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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相邻关系的特点是: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互毗邻的。
相邻关系纠纷在农村非常多见,生活中的相邻关系主要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用水、流水、节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光照、通风、噪音、振动关系,相邻竹木归属关系等等。
实际生活中,邻里之间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这就是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案例介绍甲住在农村,家里有几十亩地,房屋和土地都被邻居的土地包围。甲家以前有一条路,需穿过其中一个邻居(也是甲的亲戚)的土地,这条路已经使用了几十年。后来甲家分家时与该邻居约定路属于共用,但是当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现在该邻居违反当初的约定,认为路属于自家所有,要收回,或者占有,并且不让甲家通过。
案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被相邻土地环绕,与公用道路隔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直达公用道路,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允许通行的义务。对于历史形成的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应予保护。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甲家的土地被邻居家的土地包围,必须通过邻家土地才能到达公用通道,且此通道已经有几十年历史,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但如果因相邻权关系在此通过而给相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果邻居强行阻止可向法院起诉,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
§§十三、农村邻里债权纠纷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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