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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刑法颜某、韩某故意杀人案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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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扭送、紧急避险都可以产生救助义务。www.yimiwenxue.com而且是因为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如果不是无路可逃就没有产生救助义务。-无路可逃升高了对于生命的危险。必须是先前行为产生了危险。

蒋某货船的主人没有救助义务。但蒋某救人救助到一半的过程中,为了自己的生命舍弃别人的生命。属于避险过当,成立犯罪,应当减轻免除责任。周某的死亡应当归于颜某、韩某。颜某、韩某构成故意杀人。未成年人可以从宽,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公务人员张某没有救助义务,围观群众也没有救助义务。颜某、韩某构成妨害公务、袭警、故意致人重伤。由于妨害公务与袭警是法条竞合,袭警的定罪重于妨害公务,想象竞合择一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重。韩某打伤干警,与颜某应该是没有关系。不满16周岁对重伤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不承担责任。推了一下致围观群众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连过失都没有应该定意外事件。

问题:《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事实五是否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

a故意杀人 b故意伤害 c致人死亡 d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a 可以造成c,a可以造成d,b可以造成c、d但同时要满足情节恶劣经过最高检核准

延伸: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分为两类:一个是真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来触犯来构成;一个是不真正的不作为,通常情况下是作为,以不作为的方式来触犯。刑法中真正的不作为犯要少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不作为犯成立扥条件是应为、能为有作为义务,有能为的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为不履行作为义务。同时由于不履行义务造成了危害结果,如果履行义务结果也不可回避,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换句话说就是应该履行义务,结果也会发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求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义务里有一类先行产生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都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公民的扭送、紧急避险。如果防卫不过当的情况下就不会产生不作为义务。如果有过当的危险时候,就有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

例如:乙一般性的伤害甲,甲反击将乙打成重伤。乙流血,甲没有救助结果乙没有死亡。如果乙死亡则结果过当,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合法的防御行为,一部分有作为义务,则成立不作为的犯罪,前面是作为,后面是不作为结合起来等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定犯罪的,要么故意杀人,要么定过失致人死亡。而防卫过当是两部分组成的,这是合并说,不是单纯的的不救助导致死亡。是前面的防卫行为加后面的不作为行为共同导致的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李某、杜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主题: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起因、限度条件、认识错误

案情:某日凌晨2点,李某及其妻子杜某被狗吵醒。杜某到门口后看到有人(事后查明是同村精神病人刘某,男,死亡时42岁)持刀刺其院门,并声称劫道。杜某猛推刘某一把,致其撞到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从院内取出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同村的人来帮忙。刘某又来到李某家的厨房外,用刀割开厨房纱窗,李某用铁管打了刘某一下,刘某遂躲进玉米地,李某持铁管与刘某在玉米地相遇。刘某袭击刘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某。(事实二)

此时,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寻找自己的儿子刘某,进入李某的院内,见李某正与刘某对打,刘某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想要打掉刘某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某某,因为天黑误以为是刘某的同伙,,以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棍捅了一下刘某某,致刘某某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击打刘某的头部,致刘某倒地受重伤。刘某某喊了一声我是刘某某,就昏了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

杜某过来发现受伤的刘某与刘某某。两人回屋。两小时后村民来问情况。李某谎称刘某跑了,隐瞒了二人在玉米地的事实。(事实五)

近中午时分,杜某去玉米地,发现刘某已无气息,二人合力将刘某和刘某某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人挖出,经法医鉴定,刘某系掩埋前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刘某某系掩埋后窒息死亡。(事实六)

概说:猛推一把属于正当防卫,轻伤不过当,正当防卫重伤才有可能是防卫过当。玉米地里的追打同样属于正当防卫。误以为是同伙,就是误以为是坏人,属于假象防卫,导致重伤。

刘某某假象防卫的犯罪对象,顶多定过失行为。不属于事前故意,因为事前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当中的一种,因果关系错误属于认识错误当中的一种,而认识错误原则上必须要在故意犯罪中研究。故意才有错误,过失不存在错误。整体评价成开始过失导致重伤,重伤导致作为义务,埋了也是过失行为,以为死了,过失致人死亡。

刘某是精神病人,但是其行为也是不法侵害。即使把刘某反击致死,李某与杜某的防卫行为仍然在防卫限度以内。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以不用讨论不作为问题,不用讨论不作为问题,不用讨论过当问题。

问题对于事实六,李某、杜某的“埋尸”行为是否构成针对尸体的犯罪?是否可以单独评价为犯罪?为什么?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带肉的叫尸体,肉没了就是尸骨,烧成灰了就是骨灰。对于刘某某由于当时还没有死亡,不存在对尸骨的犯罪,埋尸体不叫毁坏尸体罪。

延伸:正当防卫中的假象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反击的行为叫假象防卫,假象防卫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事件。缺乏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要件。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前防卫,一个是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中的正在进行。定罪采用有故意定故意,有过失定过失。没有故意过失定意外事件,防卫不适时是可以定罪的。

偶然防卫,故意或过失实施法益侵害行为,但是客观上偶然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偶然防卫是否成为正当防卫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有人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关于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就与成立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有关系,根据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防卫意图分两种观点,一是防卫意图不要说,也叫防卫意识,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认识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是决心不法侵害。防卫意图不要说是指成立正当防卫既不需要防卫认识也不需要防卫意志,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种防卫意图必要说,一是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至少要有防卫认识的,二是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防卫认识又需要防卫意志。

例如,张三用枪准备打李四,并不知道李四当时正在杀王五。结果发现杀死李四后救了王五。张三本来属于法益侵害行为,张三对李四没有防卫认识,也没有防卫意志。张三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属于故意的偶然防卫。根据防卫意图不要说,张三构成正当防卫。按照防卫意图必要说张三想杀人也杀了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折中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的,张三也不成立正当防卫。二元的行为无价值,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偶然防卫与打击错误的结合,猪队友。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可以成立故意犯罪。也可以成立过失犯罪。

例如,张三正在偷自行车,被李四推了一把,张三倒地死了。张三偷自行车属于不法侵害,推一把死了的结果过当了,行为没有过当。两种观点,防卫过当双过当才是防卫过当,按此标准,行为没过当,结果过当不叫过当,对此案件不太合理。第二种看法,防卫过当不是双过当,只要看结果就可以了。结果过当,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从宽。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张某、张某某抢劫强奸案

主题: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案情:2015年11月初张某、张某某预谋到偏僻地段对单身女性行人实施抢劫。11月9日晚,两人提出如果遇到漂亮女性就先抢劫后强奸,并用抓阄的方式确定张某先实施强奸行为。11月11日晚,两人商定: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张某持一把尖刀将被害人逼至路边,张某某用胶带将其捆绑后实施抢劫。当晚,两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11月12日晚,两人在某镇寻找抢劫目标是遇到公安巡逻,张某某逃跑,张某被抓。

2015年12月,张某某逃到a市,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某日15时许,张某某携带卡簧刀骗乘周某驾驶的本田出租车,要求周某将车开往某地。行至某地,周某起疑,拒绝前行,要求张某某下车。张某某担心立即抢劫会被人发现,遂下车。当晚10时许,张某某见一人骑自行车过来,顿生歹意,猛扑上前,将骑车人刘某(女)扑倒,欲行强奸。不料刘某居然是其多年未见的中学同学,刘某认出张某某后,说:“我认识你,你敢要,我就报案”张某某闻言遂逃跑,强奸未成。

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路过陈某(女)住处,见陈某独自在房内睡觉,遂产生强奸念头。张某某从窗户进入室内,从室内拿了一根绳子将陈某实施了捆绑并进行了奸淫。后张某某因害怕陈某报警,便用手掐其颈部,意图灭口,因发现陈某痛苦不堪,心生恐惧,不忍心下手,遂解开被害人手脚上的绳子,逃离现场(对被害人勒颈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颈部勒痕等轻微伤)。

随后,张某某担心中学校友刘某会报警,决定杀人灭口。张某某携带含有致命毒剂的弓弩,找到刘某家,朝正在洗菜的“刘某”瞄准。正欲射杀时,张某某发现并非刘某而是其姐姐丙。张某某于是放弃,在离开的过程中,被巡逻的警察抓获归案。

概说: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完成是成立。例如张三构成交通肇事罪既遂是不合适的。过失犯罪只有成立和未成立。没有既遂未遂。可以表述为张三成立交通肇事罪,张三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犯罪才有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叫既遂,未完成形态叫未遂、预备、中止。

预谋先抢劫后强奸,抢劫行为是强奸行为的预备行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预备行为,过失犯罪只有实行行为,同样一个犯罪是某一行为的实行行为,又是另一个犯罪的预备行为是可以的。例如,入户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是盗窃的预备行为,但是是非法侵入住宅的实行行为。商定属于预备阶段的预谋行为,抢劫目标,对于抢劫是预备阶段,对于强奸是属于预备的预备阶段。

要注意的是预备的预备是不处罚的。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强奸罪的不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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