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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随笔 高某杀人案四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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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代中记录生活,是每一个中国文人的理想。m.lzwl2015.com都希望为后来者留下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而自己的生活过的也算有意义。在每一个日子里都充满对生活的热爱。帮助自己能帮助的人,不祈求回报,而能有回报就更好了,绝不谢绝别人的善意,对于那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保持距离,相信他们会过的很好,看到很好的他们也是替他们高兴。

人类相通的东西只有绝境,只有在绝境中才能找到共鸣,而幸福的过程各有各的幸福。那又如何理解,“幸福的家庭都很相似,而苦难各不相同”。看一次很好的文字游戏,相似的过程中都有着各种的幸福,苦难的历程与绝境又不一样。

李宇深曾经有一阵子非常乐意读一些伟人的传记,后来看到一本书中说乐意读传记的人都有野心,这让宇深觉得非常不爽。只是单纯对这个词不爽,后来就不怎么读这类书了。倒不是不读就没有野心了。既是读了野心也不大。关键是宇深的读书完全是一种喜好,一种感觉,一种对未知世界的一种好奇。但读了之后发现都差不多。无非是一个多么多么的牛人。曾经如何如何的一览众山小。有多少年的风光无限等等。但生活总是要归于平淡的,生活本就该如此。“天之有常,不以尧存,不以桀亡”。

各有各的路数,各有各的风采,其共同点就是在他们面临绝境的时候,而人要想有创造性,第一步就是要敢于绝望。置于死地而后生的勇气,破釜沉舟。有一天失去了这种勇气其结果就是自刎乌江。保罗、迪李希有一本名为《存在的勇气》就是告诉我们要必须绝望,哪怕抱着一丝丝幻想,就要被诱惑,会被带到你自己都不想去的地方。为什么文人都没啥出息,秀才造反三年不成。当然也有出息的,总体上中国的活命哲学哺育出人数最多的一个人群,在人群里做了这种工作的是一大帮知识分子,强调的观点是好死不如赖活着。对现实。歌颂困难,青春无悔。

就好像都在怀念知青的青春无悔岁月,这都被评价为脑残的话,因为那不是主动的自动的去,而是被派去的,其实要说悔也是派你去的的人悔。跟你没关系。在面对绝望时没有过关。而歌颂苦难的又有好多种,而达到极高级别的如张承志、加缪都是另一个世界的话。其实大多数歌颂苦难都不知道什么叫苦难,反正叫歌颂就歌颂。歌颂就管饭,这一类型的。因为没有迈开绝望的这一步,好多人都自废了武功。

比如现在的人为什么怀念陈寅恪。因为陈寅恪敢于绝望,而他的好多学生就不敢于绝望,当然学生也得吃饭,也不是每个人都有陈寅恪的家世。能与其比肩的包括陶渊明、晏几道、纳兰性德少数的几个人而已。有人这样评价中国有思想市场的时候,一个是战国。一个是民国。在一个就是80年代有一点小市场。被成为两个半市场,中国人有许多创造还有两个半的军事家:蒋介石、林彪、刘伯承当然都是流传在民间。随着对那段历史的了解会发现这就是一种无稽之谈。通过这样的比喻强调所谓80年代的重要性。不出所料这半个可没有那半个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将会被埋葬在历史的尘埃里。因为70年代远没有那么的令人绝望,这两个半市场就出现一点精神作物,出了一点作品。80年代出了一些作品,80年代作品是在70年代产生的,比如食指的相信未来。

当蜘蛛网无情地查封了我的炉台

当灰烬的余烟叹息着贫困的悲哀

我依然固执地铺平失望的灰烬

用美丽的雪花写下:相信未来

当我的紫葡萄化为深秋的露水

当我的鲜花依偎在别人的情怀

我依然固执地用凝霜的枯藤

在凄凉的大地上写下:相信未来

我要用手指那涌向天边的排浪

我要用手掌那托住太阳的大海

摇曳着曙光那枝温暖漂亮的笔杆

用孩子的笔体写下:相信未来

我之所以坚定地相信未来

是我相信未来人们的眼睛

她有拨开历史风尘的睫毛

她有看透岁月篇章的瞳孔

不管人们对于我们腐烂的皮肉

那些迷途的惆怅、失败的苦痛

是寄予感动的热泪、深切的同情

还是给以轻蔑的微笑、辛辣的嘲讽

我坚信人们对于我们的脊骨

那无数次的探索、迷途、失败和成功

一定会给予热情、客观、公正的评定

是的,我焦急地等待着他们的评定

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

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

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

相信未来、热爱生命

以及《4点零8分》

这是四点零八分的北京

一片手的海洋翻动

这是四点零八分的北京

一声尖厉的汽笛长鸣

北京车站高大的建筑

突然一阵剧烈地抖动

我吃惊地望着窗外

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

我的心骤然一阵疼痛,一定是

妈妈缀扣子的针线穿透了我的心胸

这时,我的心变成了一只风筝

风筝的线绳就在妈妈的手中

线绳绷得太紧了,就要扯断了

我不得不把头探出车厢的窗棂

直到这时,直到这个时候

我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

——一阵阵告别的声浪

就要卷走车站

北京在我的脚下

已经缓缓地移动

我再次向北京挥动手臂

想一把抓住她的衣领

然后对她大声地叫喊:

永远记着我,妈妈啊北京

终于抓住了什么东西

管他是谁的手,不能松

因为这是我的北京

是我的最后的北京

这是一个间歇性精神病人的作品。现在这个年龄段的城市人无法理解那个蜘蛛网、灶台对其背后的凄苦和苍凉加上仓促之间,如果私下有可能看哭了,但在当众朗读则变成了一种过场,这就是艺术娇气的地方,特别嫩,特别微小的意识,只能用矫揉造作来形容,但是市场还是很广大的。在这种绝对的绝境里面,相信未来,那个相信才是精神,这时就会发现人是精神性动物。例如说人是政治动物也是再说精神性,同时人是语言动物也是在指精神性。人与其他动物区别的地方也就是精神性。当然这个精神还是很大的。在绝望中找到希望这就要靠良知了,良知一个人性的最基本的能力。良知是王阳明的哲学体系,最近很是流行。

这点上王阳明就说良知就是量能,量能就是良知,是一种能量性的东西,这种东西婴儿保持的最多。老子就提倡如婴儿。王阳明也有儒家自己的婴儿,当练得很柔软的时候及具有了这种能量,一种很老很老人,地位也很高,还能保持一颗赤子之心。好比婴儿再大的啼哭声,嗓子也不会哑,身上有良知的证明。

良知既是在污泥、浊水中也是希望诞生之地,必须是美学,良知如果希望成伦理学则有可能变成道德绑架。现代人对道德绑架的憎恨已经到了骨髓。指责这种行为不对那种行为不对,而真正是自己的时候就可以用道德绑架来说事了,坐车时的让座,跌倒的老人,又比如,说婚姻始于五官,毁于三观。三观不合等等,达到一定之后就会出现一种怪想象,希在自杀前,演讲德意志是不可战胜的,因为有伟大的德意志人民,讲完以后开枪自杀。没失败你自己相信吗,德意志人民从来也没让你代表,你仅仅是一种通过不正当手段占领领导地位的一种思潮而已,相信未来的意思有一条现实是必须要超越的。美的历程就是相信未来的。你要始终相信美好。

回到高某杀人案的最后一问,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某死刑,高某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某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某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

上诉首先想到会引发二审,被告人王某和附带民事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就是说只有一个同案犯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对高某的判决没有错。但是对于王某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上都有错,就是说该案中死刑的判决没有错,用普通民众的想法,如果上诉还有可能多活两天,这对于一个活着的文化理念的继承。而恰恰是这样才发现其余的问题出错了。但是由于上诉全案审的原则,同案犯中,只要一人上诉全案同案犯都进入二审,而且是全面审查,但现在的情况是发现同案犯有错,而罪名错和量刑错都是应该改判的。而这里要注意的是改判不能该重,因为没有检察机关的抗诉。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裁判的生效时间,要评价多个裁判。高某的的死刑是应该在最高院核准之后生效。王某的生效结果是两审终审,宣告之日起。民事裁判由于没有上诉,则应该是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王某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著名的“二审全面审”原则法条表述。《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死刑判决的生效日期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日。被告人王某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二审宣告作出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二审法院宣告作出之日起。

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一定职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与诉讼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称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除刑事诉讼机关以外履行一定的职能、有权利和义务的参加人;狭义的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加人例如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翻译人员等。

在就是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的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与英国,普通律师的身份有些类似于商人,而值班律师更突出于对程序正义的的维护,这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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