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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案件受理后用以确定管辖法院的因素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移送管辖?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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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是否受理案件,就可能出现因当事人起诉事实的不全面而导致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此时就产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确定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这在法律上叫做管辖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诉讼的延误。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辖权不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同时,也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恒定主要是指地域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有关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比如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法院辖区)的变更等。

案例介绍河口镇和槐崖镇相邻,分别属于甲县和乙县。2005年3月,家住河口镇某村的郑某以居住在槐崖镇某村的陈某为被告向乙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借款1万元。乙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5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某居住的槐崖镇划归甲县。而在2005年5月,陈某的居所又迁至丙县,并在该县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某诉陈某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郑某和陈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郑某向法院起诉陈某,按照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由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乙县人民法院也正式受理了此案。本案受理后,被告陈某的住所地又发生了变化。但是,按照管辖恒定的原则,应该继续由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不应进行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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