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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笔记四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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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设计必然有其合理性,在这个案件中最能说明问题。m.yingzhicy.com就是明确地告诉你在程序上必须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且即使检察机关在听取意见就是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后对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没有约束力。既然没有约束力为什么还是必须听取,原因就在于对于公安机关和家属的态度也是检察机关要考量的一个因素。最起码可以了解一下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真实想法。这绝对是一个人性化的考量,在没有决定事情怎么办之前还是可以简单的问询一下,看看如果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决定会不会对家属或者公安机关产生不好的影响,以求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省的将来公安机关又准备行使自己的权利复议复核。被害人家属情绪的不稳定。

而此案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了被害人家属情绪的不稳定,突发心脏病死亡。正是解决这样一个个小错误才会使我们的司法系统更加人性化,化解更多的矛盾。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运用。

问题四是这样的,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理决定错误,其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理决定错误,因而直接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这种处理方式同样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请求复议,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公安机关才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这是公安机关有异议的情形,就是简单一点说,你的观点我们公安机关不同意,有反对意见。作为附条件不起诉虽然只是暂缓起诉,但和不起诉决定一样,也是一种宽缓化的案件处理方式,一种减轻处罚的方式。检察机关如果使用不当有可能放纵犯罪,损害司法公正。为了避免检察机关不当适用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赋予了公安机关相应的制约手段。《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282条第2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9条、180条的规定。

这就与上面提到的第三个问题衔接起来了,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原则。事前你要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意见,这个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可以不听,但是你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意见的时候你是不是得考虑一下,像这个案子,公安机关认为是故意杀人,被害人如果也情绪非常激动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原谅,非要让他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检察机关是不是应当先安抚一下。在决定的时候有所考虑,而上一个问题问都没问。这绝对算作严重失职了,也是一件本来不严重的事情变得异常复杂。

接下来检察机关作出了决定,公安机关接到决定,如果事前没接到这样一个通知,办案人员的心情可想而知。作为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了解,之所以能给定上故意杀人罪也是有一定自己的想法,这个时候的受害人也可能认为正义得到了声张。满怀希望的等待判决结果。结果等到一个附条件不起诉,心理落差难免。

而经过查阅《刑事诉讼法》的179条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刑事诉讼法》的180条是,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可以看出两条都是对不起诉决定的下一步程序,就是说附条件不起诉也是一种不起诉。而且法条还明确说明了公安机关的两个程序,一个是复议就是向原人民检察院,另一个是复核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从宇深的观点来说为什么起了两个不同的名字,而且名字还非常接近,可能是为了便于区分,当然这全是李宇深自己想的。但宇深自己想的往往会被一些朋友或者同事笑话成“你又想多了”。这也是宇深的一种无奈。

还有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有不同意见的情形。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要求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而且有悔罪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往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无罪,那么就根本谈不上“悔罪”,因而也就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此《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3款作出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该规定也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审判从而被认定无罪的权利。

这种情况说的是被告人认为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会判他无罪。但只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就会有两种可能要么有罪;要么无罪。所以说这对被告人也是有一定风险的。

而第三种情况就是被害人有不同意见的情形。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侦查,而检察机关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以及《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其中第三类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该类案件又被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立法意图在于增加公诉案件的救济渠道,同时也意在适当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2条低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180条上文已经介绍了。但是有一条还是要特别注意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据此,本案中被害人妻子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这个司法解释由于是权威的解释是在2014年4月24日开始实行的,因此具有与《刑事诉讼法》相同的效力。

那么问题四的第二个问就应该这样回答,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这样就可以等待法院以中立的原则对全案进行审查,也能做到我们现在一直提倡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来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是从三个方面分别的介绍了这个案子的不同如果产生了分歧如何去解决,这就做到了完全的依法解决。如果在实际遇到问题的过程中,按着这样的程序慢慢的解决,也就不会有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不理解。也就可以减少矛盾的发生。正确的处理问题。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第五了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侦查人员没有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中侦查人员没有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一行为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后讯问的时间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应当进一步调查本案是否存在刑讯等暴力行为,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存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使用变相肉刑的情况,就应当根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依法排除拘留讯问所获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取证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从而达到法律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李宇深也是听别人说,完全是道听途说,曾经有的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说,我们这把人抓到才两天就把人送到了看守所,以前的时间都更长,也没有具体的实例,不太清楚是不是一项问询技巧。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带走的过程中当然不至于像电影中的一顿拼杀,但也应该是属于强制带走,而带走的地方要么是分局要么是派出所,或者是公安机关的临时办公场所。在这些地方公安机关就往往缺乏监管,不像送到看守所后完全换了另一批监管人员。如果真有准备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兴许也会造成抓捕障碍。毕竟作为公安机关每年因公负伤乃至牺牲的也有一定数量。相对于其他行业公安机关危险性更大。这也是公安干警值得尊敬的一个原因。但其中不免也有害群之马。主要是为了严肃这些纪律,犯罪分子的人权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

所以说公安机关还是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首次讯问,最长48小时后送到看守所。这些制度能够有效的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办案民警的一种制度上的保护。

现在只剩下了最后一个问题,本案中孙某某妻子李某能否向a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追究黄某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驳回李某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李某应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好像前面有过一些交代,不过是不怎么清楚,现在可以详细的解读一下了。被害人孙某某的妻子李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而是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孙某某就是案情中开始的谈恋爱的女生孙某的父亲,只是收到了黄某的攻击受了轻微伤,而在以后的司法进程中因心脏病去世,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世事无常珍惜生命。只能申诉的原因是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被害人对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对决定不服的,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由于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不符合自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李某起诉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如果采用驳回起诉的方式,孙某某的妻子李某还能上诉到上一级法院。而正确的做法只能是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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