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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高某杀人案二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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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这8个答案能都找到也真是下了功夫,因为他们基本散落于《刑事诉讼法》的角角落落。www.churuyunkt.com恐怕2、3个小时都不见得解决问题,这也就是刑事诉讼法难弄的地方,也是法学难弄的地方,没有一定的细心程度。像宇深这种把失败看成常态人,最心痛的地方。只能采用一定模式去解决这样的问题。

看委托律师的时间,从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个时间点多次被提到。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一次都会有律师跟随在我们身旁。讯问笔录的制作是需要一定手续的。这个时间点,应该注意的是。有一些错误的做法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伤害,对于我们这样的善良的人们还是要警惕的。就像本案中可能被卷入到诈骗案中,而自己并不清楚是被卷入到诈骗案中。被问及你估计一下这是不是诈骗,这将会是一个不小的陷阱,一定要小心了。千万要注意如果回答成,我觉得是诈骗,但是又不敢肯定。判断的不准。而在笔录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我知道这是诈骗,这样做不对。”那么性质就发生了改变。要想清楚这些技巧性的东西,还是需要斗争精神,你始终要相信邪不胜正。坑别人的人最终会陷入自己的黑暗世界。不要相信他们跟你说的,放心,你说就行了我们不记录在案。一般都会被记录在案。在这样的问答中一定要注意的是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还是那句话“实事求是”一定要说自己知道的,把它们如实说出来就可以了。不要有任何猜测,不要添加任何自己以为的情况,这种情况是非常不负责的,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切以自己知道的见到的情况为准,不要相信以承认自己没有干过的或者自己不知道的事为条件的愿景和威胁。给你提供的愿景,他们是不会记录在笔录上的,如果一不小心中了这些套路,除了自求多福之外也可以加进一些补救措施,这些都是别人的说法,或者是理论上的,宇深可没有验证过。

大体是这样的,其实自己是可以改笔录的,仅仅只是提出笔录记录有问题,得到的回答往往会是影响不大,敷衍你的修改意见,这时需要自己修改笔录,而且修改笔录是你的权利,不要害怕任何样子的恐吓。一般的语句是这样的“改什么改,你自己干过的事不晓得。”“好快点看,看完没有,我还有事,看完赶快签字我还有事”“改什么,觉得有问题自己去请律师”有一点要记住,笔录只要自己签了字就是证据,想要不承认将是难上加难。如果实在不让改笔录,可以在签字时加上一句,以上笔录我看过,非我本人供述或与我说的不符。不签字是没有用的,对方就会在上面写拒不签字,出现这种状况有没有效力不好说,但是其他人会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决得你态度恶劣,如果出现客观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很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甚至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条件下,光靠口供就说形成必要的效果了。如果笔录工作没做好,会给下面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还是有必要提醒的是,做文字记录时太有可能就是了解一下,有口供之后才能找证据。

没有委托则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像本案有可能判死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以上就是辩护权的描述,还是有许多仔细探讨的空间。如果在审讯期间被刑讯逼供的话,就是被非法对待了。那么由于人身权受到侵害,就可以去控告,谁打了就可以告谁。这里可以找同级检察院,如果是同级检察院的侵害则可以找上一级检察院,由于这里不存在这个问题,那么就是应该简单的找同级检察院了。法条中规定的更为详细是为了总结性说明所有情况。

在这种故意杀人的案子中,当然不可能跟你说;“你就认了吧,过几天就给你放出去。”但是如果一些小的案子,您是完全有可能听到这样的问话,曾经一位律师朋友就跟宇深说过,“我在很多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说的跟移送的笔录有很多地方对不上,最严重的居然与事实不符。”在经过与当事人的谈话中问起这个问题时,当时为什么要这么说,大部分得到的答案是,当时第一回进来,很紧张,他们也没说事情很大,案子也清,待几个小时就放出去。最多也就几个月,你先认了,马上就放你出去。记得没错判了3年2个月。现在的认罪认罚制度来诱导你,如果不认就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后面就不能给你从轻量刑。不要担心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始终,既是开庭时再认罪认罚都可以,不用着急。

如在侦查中被超期羁押的情况,随着这种情况的产生将会出现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如果是拘留后,被送到看守所家属是见不到面的,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无法找律师。然而有许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还有一些侵犯财产类的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更是关键。像这种能赔偿的案件还有一些如强奸案、强制猥亵案、侮辱案等能赔偿的一定要尽快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检察院要是能不批捕最好,如果不批捕,有可能取保候审,最后有可能不用判实刑了。由于这个阶段嫌疑人与家属都见不到面,家属的心情都是非常焦急。大部分情况是不知道犯了什么事,如果找一个价钱低一些的律师传个话,送进去一些生活用品还是很不错的。这个时候的律师如果跟你说他有办法,能做到什么什么,一般是想接这个案子,其实也不用太着急。即使有律师,他也不能阅卷。但是可以向家属传递一些信息,其实也大可不必,以前的逃犯,最起码家属已经知道在哪里了。人民监狱安全还是能够得到保证的。家属可以自己找被害人协商,取得谅解,向公安机关反映对下一步的司法程序都会有帮助。一定要注意有偿写取保候审书用处不大。一般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往后办理会给出相应的结果。刑事诉讼程序的羁押都是有时间期限的,自己可以辩解和申请解除超期羁押。

在批捕之前还有向检查人员陈述的权利。检察机关接到申请就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里要明确是应当。了解一下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要向检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是否合规总之就是有任何情况都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如果侦查中出现鉴定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有知情权。鉴定意见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时也应该告知被害人。但这里问的是犯罪嫌疑人,当然一定要按问题作答。鉴定可分为很多种,司法伤情鉴定可分为五种:一、轻微伤;大部分为皮外伤很容易恢复鼻出血、打掉一颗牙;二、轻伤二级;例如,骨膜穿孔6周不愈合,眼眶骨折也属于这一级;达到轻伤二级如果没有谅解书恐怕是要坐牢了。三、轻伤一级;比较严重了,四、重伤一级;五、重伤一级。到重伤一般普通通人都无法想象。从普通群众的角度看问题得到的答案应该是“轻伤不清、重伤不重”但是有不验伤无法定罪一说。

混社会也越来越不容易了,以前听邻居说过,打架的人都是有手法的,看着很吓人,其实起的主要也是“威吓”的目的。比如拿铁锹劈人的时候。如果一个躲闪不及,那就是一把梁山好汉惯用的朴刀,是立马会取人性命的,那么还这么在这篇混了。马上也就要被公安机关法办了。所以在下落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手腕是要向内的。如果对方一个愣神,没来的及躲,在落下时是要翻腕的,这样就变成了派,铁锹平面既是拍到脑袋上会听着非常大声,那么四周的人都会看到,这个效果就非常的好。被拍的人会一阵眩晕,都是年轻人,问题不大,起来就跑。毕竟来日方长,可以再战,也能找回面子。如果对面的人机灵,躲过去了,这时候就可以加大力度了,什么地面、窗台、大树都可以放心的去劈。达到效果就好比电影里的一拳一脚踢得四周东西横飞。效果拉满。其实真正的高手是绝对不会对已经被躲闪过的拳脚使力。一击不中马上想到的是收拳防守了。而且拳的最后已经没有力量了。就好比强弩之末。

都是一些欺压善良群众的把戏,曾经的校园欺凌,都是一些刚毕业的无业人员又回到校园,通过这种表演营造一种环境,想想宇深从学校毕业就去了另一所学校,哪有一点时间,回母校看看。在中学那个年纪差一岁有时完全可以高矮上差一个脑袋。记得一个曾经在上学时总欺负自己的一个小混混,在毕业之后又见到了宇深,个没长起来。再看到宇深已经要仰头看了。心态上就弱了下去,对宇深一顿真诚的唠。但是这种现象非常奇怪,就是在一起玩大的两个小狗,由于品种的不同,成年之后已经差很多了,但体形小的依然可以继续欺负傻大的狗狗。宇深当时的心里可能就是那种感觉,还是从心里上真的有些惧怕他。直到现在也都没见过,不知道这位老哥是否安好。这也可能是有很多人老张罗同学聚会的一个心里原因吧。怀念一下当初的日子。虽然是挨欺负也毕竟还年轻。感觉挺好,但真有点只能用贱来形容了。但这里应该没有贬义的意思,人的想法其实有时很奇怪。

写的有点离题了,但是有时候就是在某一个方面多写点东西,记录一下自己的时代曾经的过往,山河不变,只有在这个山河中存在的人才是最有发言权的,那个时代都以街头斗殴为本领,其实内部 都是有一定规则的,打架、打麻将,记得以为大哥在向我们讲述他的英雄事迹,与人争吵,为了面子,即使明知不是对手也要往上冲,回到班组,那时的就业率还是很高的,一般都有工作,大哥也不例外,拿着一把大号螺丝刀就去了,奔着五大三粗的对手就去了。离得距离正好是,挥动了螺丝刀,气势上吓到了对方,对方已经开始跑了,大哥说的是一下就把螺丝刀扎到了地上,使劲把都没把出来,然后又徒手去撵了出去。真是猛人,看来这位大哥绝对是掌握了这一套手法,起到了所有能达到的目的。后来的结果是对方派来了人,事情在中间人的调解下,大家握手言和,看多好,还不伤和气。得佩服大哥们的智慧,不发生恶性案件,哪像现在,弄把刀去砍人,结果刀还掉了,最可惜的是还遇到一个真下手的,结果还被反杀,倒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了贡献。明明是非常无耻的男的打女人,结果被定格判刑,只是像表演一下,没想到真的有监控,架势来开,可惜这回可以回放,到底是栽了。自己曾经的辉煌记录也被扒了一遍。网络时代真也是能创造一个个网络神奇。

如果侦查终结,就是包括移送审查起诉这些具体的具体的节点都有知情权。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同时还有他的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处理结果应该了解,这也算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同时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辩护的权利。这是《高法解释》的38条规定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决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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