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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刑法邵某交通肇事、盗窃案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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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通肇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共同犯罪、教唆犯、包庇罪、一般自首、特别自首、民法中的侵权、刑诉中的讯问

案情:2015年9月20日,邵某驾驶轿车从a市驶往b市某县。m.tecleading.com22时5分许,邵某行至b市某镇新汽车站路段时,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的身体局部受伤倒地。邵某驾车离开现场,徐某在原地呼叫路人帮助。邵某驶往县城方向,打电话告知其朋友赵某自己肇事的事实。接到赵某后,邵某开车返回某镇(行驶轨迹图证实,邵某轿车离开路段后行驶距离为23公里),途中电话报警,并在国道某大桥附近等待交警来到。但是在等待期间邵某害怕,经过与赵某达成协议,由赵某顶替承认事故。邵某付给赵某20万元,乘出租车逃离a市。

当日22时7分许,章某驾驶卡车行至某镇新汽车站路段,碰撞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多根肋骨骨折造成死亡。在第一次碰撞中,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在第二次碰撞中,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邵某逃至c市,隐姓埋名,在一家超市工作,并与收银员刑某相恋。相识第三年,刑某不幸罹患不治之症。2018年11月9日,邵某不堪忍受精神压力,遂以购买游戏机为诱惑,唆使刑某13周岁的外甥蔡某从家带来足以致死量的农药混入刑某的晚饭中。刑某食用后,因毒性发作而腹痛,邵某看见惨状,心生不忍,遂告知刑某事实,求其一同火速前往医院。刑某听罢悲愤万分,推开刑某。自己乘出租车前往医院。邵某赶到医院时,刑某已经得到救治。此时之后,刑某毅然与邵某分手。邵某深感无法居住在c市,遂前往d市谋生计。

在去d市的途中,郭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邵某骗至某酒店套房。邵某在客厅等待期间,郭某、成某等人4人多次欲将其骗到卧室,邵某察觉异常与已拒绝,多次请求离开但被阻止,在4人继续威逼时,邵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表示警告,提出愿意交出所有钱财以求离开,但郭某等人仍向邵某逼近。邵某以为对方要强摘自己器官遂在成某上前过程中挥刀,刺中成某左胸,随即趁乱逃离。当晚,医院对成某的伤口进行处理后,嘱咐其在医院康复治疗。但是成某未遵医嘱,在离开医院的两日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系左胸遭受捅刺,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事实上,郭某等人只是非法传销组织。意图对邵某通过“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团伙,并无伤害邵某之意。

d市市历史文化名城,有多家古董店。邵某在工地嫌弃活累,不如倒卖古董来钱快,遂萌生盗窃之念,因古董店内都有人居住,便于2019年7月22日约工友黄某一起盗窃,但是遭到黄某拒绝,于是邵某携带一把工地捡到的铁锥,带上后前往古董街。

7月23日凌晨2时许,邵某潜入一家店铺,用手电筒在一楼翻找,拿到一个花瓶后,窗外路过的小李对邵某说这件可以卖给我,。邵某于是就将花瓶塞入包中,又拿了一些字画。离开时绊倒板凳,主人被惊醒,主人下楼查看时从楼梯上滑到,导致骨折。

次日,邵某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字画以20万元卖给别人,剩余一些真迹,因无人购买,担心被发现就悄悄焚烧了。主人报案后,经查,共失窃40万元财物。主人治疗骨折花费6000元,主人因此停业一个月,损失3万元。

邵某返回后心神不宁,欲逃离d市。工友黄某说 自己的哥哥在e市开了一家采石场,收入可观但工作辛苦。邵某接受了工作。黄某问起邵某提及盗窃一事,问邵某去了没有,邵某出于感激实言相告,并叮嘱黄某不要张扬。黄某感觉此事与自己无关,便答应保密。临走还给邵某转了500元,让他在采石场安心工作。

2020年1月,派出所与社区检查e市的流动人口,邵某神色慌张,民警觉得可疑,便将其带到村委会保安室盘问。邵某以为古董一事案发,为争取宽大处理,交代了盗窃古董的事实,但隐瞒了之前的交通肇事与毒杀女友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司法人员发现2015年b市的交通肇事案、2018年下毒杀人案以及成某之死均与邵某有关。

概说:徐某的死亡与邵某有关,章某撞死了徐某,不会中断邵某撞徐某的因果关系。章某负有同等责任,根据《刑法》一死三重伤才能够入罪,由于负同等责任,章某不入罪,邵某第一次全部责任,第二次同等责任。邵某一开始将邵某撞到了,然后逃逸了,导致被害人死亡了。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不要求先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就可以认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或者是跑了,导致流血过多而死。邵某就是逃逸致人死亡。不用考虑是否已经入罪。

但是理论上认为逃逸致人死亡,应该在理论上先入第一档罪,一死三重伤,或者造成一个重伤满足其他条件,入罪再逃逸致人死亡。理论上邵某的行为就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第一档入罪了,已死亡了。如果能评价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属于第二档,入罪再跑,这里是跑了再死,不是死了在跑。理论上解释是第一档,司法解释是第三档。

第三问的分歧就是逃逸致人,司法解释是不要求,理论上说要求。

逃逸的含义,逃避法律追究。理论上认为是不救助,不履行救助义务。理论上是从不作为的角度来讨论。考试中采用两种方案来解决行为人的问题,一、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套路,逃逸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逸致人死亡的不要求先入罪,逃逸就能进入第三档。二、从不作为的角度来说,也可以。先司法解释定完,再从不作为的角度来定,想象竞合就可以了。

例如,张三违章驾车将李四撞成重伤,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逸,结果导致李四流血过多而死。按司法解释,可以被称为逃逸致人死亡。典型情况,撞成一个人重伤,被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直接第三档,同时也可以从不作为的犯罪来考虑是一个不作为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有可能,或者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都是有可能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就可以了。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第二档,其中司法解释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满足第一档才能适用交通肇事逃逸,理论上也是这样认为的。第二档适用的前提3-7年。理论上都认为是先入第一档才能入第二档,第三档要不要先满足第一档,理论跟司法解释不一样。还有逃逸的含义也是不一样的。

逃逸的含义,司法解释是一套方案,不作为犯罪也是一套方案。分别分析就可以了。

邵某犯故意杀人,中止行为有效。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采取了足以发生危害结果的措施。仍然认为是中止。不影响中止的判断,采取了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仍然认为是中止。13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承担结果,要求是死亡、严重残疾的重伤。本案中没有所以13周岁的外甥无罪。邵某是否构成间接正犯,构成,因为是蔡某投毒,蔡某是实行犯但是无责任、无罪。邵某是间接正犯,不影响中止的判断。

郭某等人的逼近, 由于行为的行为与防卫人的判断不一致,对于防卫人来说是有危机感的。邵某应该是正当防卫而且不属于过当行为。对于防卫人的防卫不能用事后诸葛的眼光去看问题。要从防卫人当时的眼光来看,当时所处的情况来看防卫行为有没有达到相当行。这是必要性与相当性的判断。从行为人的眼光来看,

著名的昆山龙哥案,假设没有摄像头拍摄完整的结果,于海明最好的结果也只可能是防卫过当。毕竟龙哥死了,但由于有摄像头,会发现整个过程龙哥比较嚣张,于海明是被动的,推动了以后案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防卫行为要从当时的眼光来看,不能从事后来看。

倒卖古董成立倒卖文物罪,沿街的店面,有人居住已经户的范围。

问题1、在对2015年交通肇事案的审理中,会有怎样的观点分歧?

主要会有两种观点。一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均应以逃逸前的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形为前提。二是认为《刑法》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以逃逸前的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问题2、邵某的辩护人辩称,邵某的肇事行为只导致徐某的身体局部受伤,并未直接导致其死亡。客观上,徐某系章某碾压致死,邵某的肇事行为与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请运用因果关系理论,谈谈你对辩护该辩护意见的看法。

该辩护理由不成立。原因在于,邵某的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在邵某的肇事与最终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又介入了章某的肇事行为。对这一介入因素是否中断邵某肇事与徐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即,邵某的肇事行为与徐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相当行,还应考虑3个因素:一、邵某的肇事行为导致邵某死亡的可能性的高低;二、章某的介入是否异常;三、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

就本题而言,邵某虽然只是导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但事故发生于22点之后,且徐某倒地于路上,可以认定邵某的肇事行为很可能导致后来的车撞到徐某,邵某对徐某的伤亡实际创造了可能性。在当时的路况、时间。章某撞到徐某的可能不异常。所以公安机关作出了“第二次碰撞中,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的报告。认定共同造成了徐某的死亡,所以不能认定章某的责任超越邵某的责任。故认定邵某与徐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辩护理由不成立。

问题3、赵某顶替邵某罪责的行为构成何罪?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请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对二人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给出意见;如果不构成,请阐明理由。

赵某成立包庇罪,但与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包庇罪是指当事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表现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他人罪行是一种故意行为。而对“犯罪的人”不能采用无罪推定理解。本案中,邵某已经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要进行侦查的对象,属于“犯罪的人”。赵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向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是肇事者,扰乱了司法秩序,符合包庇罪的特征。同时赵某没有排除事由故可以适用。

邵某不成立包庇罪的教唆犯,邵某作为肇事人,法律无法期待其犯罪后不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期待,故犯罪人在自己实施犯罪后,教唆他人窝藏、包庇自己不成立窝藏罪、包庇罪。因此本案中邵某与赵某不成立包庇罪的共同犯罪。

问题4、关于邵某唆使蔡某毒杀刑某的事实,两名陪审员对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并不存在分歧。但对邵某是否成立中止,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蔡某是否应接受处罚存在不同意见。如果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请表明立场并阐述理由。

邵某成立犯罪中止。邵某犯故意杀人,中止行为有效。邵某符合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发生使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采取了足以发生危害结果的措施。仍然认为是中止。不影响中止的判断,采取了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仍然认为是中止。邵某告诉了刑某事实,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没有使危害结果发生,并不阻碍邵某犯罪中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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