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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邻里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通常有哪些?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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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被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被称为债务人。债反映的是一种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可以引起债的发生的原因有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原因。债权与物权有很大区别:

(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体现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

邻里之间经常会因为借贷合同、借用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发生一些债权债务纠纷。

案例介绍甲于2005年7月10日借给朋友乙10万元,乙当场给甲出具借条,注明借款事宜,约定还款期限一年,即2006年7月10日前。乙在借条上签了名。2006年6月,甲因病去世。2006年8月甲的儿子丙联系到乙,要求乙归还借款10万元,但乙认为债权人是甲而不是丙,甲现在已经死亡,所以他也就不用还钱了。

案例分析本案的情况应当属于债的转移,而不是债的消灭。债的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变更的主体的不同,债的转移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本案中的情况应当属于债权人的变更。债的转移,有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其包括债在内的遗产移转于继承人(即本案的情况);有的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发生;有的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债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将债转让。本案中乙认为甲死亡就可以不用还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债的消灭和债的转移不同,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了,比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免除、解除债务;基于债的目的使债消灭,如不能履行、清偿;或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使债消灭。

本案中,还款期限届满后,乙仍未还款,甚至认为甲和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消灭,这时,甲的儿子丙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并胜诉后,如果债务人乙拒不执行判决,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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