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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邻里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吗?利息应当如何约定?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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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金钱给他人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金钱并于一定期限内归还同时支付利息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或受贷人。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①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②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③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④借款合同中,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他为诺成性合同;⑤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农村邻里之间的借款合同主要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特殊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自然人间的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复利。

案例介绍甲陷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原因是乙向甲出示了一张1997年写的借款合同,合同表明甲曾向乙借款5000元,并有甲的签名和手印。乙据此要求甲还钱。但甲说自己根本就没有向乙借过钱,合同肯定是假的,签名和手印应当是伪造的。2006年,乙持此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钱。甲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本案中涉及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经鉴定证明签名和手印是假的话,法院会驳回乙的请求,而且乙还会因此涉嫌诈骗,甲可以到公安局去报案,请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如果签名和手印是真的话,因为那张借据的落款时间是1997年,甲可以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方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但是也有可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那张借据上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对方就可以随时要求还款,甲就必须用证据证明甲和乙之间借贷关系在事实上并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已经清偿了。如果甲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或者实际已经清偿的话,法院就会判决甲清偿借款,因为法院只能根据证据来判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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