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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占有物的保管人能否擅自将保管的物品出卖?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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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占有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占有又被区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财产属于主人占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如仅是暂时的接触,就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如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虽有使用,但不能认为是占有,持有与占有是不同的,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转或者继承,也不得如同间接占有依抽象状态而成立。保管人对物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它享有物的所有权,因此不得擅自出卖占有物。

案例介绍甲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乙保管。保管期间乙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丙,并得款10000元。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丁,如丙到期不回赎,古董归丁所有。甲外出打工半年多以后回来,要求乙返还古董。

案例分析由于乙并非古董的所有人,所以乙和丙之间买卖古董的合同效力未定,乙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因而,乙属于无权占有。丙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丙的行为属于善意占有。甲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行使,该请求权消灭。本案中,甲只能要求乙返还古董,而不能要求丙返还,因为丙是善意占有。当然,丙和丁之间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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