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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应怎样计算和分配?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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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具体为:

(1)土地补偿费,它的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予以确定。

(2)安置补助费:应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4)青苗补助费:国家征收土地的过程一般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的这些补偿不会太低,所以某些人在国家确定征地后,补偿标准确定前在要征收的土地上搭建临时性的建筑或者栽种新的农作物,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在征地方案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抢建建筑物等,对于这些土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补偿费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根据此精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要确保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其中,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不允许村集体侵占或者截留。

案例介绍张某,某村小组农民。2003年12月,县政府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征收该村小组的土地,并按每个村民人均补偿费2万元,统一拨至村委会,当某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领取该款时,村委会以张某曾欠村委会款项为由扣留其补偿费1万元。张某认为他本身就对政府部门批准的每人2万元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现在村委会又扣留其1万元补偿费,感到十分不公平,请问张某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在征地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对于这种争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解决:首先,找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力争能够尽快协调解决;其次,如果不能协调解决,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后,如果村民或者村委会对人民政府的裁决还不服,可以依据裁决的记载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村民或者村委会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只对政府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不管其是否合理。这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政府做出的裁决不合理但合法,那么村民或者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就当然会被驳回。如果法院认为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法院就判决撤销行政裁决书,但是法院无权确定具体的补偿及安置方案标准,这需要人民政府重新进行确定。

本案中张某只是内心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并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现在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到村民手中,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期已过,异议期限届满,听证会也已经举行结束,张某已无权再行使其权利。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作他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本案中,按照征地的发放补偿费的标准是村民每人2万元,既然分配的方案已经确定了,村委会是无权扣留村民的这一财产的。本案中,村委会扣留1万元不给,显然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如果张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以支持。

§§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救济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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