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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借用他人东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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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物品无偿交付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应将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有以下主要特征:①借用合同以转移借用物的使用权为目的;②借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③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④借用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⑤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或借用物的性能使用借用物;妥善保管借用物;自己使用借用物;按时返还借用物。出借人的权利是于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请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一般情况下,出借人不负担义务,但是在借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时,出借人负有按照约定将出借物交付借用人使用的义务。因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出借人对出借物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出借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借用物的瑕疵,致使借用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出借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乙向甲借用了一辆车子,借用后不久,乙雇用的司机丙在驾驶时发生事故。在本次事故中,经责任认定,丙负主要责任。就事故的赔偿,引发了第一次诉讼,该诉讼经二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丙在本次事故中的驾驶,不属于雇用合同规定的雇佣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同时作为车主的甲和作为借用人的乙,对丙应负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后,因丙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依法向负连带责任的甲进行了执行。对此,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此后,甲以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借用纠纷诉讼,甲认为:乙在借用甲的车辆过程中,造成事故,本次事故甲支付了赔偿款,该项赔偿款应由乙承担。法院认为:甲、乙之间存在借用关系,借用的车辆造成的事故应由借用人承担,故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向甲支付相应的赔偿款。乙不服,认为丙驾驶车辆致人伤害,这是一个侵权之诉,而甲乙关于借用车辆,这是一个合同之诉,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其次,对于侵权之诉,法院判决已经确定赔偿主体是丙,而不是乙,按照法院的判决,甲、乙对丙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支付赔偿款是替丙在履行,丙是甲履行行为的受益主体,因此甲不能向乙请求赔偿;再次,乙认为,其在本案借用诉讼中应负的责任仅仅是负有确保借用物的安全,对于事故中车辆的损失,才由乙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车辆造成的事故,按照已经生效的第一个诉讼的判决,应由丙来承担。

案例分析在借用合同中,使用人对借用物承担妥善使用和保管的责任,由于使用人的使用不善对出借方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出借人可以此要求赔偿。借用人对于借用期间的保管责任,不只限于对所借物品自身的安全,由于保管物品使用不当所衍生出来的赔偿责任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属于合同上的随负义务。该案中,肇事者丙在非进行雇用合同规定的雇佣行为时使用车辆,说明乙对于车辆的使用存在不当,超出了其可以使用的范围,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转让使用权,该行为一方面违背了借用合同的约定,一方面也是侵犯出借人处分权的行为,出借人可以以违约或者侵权为由向其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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