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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刑法邵某交通肇事、盗窃案(二)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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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13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承担结果,要求是死亡、严重残疾的重伤。www.moxiangshu.com本案中没有,所以13周岁的蔡某无罪。蔡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不符合修正后的《刑法》第17条之“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所以对蔡某不应以犯罪定性。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邵某是否构成间接正犯,构成,因为是蔡某投毒,蔡某是实行犯但是无责任、无罪。邵某是间接正犯,不影响中止的判断。

问题5、对于邵某在酒店内持刀刺中成某心脏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邵某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已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如果你是一名检察官,请结合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谈一谈你对邵某该行为的评价。

邵某刺伤成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案发过程中邵某对郭某等人的逼近, 由于郭某等人的行为与防卫人的判断不一致,对于防卫人来说是有危机感的。邵某并不知道对方仅是传销人员,没有要对其更严重的人身伤害,虽无重伤的意图,但是对于殴打行为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邵某应该是正当防卫而且不属于过当行为。对于防卫人的防卫不能用事后诸葛亮的眼光去看问题。要从防卫人当时的眼光来看,当时所处的情况来看防卫行为有没有达到相当性。这是必要性与相当性的判断。从行为人的眼光来看,邵某的精神更为紧张而确信自己将遭受严重伤害甚至有生命危险。所以,从当时情境看,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问题6、邵某在d市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行政、民事责任),邵某是否成立特别自首?

邵某成立盗窃罪。对店主的摔伤及古董店的停业损失,邵某应与店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邵某成立一般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认定过程如下:邵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窃取他人巨额财物,成立盗窃罪。

邵某携带经过加工的铁锥,符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的情形,应成立携带凶器盗窃;因为店主住在店内,而留人看管属于常态,故邵某符合“入户盗窃”。但盗窃罪与抢劫罪不同,“携带凶器盗窃”与“与入户盗窃”并非从重处罚的情节,对邵某不应从重处罚。

邵某将赃物卖出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行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样,邵某烧毁名人真迹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于店主的摔伤,不应加重对邵某盗窃罪的处罚,因为规范保护的目的来说,处罚盗窃罪是为了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故不能因店主受伤而加重对邵某盗窃罪的处罚。

但是,店主摔伤在客观上与邵某的盗窃行为有关。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摔伤店主“不慎”,证明店主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对于治疗费用与店主的停业损失应由邵某与店主共同承担。

邵某主动交代古董店盗窃的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属于特别自首。理由在于,尽管邵某被民警盘问,但当时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且地点在保安室,故邵某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问题7、对黄某与李某的行为应分别如何定性?

黄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理由是因为本来邵某不敢单独前往盗窃,是黄某关于带刀盗窃壮胆坚定、强化他人犯意的情形。对于黄某此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在邵某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来处罚。

问题8、邵某主动交代盗窃古董店的事实后,公安机关遂对其予以刑事立案并展开讯问,负责新入职的是新入职的年轻警员。你认为提示新警员在讯问过程中注意那些事项?

应该提醒新警员注意以下几点:

(1)《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3)《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4)《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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