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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刑诉彭某抢劫杀人案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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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间接证据、言辞证据。www.yingzhicy.com

案情:钟某2020年8月31日晚被人杀害。9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对河边现场进行了勘察,提取了以下物证:一、白色棉质绳两截;二、衬衣一件。三、黄色皮带一根;四、领带一条。但是未付笔录。。经确认都是被害人钟某的物品。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初步认为彭某有重大嫌疑,随即对彭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彭某家进行了搜查,搜到一双篮球鞋和一把匕首,从球鞋的缝隙中提取到血迹,经鉴定为a型,与被害人钟某血型相同。此外,通过比对发现匕首的刀刃与被害人伤口吻合。侦查人员将彭某带到办案现场进行了讯问,彭某对抢劫杀害钟某的事实做了有罪供述。此后,侦查人员让彭某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了辨认,并制作了辨认笔录,侦查人员向彭某出示了案发现场的一截白色棉质绳的照片时,彭某经辨认称是自己车上的绳子;当办事人员出示两截绳子时合并的照片时,彭某又称不是自己车上的。侦查人员后来又组织混合辨认,将现场提取的与另外两根蓝色、白色尼龙绳混合,彭某辨认断成两截的绳子就是自己车上的绳子。另外询问彭某的妻子吴某证实彭某8月31日晚不到19点就回家了,此后并未外出。

在庭审过程中,彭某推翻了自己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称有罪供述是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将其束缚在椅子上,身体活动受限,也不许其吃饭,对其进行长时间讯问,最终实在忍受不住,才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彭某的辩护律师赵某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简要说明了理由,提供了相关线索,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但是法官认为辩护理由过于牵强,而且无有力证据支持,因此并未对辩护律师赵某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审查,同时也未准许其调取录像的申请。法官仍将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作为证据使用,并综合本案其他证据作出有罪判决。彭某上诉。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赵某再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二审法院启动了调查程序,并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只提交了自己在讯问中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而上面只有侦查人员签名,没有公安机关印章,未提交讯问录音录像,二审法院通过审查作出了相应的认定。

概说:搜查违法,但是合理解释可以补正,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血迹物证,结果叫鉴定意见。血型一致不能认定为同一人,见错就要排不能做定案依据。办案场所讯问可以,,有罪供述为直接证据。一个照片的辨认违反了混杂原则,此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先看过再进行混杂辨认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前面已经见过了。老婆说未外出也是直接证据,但该证据是否定性直接证据。有变相肉刑现象,该证据应该排除。提供申请材料既满足排非申请要求。法官的取证责任分配错误。上诉引发二审,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不能证明其取证合法,且无录音录像。

问题一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那些属于间接证据?为什么?

证据的理论分类,看证据是否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能单独证明就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的就是间接证据。综合全案的证据识别有两个。一、关于彭某的有罪供述,承认杀害了钟某这是一个肯定性的直接证据。妻子吴某是一个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其他物证都是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物证都是间接证据,不能靠一个物证来证明事实。

延伸一下,如果直接证据都被排除了,全是间接证据能否定罪,当然可以,但是标准应该达到《刑诉解释》的140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出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问题二本案中那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假设问本案那些是非法证据,则不管是排除的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补正的非法证据都应该被评为非法证据。假如问成下列证据那些是非法证据那些是瑕疵证据需要对排除的做评价,瑕疵补正的的作为瑕疵来评价。要针对不同的类型做瑕疵安排。

首先彭某的供述是非法言辞证据应当排除,因为本案中将彭某讯问中进行了疲劳审讯,进行了变相肉刑,这些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因为该案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这个供述也应该排除。

其二,勘验过程中物证没有笔录,属于非法的物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有其他瑕疵的。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物证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三,搜查程序中的物证只是没有搜查证,只是程序上的非法,是应该有合理解释的,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四,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是因为一、第一次辨认没有混杂原则,违反了混杂原则所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后一次的辨认,但混杂已经无效了,他提前见过辨认对象了。《刑诉解释》第105条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侦查人员让彭某混合辨认绳索前,单独向其展示绳索的照片,违反了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的规定,因此,辨认笔录因为辨认程序违法而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问题三本案中一审法官对辩护律师赵某申请排非的处理是否正确?

不正确。两个理由一、法院要求辩护人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是否合法取证,是法院错误的导致了取证责任。辩护人申请排非只是一个初步责任,提供线索材料,而且线索材料的要求也不高,只需要证明合法性有疑问即可。并不需要提供有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非法取证。相反只要达到一个合法性有疑问的效果,法院就应该要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而且检察院的要求是要确实、充分。二、辩护律师要求录音录像,既是辩护人没有要求法院也有职责有职权去调取同步的讯问录音录像。

问题四本案中二审法院对辩护律师赵某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应该是在三种情况下审查,第一种一审申请未审查,第二种一审审查,上诉抗诉的情况下。第三种一审之后才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这些情况下二审法院都应该审查。《高法解释》138条,审查后发现是非法取证的应当排除。可以在《排非规定》第40条。这样就会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二审法院可以改判可以发回重审。如果需要发回重审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结论会有三个采分点,第一,一审没有审查排非申请,二审法院要查,结果审查中发现有肉刑想象,没有依法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后排除。第三,排出后证据、案件存疑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五本案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办案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的。因为《刑事诉讼法》关于定罪的标椎是在55条第二款,定罪标准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定案的证据要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要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唯一的有罪直接证据只有一个就是彭某的供述,而彭某的供述出现了疲劳审讯与变相肉刑,该供述要被排除。其他的物证比如现场勘验中没有笔录、没有清单的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证据是要被排出的,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而搜查中没有搜查证的物证不会排除但应当得到补正和解释,但仅凭该两个间接证据还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得到有罪的唯一结论。更何况还有吴某其妻子的否定性直接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本案应当认定彭某无罪。

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诉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侦查破案的有效、快捷的途径,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真相、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价值和特殊性,一方面,刑事司法鼓励、支持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一方面,坚决贯彻“自白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从立法精神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采取鼓励、支持和保障的态度,主要体现在,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作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等从宽处罚的要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

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刑事诉讼法》始终坚持自愿供述原则,主要体现在:一、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原则。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五、对于非法取证的申诉、控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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