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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民事案件的被告人能否对原告人提出诉讼?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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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相对方,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针对原告人提起反诉,但应符合一定的条件:①反诉的当事人只能是本诉的当事人,只有本诉的被告才有权提起反诉,反诉的对象也必须是本诉的原告;②反诉应当在本诉进行中提出。一般应在本诉提起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还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但人民法院只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反诉,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③反诉必须与本诉存在关联关系。即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请求和理由及其抗辩事由有关联。④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且反诉的请求不属于其他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的反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与本诉一并作出处理。如果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事反诉状的格式如下:

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反诉人:

(签名盖章)年月日附:反诉状副本份。

其他证明文件份。

案例介绍郭某夫妇与刘某是小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郭某与刘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货款3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刘某提出郭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4500元,至今未还,要求郭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500元。请问法院能否将刘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案例分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讼。”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反诉的诉讼主体具有同一性,必须是本诉中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本案中,被告刘某针对的并不是本诉的原告郭某,而是郭某的妻子,所以不能适用反诉程序。对此,法院应当告知被告刘某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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