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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4个构成要件:第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第二,一方受有损失;第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第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因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则构成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如误将他人的家畜认为是自己的家畜而饲养,误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等。
案例介绍甲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甲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其间,邻人丙告知甲,他看见乙的五岁儿子拣到了提包。邻人丁也看见乙的儿子拣到一黄色女式提包。甲多次找乙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乙拒不承认其儿子拣到甲丢失的提包。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拾得物。庭审中,证人丙出庭作证称:“我是甲的西邻居。7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乙的儿子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乙的儿子拎着一个黄色女式提包。”法庭当庭出示了证人丁的证言:“7月2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甲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乙家院子里。装钱的包是黄色女式提包。”乙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后在法庭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乙将拣到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返还给原告甲。甲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自愿给乙5000元以示酬谢。
案例分析可以认定本案中原告甲丢失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确系乙的儿子拣到交给了被告乙。乙取得此提包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构成要件:乙取得财产利益;甲受有损失;乙取得利益与甲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乙取得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乙依法应当将其不当得利返还给甲。
§§十四、农村邻里人身权纠纷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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