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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形式。
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职能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3个方面的内容。合议庭的组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④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论上述哪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的职能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适用于审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简单的诉讼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就适用的程序而言,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案例介绍村民刘建设夫妇的养子刘奎,现年21岁并已参加工作,但他很不孝顺,甚至经常打骂刘建设夫妇。后来,刘建设夫妇经与刘奎亲生父母及其本人商量,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刘奎提出,要把刘建设家里的780元的电视机带走,刘建设夫妇不同意,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县人民法院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请问这符合法律要求吗?
案例分析本案中,刘建设夫妇因养子不孝顺而解除收养关系,是合理合法的。刘建设夫妇与养子刘奎的争议只为价值780元的电视机带不带走的问题,这很明显是一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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