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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成为民法规定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例如,某人可能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但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仍依法受到保护。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法人没有名称权,其经营活动就难以正常、有序地开展。
人身权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具有其不同于财产权的法律特征:第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第二,人身权是非财产性的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第三,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第四,人身权是绝对权;第五,人身权是支配权。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案例介绍甲与乙本是一个村的邻居。2002年7月初,甲在晾晒荞麦皮,乙在遛狗,由于狗没有拴着,把甲晾晒的荞麦皮弄脏。当时便发生了口角。2002年7月13日乙的两只取名为妞妞、卡尔的狗突然死亡。乙怀疑是甲下毒将狗毒死,便针对性地对甲说:妞妞、卡尔,谁害的你,你就找谁去。为此,甲与乙发生争吵。在双方居住的村委会进行调解后,双方争吵才算平息。2002年8月14日甲从乙家经过时,乙在自家门口说:“妞妞、卡尔,谁毒死你,就找谁去。”甲、乙再次发生矛盾,甲之子将乙家的门给砸坏。
案例分析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是特定民事主体以主体身份上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人格权的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甲与乙共同居住在一个村子里,本应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妥善处理邻里关系。乙在其狗死亡后,针对甲称“妞妞、卡尔,谁害的你,你就找谁去”,是对甲人格权利的侵犯,应当对甲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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