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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刑诉刘某伤害致死案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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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审程序中的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活动、重新鉴定、拒绝辩护

案情:刘某(女)带着先天痴呆儿宋某(现年20周岁)改嫁袁某。m.yingzhicy.com袁某对宋某经常打骂。2019年6月5日。袁某因宋某贪玩不肯回家用拳头猛击宋某头部,又把宋某按到地下打耳光,致使宋某昏迷不醒,邻居李某看到便大声呼喊。刘某闻讯将宋某送到医院,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宋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硬膜下广泛性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

案发后,刘某向甲县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袁某也畏罪投案。甲县公安局于6月7日对此案以虐待罪(致人死亡)立案。9月25日,该案终结并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于10月26日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宋某的母亲刘某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甲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11月15日开庭,并于11月13日向辩护人李律师发出开庭通知,李律师以未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袁某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袁某同意无辩护人开庭审理。甲县人民法院遂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以担心被告人报复为由拒绝出庭。审判庭考虑到李某是唯一目击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很重要,且被告人袁某要求与李某质证,遂发布拘传令将李某拘传到庭。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提出宋某生前就患有严重的先天疾患,并非自己殴打致其死亡,因此,要求对宋某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法庭同意其重新鉴定申请并宣布中止审理。其后该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被告人亲属认为还有必要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遂在法院定期宣判前委托了律师张某担任袁某的辩护人,张律师向甲县人民法院递交委托函要求为袁某辩护,甲县人民法院没有准许。甲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袁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宋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宋某致死的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补偿费、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24万元。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诉。

概说:高频考点证据部分,审判部分。分为一审、二审、再审、复核、特别程序。最完整最详尽的是一审。一审中的特别问题是关键,庭前的处置问题,审判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发现罪名要变更,发现漏罪,漏人等特殊问题的处理。

本案在实体法上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或者是虐待罪的判定不同会影响到诉讼程序中程序选择的不同。如果定虐待罪则是亲告罪,如果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则是公诉罪。李某为证人。如果虐待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则虐待也不是亲告罪了。投案有可能构成自首,如实供诉才能构成自首。

庭前审查是一种书面的,是一种程序性的审查。不可能查出来事实清楚,如果查出来事实清楚,则是进入到实质性审查。11月15日开庭,11月13日向辩护人李律师发出开庭通知,应该是3天前通知辩护人,10天前送达起诉状副本。如果是简易速裁程序则不受这种送达期限的限制。没有送达辩护状副本违法,但是不该以拒绝出庭来救济。拒绝出庭侵害的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向法院向检察院申诉控告。甚至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普通案件辩护人不到庭是可以正常开庭审理的。如果是强制法庭援助辩护的,就不可以缺少辩护人。公开开庭审理一是体现了公开审判原则,普通案件公开是原则,一审程序都应当开庭。除非是特别程序。一审的普通案件都是必须开庭,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担心被告人报复为由拒绝出庭。这是不可以的,法院可以强制训诫或拘留,排除拒绝不真实。

对证人可以司法手段强制出庭,但是不能拘传。不能用强制措施。重新鉴定的处理延期审理,其他还有新证据 、补充侦查和回避申请。而这里本案法庭同意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宣布中止审理这种对庭审中突发状况的处理是错误的,正确做法是延期审理。而中中止审理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生病、逃逸等情况才是中止审理。重新委托辩护人是可以的,法院没有准许是错误的。死亡补偿费、医药丧葬费这些物质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问题一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在庭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不正确。因为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正确的做法是决定延期审理。口诀法,新证、补侦和回避法院决定延期审。他跑、他病耐心等。法院裁定中止审。《刑事诉讼法》的一审环节就有关于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规定,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206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问题二甲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开庭。请问该法庭的庭前审查活动是否正确?庭前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做法不正确,因为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是书面的审查而不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认为事实清楚就是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这是错误的。《刑诉解释》的218条规定,关于庭前审查。

延伸:如果庭前审查中发现管辖错误,或者发现人不在案,或者发现没有新的证据再次起诉,以上情况都要退回。口诀,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6条2-6这些情况通通退回检察院。

问题三本案中,甲市人民法院的庭前准备活动是否正确?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是否正确?

不正确。没有在开庭3天前向辩护人发出通知,3天前发通知发传票,5天前要求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也没有向辩护人10天前送达起诉书副本。如果是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则不违法。

未收到起诉书副本而拒绝辩护是错误的,虽然是侵犯了知情权,但是正确的做法是申诉或控告而不是一拒绝出庭来抗议,应该去找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如果是公安、法院侵犯辩护权应该找同级检察院去申诉控告。如果是检察院侵犯要找它的上一级检察院。还可以申请变更开庭日期。以此来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准备。

问题四法庭能否对证人李某进行据传?

据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证人是不可以采用强制措施的。对证人的拒不出庭正确的做法是强制训诫或拘留,是一种司法措施而非刑事司法措施,可以采用签发一个强制出庭令而不是拘传证。接着可以训诫,严重的要拘留。10天以下。如果证据已经用尽还不出庭,拒绝出庭不真实排除。

《刑事诉讼法》193条。《刑诉解释》195条签发强制出庭令。

问题五本案中,被告人亲属在庭审中结束后委托张律师担任辩护人,甲县人民法院不准许张律师参与一审诉讼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猜题小技巧侵犯人权的做法就不正确,保护人权的做法就正确。委托辩护人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而再次委托不允许一般是在审判阶段的非强制辩护如果再次拒绝之后,无理2次自己辩,已经拒绝过两次是不允许的。一般情况在审判阶段再次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是必须满足的。委托辩护人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法院不能剥夺。庭审结束之后变更辩护人,司法解释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庭审结束后在宣判前还要进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了。就是可以重新委托,但是不会在重新开庭了。《刑诉解释》313条规定。

问题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和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程序上该如何处理?

法院才是定罪权量刑权的主体,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指控的是a罪但法院不受指控罪名的约束,法院是可以以审理认定的罪名依法裁判的。法院独自行使审判权《刑诉解释》295条,要听取辩护人意见,必要时重新开庭听取控辩双方关于本案的定罪量刑的相关意见。

问题七如果二审期间袁某因突发疾病死亡该案又该如何处理?

口诀: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不管一审死还是二审死。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如果死者是无罪的那么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还其清白。只是刑事审理,本案的附带民事就算被告人死亡,还要继续审理,不能因为死亡了民事就不审了。而民事责任要由继承人承担,被告人随着死亡,刑事责任就消灭了,但是民事责任不会导致取消,除非没有遗产可供继承,那民事诉讼就到此结束。

分析:一审中的特殊问题,一、庭前审查是开庭前的一种程序性书面的审查。有几种情况要退回检察院,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据再起诉16条2-6通通退回检察院。庭前会议可以开多大争议可以开庭前会议,不会做实质性处理,只会对庭审中导致中断的那些程序事项在庭前会议后作出处理,但是不能作出实质性处理。庭审中法院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判决只有三种: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是疑罪从无其中是重点。判决有罪其中一种是认定a罪就判a罪,常态。另一种情况是指控a罪认定b罪,法院判b罪。无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年龄不够。一种是精神病。

庭审中的突发问题,坦白立功的问题,案件材料没有送过来,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在庭审阶段,法庭调查是时候发表的内容口头与起诉书中的内容不一致,应当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以书面方式,当然检察院补充的内容构成补充变革实质性变化的情况,要求书面方式补充,如果他拒绝没有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法院只能根据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阶段发现新的事实,要看是谁发现的事实,法院发现法院不能主动判决,《刑诉解释》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补充并更追加或者是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没有或者拒绝不同意根据指控的事实依法裁判。

检察院发现了漏罪、漏人或者发现罪名搞错了要找《高检规则》会有详细的规定,罪名搞错了,身份搞错了检察院应当变更。如果发现漏罪漏人在审判阶段要公安来查,公安没有移送相关的同案犯是补充移送。但是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满足起诉标准是漏罪补充,漏人叫追加。

一审中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的条件,简易速裁的禁止范围,简易速裁的转化,一审中的自诉案件,什么调解,反诉的适用范围。要在《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中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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