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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笔记三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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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的半决赛法国还是赢了摩洛哥,摩洛哥还是没有接着创造奇迹以2:0告负。www.ych009.com 李宇深没有看直播只能看了一下进球过程,应该还是说法国的胜利是绝对实力。摩洛哥输的一点也不冤。

之前的摩洛哥队已经分别干掉了西班牙和葡萄牙这两个夺标大热门。不能不说是具备一定实力,一场比赛的胜利有可能是运气,而连续的胜利绝对是能说明问题的。

西班牙的劳尔退役之后,还是有许多球星的,但对于宇深这个不是特别爱看足球的人了解真的不是太多,只能用孤陋寡闻来形容现在的宇深。

而赢了葡萄牙也感觉有可能,现在的c罗已经37岁了。而且看到的报道都是与教练争吵,队员孤立一类的新闻,在这样的背景板下。葡萄牙走不远也是不难预料的。

摩洛哥队没有一个特别的巨星级人物,或者是李宇深的孤陋寡闻还不知道。在绝对实力逊色的条件下,被动挨打而且没有一个能突施冷箭的选手。在一次次被逼到禁区内,虽然摩洛哥的防守以人员密集来确定优势,像这种情况一般进攻的球队很难有作为,兴许是摩洛哥队用完了他们的好运气,这种情况有可能自己的队员都觉得不太可能了,还是那句话相差不多的对手之间就是心理赛。摩洛哥队员的心里先输了。还有一种可能是队员由于才刚刚开场5分钟,热身还没有到位。这个时候是容易犯错误的,双方队员都乐意犯错误,而在谁的禁区内谁的风险就更大。姆巴佩的射门没有打到正确的位置上,球被弹起来老高。这时一名法国队员恰好在摩洛哥的球门右侧。姆巴佩都以为是出界了,以他乐意玩赖的性格已经开始找裁判理论了。但就在这个时候球还是没有飞到界外。门柱旁边的球员特奥-埃尔南德斯凌空抽射使法国队1:0领先。

而下半场的进球可以说也是姆巴佩居功至伟,这就是一个巨星的应有作用,面对摩洛哥坚强的防守,姆巴佩从禁区前沿拿球,连续的带球抹进了对方的防线,因为像这样的防守,大家都是如此的集中精力在禁区外的远射基本毫无作为,只会一点点的消磨比赛时间,而在带球进攻时,防守队员还怕被吹红牌,动作也不是很大,甚至在姆巴佩连续带球过人之后都有队员因为害怕被吹,作出双手投降的动作。也正是这次进攻在弹到防守队员后线路发生了变化,为后面跟进的队员创造了机会,由刚刚替补出场的黑人运动员科洛守个正着,轻轻的一碰将比分改写为2:0这时的比赛已经进行到了第79分钟。摩洛哥队已经回天乏术了。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一个比分,没能再次成为一匹一黑到底的黑马。但也是创造了非洲国家球队在世界杯比赛中的最好战绩。

什么时候中国队也能创造一下,李宇深想这可能是众多中国球迷的共同心声。

其实只要技战术都没问题,有足够的自律他律制度,艰苦的训练,少受一点金元足球的影响,还是希望巨大的。但说一点不受影响也是不可能,因为足球现在的世界第一大运动地位不可撼动,随着利益的巨大,各种利益集团粉墨登场,扮演着一个个不同的角色。赌球的泛滥,有的人可能会因为一届世界杯腰缠万贯,也有的赌徒可能会因为世界杯倾家荡产。再加上阴谋论的盛行,也只能是让他们少受一点影响了。今年的巴西队提前出局就可能使不少赌球的人受到损失,而罗纳尔多领着队员们的的提前庆祝又充斥着媒体的报道。一顿饭对于一个足球运动员来说真的那么重要吗?罗纳尔多现在属实有点太胖了,就是因为吃多了,他绝对应该减肥了。马拉多纳就是太胖了,可见自律的重要性。

李宇深决定继续做他的减肥之旅。

还是回到昨天的案子上来。

第二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这涉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发现上述问题,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正确的。

就是说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主观上要有杀人的目的,而在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再简单一点说就是,心里想的是一定要杀了你,今天不杀了你誓不罢休,而在客观上的意思是说,真正的实际行动也是杀人的过程,就好比有录像,看着你一步步的进行。而在这两个方面上有一个没有达到要求都不能被认定为杀人的行为而被定罪。

如果只有主观心态而具体没有实行,就好比莎士比亚陛下的哈姆雷特,思想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想的挺好,没有实际的行动,只是腹诽,这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叫法,就是说在心里想想,而在中国古代的某一个时期,腹诽也是要被定罪的,这样就增加了打击面,走在大街上看见一个过来了,就可以对他说你腹诽我了,就可以拉出去枪毙。这个腹诽的判断标准有点太执法者的个人化了。但李宇深想在当时的执行过程一定不是这样的,最起码是要目露凶光,要不就有点太扯了。腹诽的罪行一定后期编故事人的丑化。

近一个时期还有一种观点吗,到没有完全否定“历史是胜利者书写的这种观点”但是说,历史是由会编故事的人写的。这种观点也挺奇特,也应该算是一种新奇的观点。

而心里没有那种杀人的想法,只是想伤害的故意,而在实际行动中失手造成了被害人的伤亡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小,这种情况就好比两伙人因为某件小事打群架,而且还都是未成年人,很难想象有打死人的目的。

就像在上面这个事件中对于喝的酩酊大醉的黄某拿着一把刀有来杀人的目的,但有些时候凭文字的记载会有一些偏颇之处,这就需要面对面的沟通,通过办案人员的观察来综合各方面因素。

从第二个大的方面上来讲本案中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实践中一般都需要说明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而本案中,并没有提及人民检察院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在程序上是错误的。

电话通知的错误就是说双方之间无法形成文字记载,很难认定到底打没打这个电话,为将来的监督审查留下因患,不利于办案。所以说《刑事诉讼法》对此就做了相关的专门解释,形成一个法律文件的形式,而在实践这种事还很多为了同意就起了一个专用的名字叫做“补充侦查意见书”

而第三个方面本案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将该案撤回再次补充侦查的做法是错误的。只有检察院有权启动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为由将该案撤回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

在上面的这个问题中,大意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公安机关始终是执行机关,其在办案过程中一般是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等。自己发现了新的事实就将该案撤回,这就使检察机关显得被动,所以说只有检察院才有权启动补充侦查的权力,有了制约的可能。

第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对黄某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这种问题都是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有一回考试的过程中李宇深答成了是对的。然后就是一通解释为什么对,想想当时真是抽风,可能是对于考试的心态不好,认为过不过无所谓,只是享受这种考试的过程,结果现在弄得自己非常尴尬。过不了,结果是什么都耽误了。关键耽误的的一去不复返的时间,唯一没有的就是后悔药。李宇深是真想有一大把好好嚼嚼。

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从案件材料看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缺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同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只是轻微伤,也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的追诉标准。因此黄某的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以案件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一段话,说的非常明白,但是仔细看就会发现非常的绕,绕的关键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一项的规定,黄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就是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发现情况远没有公安机关认为的那么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一个未成年人通俗一点的说就是一个小孩,可能就是初恋,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只是懵懂的认为挺好而已,一听说不让谈恋爱了,一时接受不了,就想着去闹点事,发泄一下情绪,也像女孩表示一下爱意,看我为了你什么都干去做,如果真正的多年以后自己可能都觉得好笑。害怕被打就踹了一把菜刀。谁想到女孩的父亲非常的不满意,还喝酒了,还来闹事,现在也没有当时情况的录像,猜测是有点出言不逊。猜测这完全是文学创作。要不怎么都是码字,有人就或这个奖,那个奖,有人的作品就被称作垃圾。

而就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介入让事态迅速升级,已经变成了故意杀人罪,这可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这项罪名已经严重到既是没有任何后果也要负相应的责任。在这一点的判断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判断不一致,当然对同一件事不同的人判断的结果往往是不同的,这也是社会多元性的一种体现,检察院这时如果能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就是正确的,虽然检察院判定出并非是故意杀人的恶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有做了错误决定就是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下面就分析了为什么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

所以说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要这么去理解,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来考虑。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附条件是有几个关键的要求的一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不可能有附条件不起诉这种情况发生的。二是刑法分则的四、五、六章犯罪,前面已经说过一次在重复一次也可以,就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三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刑罚,这个要求就说主要还是考虑社会危险性。如果犯了非常严重的罪行谁也救不了你。

其次,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据此可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以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为前提,而且在程序上必须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没有约束力,但听取意见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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