角度考虑,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主张?请说明理由。

先答法院不该支持他的主张。因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话应当在仲裁庭的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该仲裁委已经取得了管辖权。此后再以无仲裁理由申请撤销的,法院不应支持。

标答: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主张双方没有仲裁协议,但在仲裁案件庭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对西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参加了仲裁庭审理的全部过程,由此表明,申请人就该纠纷自愿接受西京仲裁委员会管辖,西京仲裁委员会有权审理该案。

问题3、大力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认为,仲裁庭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程序违法。法院会如何理解程序违法?请说明理由。

仲裁程序的违法规则由《仲裁法》规定,而不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仲裁法中规定了仲裁审理案件原则上是不公开的,所以仲裁庭不允许复制笔录,调取录像,不违反仲裁法的规定。就不属于程序违法,不能用民诉法那一套审判公开来套用仲裁程序,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纠纷解决方法。法院公开审理的两大功能:1、接受监督;2、法治教育。仲裁不负担法治教育的功能,只是给双方当事人有效的解决纠纷,原则上不公开。

标答:仲裁庭系依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复制庭审笔录和调取庭审录像,而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庭未准许申请人复印庭审笔录及调取庭审录像,不违反《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

问题4、大力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认为,仲裁员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有枉法裁决的行为。法院应如何认定枉法裁决?请说明理由。

仲裁员的枉法裁决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文书或者纪律处分文书为准,如果没有文书话,就无法认定他枉法裁决。诉讼中的枉法判决也是据此认定的,必须经过纪律处分或者是法律处罚、刑事法律处罚。

标答: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无论仲裁裁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正确与否,均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司法审查范围。因此,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主张的理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5、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大力公司能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说明理由。

大力公司为债务人,在执行中能申请不予执行,不能以撤销的相同理由提出,如果以一个理由申请撤销被驳回后再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以不同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是应当予以审查的。如果认为裁决有问题可以在裁决送达的6个月内申请撤销,也可以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之后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但是由于撤销后和不予执行的理由是一模一样的所以不能撤销的,就不能以相同理由再申请不予执行,如果愿意换一个理由是没有问题的。

标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败诉后,可以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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