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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刑法张某、张某某案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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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有预备行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着手才成立犯罪预备。www.yiwuwenxue.com本案中两人正在寻找抢劫目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尚处于抢劫罪的预备阶段,由于主观意志意外的原因导致未能着手实行抢劫,因此构成抢劫罪预备。

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情节加重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情节加重。但是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大中型的才可以。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

抢劫行为从压制被害人反抗开始,下车属于小障碍,预备阶段的中止,能而不欲的中止行为。对被害人刘某的打翻在地是对强奸行为的着手行为。强奸的实际行为有两个,一个是奸,就是发生性关系;一个是强,强就是暴力行为。实行犯的主体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强奸罪不是身份犯,但是女的不可以单独干。发现熟人是小障碍,属于中止。

对于陈某的灭口行为,害怕报警,由于强奸的既遂,属于另起犯意属于故意杀人行为的中止。轻微伤不属于造成损害,造成损害一定是中止之前造成的损害,损害还要符合一个轻罪的既遂,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中的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造成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例1,张三用枪瞄准李四,是杀人行为的着手,看到李四得了绝症,踉跄走来,于是收枪,结果不小心走火,把李四打死了。张三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为被害人的死亡是走火导致的。走火属于异常的低概率行为。可以独立导致被害人死亡。应该是故意杀人罪的中止,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的中止没有造成损害。死亡是中止行为本身导致的,不是收枪之前的行为导致的。本案是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例2,张三要强奸李丽,亲李丽开始了强奸行为,结果李丽说大哥给你1万元钱去嫖娼吧。张三就收了李丽的钱。张三放弃了强奸,张三遇到了小障碍属于强奸罪的中止。由于先前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造成了损害,应当减轻处罚。1万元成立侵占行为,不成立抢劫,因为女的主动给他的。属于遗忘物侵占,数罪并罚。

例3,张三对李四投毒,造成李四不停的拉肚子,张三基于良心发现又去救他,开车太快把李四撞死了,张三不成立既遂因为李四的死不是投毒导致的。因为是开车撞死的,与开车有关系。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采取了有效的防止行为结果发生的行为。死亡的结果与投毒没有关系。后面的是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交通肇事是中止之前的行为本身。如果李四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可能使张三受到处罚。

发现是刘某姐姐是大障碍,属于欲而不能是未遂。着手了正在瞄。未遂要从宽、预备也要从宽、例如,张三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犯罪预备要从宽处罚。张三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应该表述为,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共同犯罪

——钱某等故意杀人、盗窃、放火案

主题: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范围、实行过限、共犯的从属说、共犯的形态

案情: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2万元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胶皮包裹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后分给李某5000元。(事实二)

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望风吧”。周某起初不同意,钱某就恐吓周某:“抢劫的事告诉你了,你要是不去,我明天灭了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外望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木棒朝该人身上打去,见其没有动弹便停止下来,钱某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到没有吱声,未制止。钱某先行离开后,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事实四)

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电,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到:“我把电炉插上了,隔一会起火烧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后没有说什么。(事实五)

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欧击(尸检证明身体为轻伤,头部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死亡(但不能查明轻伤引起还是重伤引起的心脏病)事实七。

概说:共犯中应该先找实行犯,本案中钱某是实行犯,赵某属于教唆犯,想伤害罗某。对于故意伤害来说孙某的行为是维持了危险行为,没有强化钱某的也没有教唆了钱某的行为。维持危险的行为不是危险行为,升高危险的行为才叫危害行为。当然降低危险更不是危险行为。

例:张三希望李四死,劝说李四去马路边跑步被车撞死,结果李四真的去跑步,真的被撞死了。张三的死亡与李四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张三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属于维持危险,一个人在路边被车撞是能被社会允许的危险。

如果是张三在路上看到李四被撞,然后张三将李四挪到路边上。结果李四流血过多死亡,李四的死亡与张三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是降低危险的行为。

张三看到楼上有石头马上要砸中李四的脑袋,推了李四一把,结果砸中肩膀,导致李四半身不遂,李四的半身不遂与李四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张三的行为是降低了李四的风险。

如果钱某、李某去伤害,周某以为是抢劫,钱某、李某骗了周某,则周某 不 构成故意伤害的间接正犯。亲自干了就是间接正犯,这里周某没有呢亲自去干。不存在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图财。周某被迫去属于胁从犯,胁从犯是要从宽处罚的,但是周某是抢劫的故意胁从犯。

临时起意拿走的手机,属于盗窃。李某的犯意升级但是不影响共犯的成立。在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之后李某又干了一个放火。周某的默默离开不属于脱离共犯关系,物理上离开但心理上没有脱离。帮助犯的脱离要求共犯消除在物理上、心里上的作用力。因为钱某、李某心里上仍认为有人在帮忙。

钱某、李某发生对象错误,着手时错误。一个人想伤,一个人想打死,被害人的死属于突发疾病,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判断,狭义因果关系错误。钱某、李某同时存在对象错误和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是实行犯。

赵某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共犯里的认识错误要个别判断,实行犯是对象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打击错误 : 存在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不存在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第一:认识错误包括两大类,一是,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的含义产生误解,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如果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阻却责任。 二是,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跟客观事实不一样、不一致但是不一致没有超出一个范围构成。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也不一样,但是不一样是不同的犯罪构成之间,叫做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不一致。用法定符合说来判断同一个构成之间的错误还是不是同一个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

例1:张三拿枪想瞄李四,发射了。子弹偏了打中了王五,王五死了。一样的不阻却故意,对王五有故意,对李四也有故意。都是杀人的故意,是同一个罪名。

例2:张三拿枪瞄李四,发射了。子弹偏了把李四旁边的文物打坏了。法益不相同,一个是人一个是文物。法益不一样,阻却故意,对文物没有故意,是过失行为,罪名不一样,是抽象的。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跨构成要件。

具体错误又分三种,一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被称作着手时错误,也叫“眼瞎”。例子,张三想杀李四把王五看成李四。瞄的是王五,对象错误,瞄的时候就错了。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是一样的。一开始具体符合说,从行为人角度来看,张三来看。凡是出现具体错误中的结论,张三存在具体的事实错误当中的对象错误,无论采用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对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未遂。

二是打击错误,也叫着手后错误,也叫实行失误,也叫“手拙”客观原因是很笨。张三瞄的李四结果打中王五,按照法定符合说,王五与李四的法益是一样的,对王五有故意,对王五是故意杀人既遂,对李四是着手后,是未遂。择一重是既遂,额外结果,有没有故意的问题。

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着手时还是着手后。补充方法,

例子,张三想拨打电话诈骗李四,结果拨错了号码诈骗了王五,有认识错误,主客观不一致,同一个构成要件,对象的错误,拨号码本身是预备行为,诈骗行为从谈话开始,着手前就是王五的号码。着手前主客观就不一致。存在对象错误。

例子,张三从北京寄毒药,本想毒杀李四,寄到王五把王五毒死了。主客观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都是人,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看着手点,如果认为收到才着手,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写地址属于预备行为,收到毒药的那一刻是错误的,对象错误。如果认为写地址就着手了,是打击错误。

例子,挖坑案,甲挖坑,想让乙掉进去,结果并知道以后把丁叫过去,结果丁摔死了。甲想杀乙结果杀了丁,与甲有因果关系,是对象甲挖坑是预备行为。被害人靠近马上要掉进去才是着手,着手前的预备阶段,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结论是一样的。

打击错误中存在具体符合说张三用枪瞄李四,结果偏了击中了王五,王五死了,按具体符合说不是看法益,而是看行为人的想法,本来是想杀李四,不想杀王五,对王五是有过失,对李四是故意,李四没死就故意杀人未遂,王五死了就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打击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差异,是对立的,而且所有的认识错误当中存在具体符合说跟法定符合说对立的,就在一个地方,就是打击错误,别的地方没有。

三是因果关系错误,一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存在不同的观点,“不早不晚”。例子,张三想杀李四,想把李四推到井里淹死,结果没有水是摔死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因果流程与张三想的不一样,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该既遂既遂。再比如,张三对李四开枪,李四为了躲避子弹,掉悬崖底下摔死了。李四的死亡与张三有因果关系,死亡原因与李四想的不一样,这就属于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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