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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刑诉吴某再审案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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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上民不上,上诉期满民生效。m.aiqqx.com现在二审发现民生效但是民有错则应当启动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刑事属于二审,民事属于再审。《刑诉解释》407条;民上刑不上,用刑诉解释409条。高院用复核程序。

主题:二审、再审、国家赔偿、审理程序、非法证据排除

案情:2004年11月15日,大南省l县村民王某(该村电工)用厨房案板上的面粉制作食物,其两个儿子食用后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同村村民吴某曾因安装电表及用电与王某产生矛盾,且吴某此前曾去王某家缴纳电费,被认定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嫌疑。11月20日,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逮捕。2005年6月23日,大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某上诉后,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22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某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后,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7年7月13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某不服判决第三次上诉后,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0月15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仍不服上诉后,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不服,向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驳回了吴某的申诉。吴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除吴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某进入王家的厨房并实施投毒行为。吴某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依法排除。经再审庭审查明,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2021年3月24日,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吴某作案的客观证据,吴某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审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吴某无罪。4月1日,吴某被无罪释放。从2004年11月20日吴某被刑事拘留至其被释放,共被羁押16年多。

吴某被无罪释放后向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作出(2021)遇发赔1号国家赔偿。吴某不服该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吴某的请求事项包括:一、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请求人在被错捕错判之前系木材加工经营者,其收入远超过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仅依据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赔偿不公平,应按照日平均工资3-5倍的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吴某自2004年11月20日被抓一直顶着“杀人犯”的罪名,家人受到歧视,儿女辍学,配偶被迫外出打工还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服刑期间吴某因为申诉被严管两次,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0月24日作出赔偿决定。

概说:吴春红案。再审的启动排除非法证据。再审改判后的国家赔偿。看到刑拘想到24小时送看、通知、讯问。3加7、7加7、30加7这种拘留期限。一般是3加7;复杂的是7加7;特殊的就是30加7;中院一审认定吴某判死缓,上诉。高院二审发回重审有两种可能一是程序违法应当发回;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改判可发回重审。

根据现行法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一次。如果采用现行法律是不符合规定的。当时以事实不清发回三次之多。刑诉上诉找大南省法院申诉找终审法院。民诉裁判生效后找原则上上一级法院。驳回申诉可以找最高院申诉,最高院决定再审,一个是作为上级法院可以自己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对该案再审,指令一般指令原审以外的下级法院。大南省法院应该按二审审理。

国家赔偿要适用行政法。

问题一吴某第一次上诉后,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s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如果s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吴某无期徒刑,检察院就此提出抗诉,那么在检察院抗诉后,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否改判吴某死刑立即执行?

主要考察上诉不加刑,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要受上诉不加刑限制。不仅二审不能加刑,发回重审也不能加刑。《刑诉解释》403条明确告知重审后抗诉是抗的重审,而不是原审,就算要加刑也不能比原审重,改判无期徒刑的话不能比原审重,可以把无期改成死缓,因为原审就是死缓,不能超出死缓的高度。改判死缓可以,重审因为有抗诉是可以加刑的,但是加刑只有在一个范围内加刑,比重审可以重,但是不能比原审重。《刑诉解释》403条,禁止重审加刑,包括重审后抗诉只能比重审重,不能比原审重。

问题二若本案发生与2021年3月之后,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该案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根据现行只能发回一次。禁止再次发回。所以本案前后三次发回重审是违反现行法规定的,但是在当年并不违法,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就算是程序违法也没有违反现行法。发回重审是不受限制的。

问题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吴某案,能否指令大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能否提审本案?被指令再审的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

最高院可以指令再审有两项权利,一是提审,二是指令再审。原则上指令原审以外的下级法院但原审法院更有利查明案情纠正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法院。《刑事诉讼法》254条规定,《刑诉解释》461条有详尽的规定。原则上都是指令,除非法律错量刑错,重大疑难也可以提审。指令再审是几审要看原来是一审则按一审。原来二审按二审,凡是提审都用二审。《刑事诉讼法》256条就有详细规定。

问题四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由吴某申诉引起,请问申诉是否一定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

申诉并不是启动再审的方式,只是引发再审的线索。申诉主体的当、法、近、外只是申诉主体并不是启动再审的主体。申诉不一定能够引起再审。真正引起再审的是法、检。一个是法院,一个是检察院。只有法院、检察院才能真正启动再审。

另外那些法院、检察院可以提起再审,首先是本院,本院可以决定再审,本院以上的法院即可以提审也能指令再审。本院上面的检察院可以再审抗诉。再审抗诉的时间限制是没有的,也没有次数限制。

问题五从200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2021年4月1日被释放,吴某被羁押时间超过16年,再审期间亦处于被羁押状态。请问,再审期间能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为什么?

原则上不停止,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中止执行。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再审减轻刑罚导致刑期届满。《刑事诉讼法》257条规定。

问题六对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吴某有罪供述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排除非法证据没有限制阶段,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都可能出现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再审程序中也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加以审查,调查中要检察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否则如果确定非法或者可能存在非法就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都是要对证据来排除的。所以再审也要启动排除非法证据也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56条、59条作为依据。再审的排非不是在再审阶段而在证据阶段。

问题七在本案中,由于吴某在被错捕错判之前的收入远远超过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如何确定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吴某是否有权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是统一的,不区分城市和农村、不区分职业。按平均工资来计算。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当羁押出现特别严重后果后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

延伸:考再审还有可能考再审申诉,找法院如何申诉,找检察院如何申诉。找法院申诉一般找终审法院,对于越级申诉有三种处理方式一、告诉自己来。如果越两级,最高院告知当事人去找终审法院。越多级没用。还可以找检察院,找终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对于检察院的越级,交给下级或者自己来处理。

都是两级申诉制,在刑诉中找检察院、找法院没有先后顺位。如果是民诉找检察院、找法院。找法院是找上一家法院。民诉题的再审要穷尽法院途径才能找检察院申诉。

另外,在英美法系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要求被告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起诉或者审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核心理念在于不允许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而两次陷于被追诉或审判的危险之中,但是,如果重复追诉或者审判不会使行为人再次陷入危险之中,则可以重复启动追诉或者审判。例如,英国纠正误判的特别程序和美国的人身保护令程序,尽管会导致对被告人同一行为的才次起诉和审判,但都是为被告人提供的特别救济程序,不会使被告人处于不利的危险境地。

在大陆法系国家,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类似的通常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学界存在争议。主要争议在于一事不再理仅适用于实体裁判,还是适用于程序裁判;仅在生效的实体裁判下发生效力,还是只要诉讼在法院就开始生效。通常一般把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联系起来。法院一旦判决生效,其法律效力就是以决的。一个判决一旦产生已决的法律效力,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就不在收到起诉和审判,从而实际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既判力的产生是已经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具有否定后来的审理和裁判活动的效果。对于法院而言,不能再受理和审判已有的生效裁判案件;对于检察院来说,已有裁判的确定,就不能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再次追诉。其原则是基于国家处罚权已经耗尽观念,避免同一事实多次重复起诉和审判,有助于维护被告人利益和保障社会关系稳定,防止就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致的判决,能够更好的维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衡。

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是可以启动再审的,再审程序应当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既不能过度追求程序正义,也不能过度追求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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