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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民诉案例(5)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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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答:被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替,应当通过非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理由成立时应当裁定撤销其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m.czyefang.com在本案中,因为财产代管人王二将前往美国,无论什么情况短期内不会回国,构成正当理由,法院应当批准其变更申请。

问题3、如果王三认为老王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当按照李某声称的遗嘱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如何向法院寻求救济,其结果如何?请说明理由。

如果老王有多份遗嘱是以最后一份为准,而不是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是对立法立场的改变。变得更加合理了。因为一个人的想法会逐渐改变,会涉及到遗产分配问题,王三认为李某不是遗产的管理人。我们确定李某为遗产管理人这是不是一个诉讼程序。没有解决任何诉讼,也没有解决任何纠纷。在本案中应该申请重新指定遗产管理人,这是一个纯粹的民法问题。

标答:当事人有权通过非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有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应当将其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公证遗嘱具有较高证明效力,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内容有效。在本案中,老王通过公证遗嘱制指定了李某为遗嘱执行人。在其他继承人不能充分证明老王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李某为遗产管理人。

问题4、李某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这也是一个民法问题,民法典中对遗产管理人有一个职责的要求的,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就算有重大故意或者过失。因为是为了找牌友而超速行驶。

标答: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在下雪导致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失控造成车辆受损,构成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如果王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而王二表示放弃继承权,王四主张按遗嘱继续继承,则王大、王二、王三和王四应当处于什么诉讼地位?请说明理由。

王三是原告,被告是王四,其中王二放弃继承权不要向她分配,不用追加了,王大仍然列为共同的原告。原告应该是王大、王三,被告是应当是王四,而王二既不做原告也不做被告,因为其不要遗产了就相当于没有这个继承人了。

标答:遗产继承之诉为必要共同诉讼,只要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列为共同原告。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方式持相反立场,遗嘱继承人应列为被告。在本案中,王三为起诉的原告,王大因失踪未表态应列为共同原告,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必参加诉讼,王四为遗嘱继承人应列为被告。

问题6、若吴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王三可能获得的遗产,法院应否支持?试述理由。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遗产给了王三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遗产并没有分割完毕,所以说在离婚之前遗产就可以要求分割。如果遗产是在遗产分割之后才到位就不是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了。主要看遗产什么时候分割完毕,在作出判决生效之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离婚案件判决生效之后,遗产才分割完毕,就不是共同财产了。如果从策略的角度,王三的妻子应该在遗产到位之后再要求分割一份。

标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继承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遗产尚未实际分割的,应当由主张分割的一方等待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在本案中,吴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对老王遗产并未实际分割,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不应支持吴某就王三继承老王遗产的分割请求。

七、执行程序

——诚信公司违约被黄某申请执行案

主题:真实案例、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条件、程序、执行行为的异议、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追加、具体执行措施、执行标的范围、执行异议的对象

案情:黄某和诚信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黄某与股东赵某于2017年6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诚信公司总计向黄某交付特种砖3000万块,单价每块1元,由诚信公司负责运输。后双方就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要求诚信公司向黄某承担违约责任1000万元。判决书当场送达双方,双方均未上诉。一个月后赵某与黄某在洽谈业务时,赵某为了修复关系主动提出偿还上述债务的一部分,当场向黄某指定的账户汇款400万元,黄某也向其出具了收条。对于余下的600万元,赵某本来答应一个月后偿还,但是随后因其他业务未谈妥,转而对黄某拒不接见。

2019年11月12日,黄某到原审法院就判决确定的1000万元债权提出执行申请。次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诚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说明给予其2个月的宽限期。2019年11月14日,执行法官及其执行团队来到诚信公司办公场所,向其前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决定书。由于诚信公司一直未能履行,执行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同日,执行法院向诚信公司送达院长签发的限制消费令,并且相应采取了其他控制性措施。

2020年6月3日,黄某又来到执行法院,以诚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100万元且股东赵某与诚信公司财产混同为由,书面申请将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2020年7月3日,经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后,认为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裁定支持了黄某的申请。2921年1月7日上午,赵某得知其母亲在新疆伊犁老家突患重病,急需回家看望照顾。他当即电话联系执行承办法官张某,询问能否下午乘坐飞机赶回伊犁市,并且暂时解除其限制消费措施两周。赵某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书面承诺。

2020年7月8日,经过司法网络检查系统查询,执行员查封了登记在赵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徐家汇的三居室一套,并确定赵某名下再无其他住房,其另行购买的两套二手房登记在其子赵某某名下。执行员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将赵某名下的房产变现,随后启动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执行员选择了委托评估方式,并且最终于2020年8月3日获得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次日向诚信公司和赵某送达了该报告。同时,执行人也发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显示,赵某还持有友善公司100万元股权,因此裁定冻结该股权并且冻结赵某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和红利。

2020年8月6日,被执行人赵某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同时,赵某在异议书中也认为,其十分认可之前负责本案的执行承办法官张某,执行法院不能自行该由李某某法官负责本案。

概说:一人公司会出现人格的混同,在本案中赵某与诚信公司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关系。未上诉说明一审终审。一方当事人愿意履行债务会导致执行时效中断,而非中止。应该是先发通知后执行,本案中确是先执行后发的通知,与一般顺序不同,由于诚信公司一直未能履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将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是可以的,可以直接申请追加。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合伙企业产生了纠纷,不能告合伙人只能告合伙企业。可以把合伙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合伙的合伙人

第二种情况,如果说分公司和你发生争议,可以告分公司和总公司,如果只告分公司可以在执行中直接追加总公司做被执行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标准的法人,不可以告法人和他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只能告法人,股东的人格被法人所吸收。在执行中也不可以把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追加进入执行程序。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没有实缴出资,在他的出资范围内可以追加 股东为被执行人。总公司与分公司。

第四种情况,如果是一个一人公司的人格发生混同,告的时候可以只告公司在执行中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此时可以追加被执行人作为连带执行人。完全可以告公司和股东。要求公司对我偿还债务。要求股东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格混同的一人公司。

以上四种之所以能被作为被执行人,都是以某种形式参加了诉讼。

如果在诉讼中有调解或者执行程序的有案外人愿意提供调解担保或者执行担保,将来一旦债务人不履行的债务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或者担保财产。一、不允许起诉担保人,因为其以在诉讼程序中了。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二、不能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如果一个人没有参加诉讼,不应该受裁判结果约束。可以有执行力,但不可以有既判力。

问题1、赵某认为自己已经向黄某支付了400万元,只需再向其支付600万元,应当怎样向执行法院表达意见?请说明理由。

执行行为是违法的。没有侵害案外人利益,只是侵害了债务人利益。债务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违法的异议,如果异议被驳回他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两种情况,不该终结的被终结,应当终结的未终结。相当于应该执行600万了只执行1000万元。

标答: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向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构成债权消灭,债务人提出的实体异议针对执行债权,虽然不属于典型的执行行为异议,但也应当参照该异议程序处理,在执行程序中审查事实是否存在,其是否具有所主张的实体法律效果。在本案中,赵某向黄某支付了1000万元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中的400万元,构成清偿行为并使债权部分消灭。该行为发生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届满后,此时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赵某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制度,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问题2、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之前就直接将诚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常情况下,应当先向当事人发出执行的通知书,然后再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标答: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员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案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属于采取保障性强制执行措施,并不以发出执行通知并送达被执行人为前提。因此,执行法院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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