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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高某杀人案三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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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只剩下最后一天了,当然是阳历的,还有一个中国人的传统阴历年,这些年过的都是电视剧,又看完了一部《回家的女儿》。www.youminggu.com在这些写故事的好手中编织的情节里沉迷。还算很正常,就是最近视频、流量的冲击对信息的获取突然的加大了,一些原本的慢生活突然加快了,宇深的日子有点不怎么适应了。最明显的就是眼睛,开始红肿,这些近距离的使用电子屏对人的伤害还是挺大的。

一部结束在1999年的电视剧,年代感久远,情节跌宕起伏两个孤儿,一个长大之后在当时的工厂副厂长家里打工。副厂长的妻子与以前的情人约会被小保姆看到,剧情的设定是副厂长的儿子并非亲生而是妻子与以前的情人的孩子。至于什么原因说是因为感情会有人相信吗?但是如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是不是有可能解释通。如果当时的企业正好的时候,剧中妻子的情人恐怕连自己都养不活。有一天企业突然之间就不盈利了,就会出现一批特别会搞钱的人,各种集资全民都是商人的时代来了。全是各种培训。再往前推一点,应该是广州深圳正是经济特区建设的好时候。下海的人多了起来,有一个失踪人口也不奇怪。

李承天一个听起来就是很大气的名字,他真是承担了所有,与妻子的二女儿这个应该是自己亲生的,被一个入室盗窃的人给溺死在浴缸里了。变成了失踪人口,他为了隐藏真相杀了这个来打工的孤儿。老婆这个时候能跟别人跑的时候应该是企业不景气的的时候,那个时候的小商小贩还是特别挣钱的时候。老婆这颗不安定的心也准备去广州。其实这正是一个社会的转型期,资源的一次重新分配期,大儿子的高烧不退发展成一个“傻子” 在治疗的过程中海油一个气功大师,宇深查了一下,可不有一阵子这个国家非常流行气功治病,能治一切的病。

王重江应该是一夜暴富,之前肯定是被打击的对象,最少也应该能定一个投机倒把罪。采用集资手段之后准备去外地发展,说的是好听就准备跑路了。而李承天的工厂欠薪,有很多人四处闹,也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李承天真是变态,杀完人居然留下证据,小秀的手指甲。一种特殊颜色的手指甲。而廖穗芳更是为了掩盖真相拨了自己的手指甲。随着一个个人的死亡看来真相永远不会水落石出了。这可能也是一些逻辑不合理但给人真实的原因。

至于一个不小心王重江被小威扎了一刀,又产生了一个刑法上的事前故意,就是当时没有死而是被推到河里的过程中被淹死的,而且证据充分,电话有最后一个拨出电话,听到了有敲车厢行李箱的声音,一个典型的事前故意,定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但同时有时两个人完成的整个事件,小威扎一刀,也不知道是否未成年,后来的处理“尸体” 李承天知道 不知道王已经死亡是定罪的关键,但是也不用太细,其另外的杀人罪足以定其死刑立即执行。还有的就是共犯,李承天把傻儿子作为工具人杀死了小秀。这也可以定上间接正犯也是故意杀人罪。这个李承天每一回都是情有可原,又都是有预谋的杀人。包括对廖穗芳的下毒,也与上海复旦的博士杀人案很像,当时的医疗条件查不到原因,这么看李副厂长真是恶魔在世。而最有意思的之后与王重江的马仔,两个人应该一起走出来,就是说恶魔被活捉,但走出来的只有李厂长,看来有是一次成功的ko。每一个死去的人看着都与他有点关系,但关系又不大,又像完全就是他杀的,而且李厂长的要求还不高就是为了活着,等失踪的女儿回来。而失踪的女儿,是不是真不知道也不好说。总体上会发现这个世界是由秘密组成的。

而儿子之所以会变成傻子,是因为李承天在送儿子去医院的过程中车子掉链子,而这个链子掉的又有些故意的意思。放任这种事情的发生,这能够间接故意了。李承天还有一次因为老婆与情人的录像流传而自杀未遂,展现在人们面前的绝对是一个窝囊废的样子,但内心的恶意却与外在形象完全相反。人性的善恶真是不相同。

回到高某的这个不复杂的案例上下面是问题三,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有两名被害人:一名是诈骗罪的被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另一名是故意

案件中有两名被害人:一名是诈骗罪的被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另一名是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张明丽。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包括: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三、陈述意见、申诉的权利。四、出席法庭审理、质证、辩论的权利。

要求的各种救济途径都要列出来,这里房屋的主人并不是被骗者。是购房的人是受害者。而包庇罪没有被害人的,不写是正确的,写上倒是容易出错。关于第二项中附带民诉,其实诈骗罪是不能提附带民诉的。附带民诉只能是物质损失来提附带民诉,而诈骗罪是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物的犯罪,而这种犯罪是不能提附带民诉的。作为诈骗案只能是追缴犯罪所得或者责令退赔。像在这个案件中只能要求把被骗的房款追回来,进行退赔而不能提附带民事的损害赔偿。故意杀人案的死者家属是可以提附带民诉的。

如果换一条逻辑线也可以写明具体的被害人的各项权利,那就是可以从发生案件到开始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来进行。那么就可以答成这个样子,从报案开始就有控告权。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可以分三条途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是向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二、向检察机关申诉;三、向人民法院自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被害人可以分别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法院自诉。到了审判阶段对一审审判不服,不能上诉,因为这是公诉案件,只能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对两审终审的裁判不服就只能申诉了。比如在一审中可以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等。这是一种按时间线安排答案的方式,这种方式,的条例也是非常清晰的。

对这个案例来说,前一种方法只是说了几个小的点,而在具体流程中第二种表述方式更加适合,如果是针对具体阶段的发问向这种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解决,检察机关不起诉如何解决等等,就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来回答。这是根据不同阶段提不同的问题来解决的。从而对各项救济权完整的表述。

第四问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一、张律师同时接受犯罪嫌疑人高某、王某的委托作为辩护人违法。《刑诉解释》第43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而这个案件中高某和王某为诈骗的共同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王某涉嫌包庇罪之间存在关联。

如果想简单一点也可以说成一位辩护人只能给一个同案犯辩护,不能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案犯,甚至不同案只要有关联都不能公用同一个辩护人。

二、被害人张某某的父亲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刚写完就不写了。已经表明了各个时间段。要在移送审查起诉方可委托代理人。

三、诉讼代理人将高某和王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不合法。王某对故意杀人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没有参与杀人,所以附带民诉只能告高某,而不能告王某。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合法。死亡赔偿金不应该包括。赔偿民事只能是物质损失,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192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第三款规定限制。根据这两条可以发现,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除外),应当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赡养费。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张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招揽案件违法。对当事人说有熟人这是一个违法行为,《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同时张律师采用风险代理违法。《律师法》也是广义的刑诉法渊源。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承诺的效果也是违法的。

纠错题,主要是应该按段落答题,每段回答不宜超过两句。言多必失。

第五问如果被告人高某、王某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高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高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王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由于其只是包庇罪的同案犯,法院经过裁量,可以向法援机构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其中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通过值班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问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移送大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第一步;大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起诉应该按审判来定,不应该退回侦查机关,应该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本案的第一审法院为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因为高某的罪行较重,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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