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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在取得、行使、流转宅基地的过程中一旦与行政单位或者其他村民产生纠纷,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进行救济:
第一种途径――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但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途径――行政救济,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这就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处理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提交。在处理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人以及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写明申请处理的事项;写明具体的要求;写明事实和理由;并附上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政府机关受理处理申请后,受理机关可以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政府相关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种途径――司法救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做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即司法救济必须以行政救济为前提,如采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能提起诉讼。此外,在司法救济中当事人主要采取两个类型的诉讼:一个是行政诉讼,一个是民事诉讼。两种诉讼的详细情形将在后文予以详细说明。
案例介绍原告李某某是北京市某区某乡某村的村民。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李某某就开始向乡政府要求审批宅基地。但因各种原因,其要求一直未得到乡政府的正式答复。原告虽多次通过信访等多种途径交涉,但仍没有结果。2005年,原告就此事向律师咨询。律师经过认真的研究和思考,再次向乡政府以书面的形式正式提出申请。乡政府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了依据北京市政府某文件的规定而不予审核的答复。原告不服,委托该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的该答复。
案例分析本案中,乡政府是依据北京市政府某文件的规定而对李某某的申请未予答复。北京市政府的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于地方规章。该规章中的规定有悖于《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明确为乡(镇)人民政府设定了审核宅基地申请的职权,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该款规定的效力当然高于地方规章的规定。并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职权应该由法律规定。所以,乡政府在适用法律方面显然存在错误,法院应当撤销乡政府不予审核的答复,保护宅基地申请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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