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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刑诉李某故意伤害案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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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情:2020年9月20日,李某的妹妹李某甲和弟弟李某乙与苗某发生矛盾进而对骂和拉扯。www.aiqqx.com李某甲告知李某。李某认为受到了欺负,便携带尖状铁片与朋友赵某和弟弟李某乙一起去找苗某。在路边遇到后与苗某开始斗殴,过程中,赵某用拳头殴打苗某,不小心击伤了苗某的鼻子,随后李某持铁片捅刺苗某后背、前胸各一刀,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三人逃跑,赵某担心受到法律制裁连夜逃亡,一直未被抓获,李某因害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苗某的妻子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要求李某和李某乙赔偿损失,但是检察机关告知其应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未受理宋某的申请。随后宋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和李某乙赔偿精神损失、死亡赔偿金等约60万元,人民法院直接将赵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下落不明)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告知宋某可另行向李某乙提起民事诉讼。李某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但是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不接受,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判决赔偿被害人苗某月40万元(并未支持精神损失和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遂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刑事部分也存在错误,因此对附带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处理。

概说:在刑诉活动中,只是顺带考察。一般考查赔偿范围,那些能赔,那些不能赔;当事人的确定,被告人、原告人的确定,共同侵害时有共同侵害人可不可以追加共同被告。相关民诉的附带成立条件,附带民诉必须以刑诉为前提。如果刑事虽然存在,但是最终刑事被认定无罪了,附民如何处理,或者刑事也撤诉了,附民如何处理。

宋某被害人妻子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要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不行。在逃犯不能列为被告。

问题一宋某是否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有。因为本案中苗某已经死亡,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有权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高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

问题二宋某只对李某和李某乙提起附带民诉,法院直接将赵某也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法院并未将李某乙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同时告知宋某可另行向李某乙提起民事诉讼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主动追加赵某是不正确的,理由是赵某在逃犯,不能列为共同被告。就算不在逃,民事诉讼原告有处分权,不告就不能主动追加共同被告。

告知可另行李某乙提起民事诉讼的做法是正确的,非刑事被告人之外只是刑事被告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被告人。可以不将他列为共同被告,告知原告人对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赵某是刑事同案犯,其在逃不可以列为共同被告的。因为刑事被告不可以缺席判决,本案的李某乙只是民事的被告人,可以公告送达、可以缺席判决。《刑诉解释》195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还有183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问题三检察机关针对宋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附民起诉,只要刑事立案后各个阶段都可以提。检察院也应当受理附带民诉,可以进行调解。检察院的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力,没有履行完毕不能强制执行,检察院不是裁判者只能做调解书。只能调不能判。

问题四法院并未支持宋某提出的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和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没有支持是正确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害,《刑诉解释》中有,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要求精神损害或者单独提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赔偿的范围一般医护交康误工费,残疾辅助具费辅助死亡丧葬费用,《刑诉法》《刑诉解释》中的附带民诉的原告人、被告人,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刑诉解释》175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192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问题五宋某针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对附带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一并进行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的。因为民事部分上诉期满刑事部分就生效,但是二审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发现生效的刑事有错,只能启动审判监督来纠正刑事部分判决。而应该将刑事与民事一并审理,将民事并入到刑事的再审中。而不是把刑事和民事在二审中一并处理。正确做法是将民事并入刑事。《刑诉解释》阶段篇40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如果刑事上诉而民事不上诉,那么就是在上诉期满后民事生效了,经过全面审查发现生效的民事有错误的时候将民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但刑事不要并入民事。此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

问题六本案是否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被告人李某认为宋某的赔偿要求过高而不接受是否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认罪认罚无禁区,在各个阶段都可以适用。本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的,受害人的要求过高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如果是一般要求,会对认罪认罚的幅度有一定影响。幅度要酌减,如果是阳奉阴违故意损毁证据或者转移财产则不能是认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条,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18条,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一般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但是不限于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101条规定,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单位、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在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限于刑事被告人本人,一些特殊情况,其主体也可能是其他共同被告。《刑诉解释》第18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第183条规定,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第195条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其有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原告也有放弃的权利,既是原告并未放弃,法院也应先区分不同被告的情形,然后再决定是否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还规定了被害人意见是从宽处罚的考虑因素,而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

《刑诉解释》178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从上述规定得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的任何阶段提出,只是如果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第二审中提起的,二审法院只能调解,调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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