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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什么是行政复议?其对于保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有何作用?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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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救济的主要方式。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私人享有的用益物权,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及政策,它还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私权利,从宅基地的审批、划分、建房监督到登记发证,以及宅基地征地补偿安置,无处不存在政府公权力的影子。有鉴于此,在上述过程中政府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侵犯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向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提出复议,便是最为快捷,也是成本最低的一种救济途径。我国目前已制定《行政复议法》,农民应积极地拿起该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案例介绍2005年春承德县两家乡两家村九组村民丁士进,私下购得两家村四组宋明齐位于两家村承赤国道旁的自留地一块,作为宅基地向两家乡政府申请建二层住宅。邻居何淑华得知后向两家乡政府提出:丁士进建二层住宅影响何淑华家的采光与通风,要求两家乡政府不予批准。两家乡政府只批准丁士进一层住宅。但丁士进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兴建二层,何淑华随后向两家乡政府提出举报,在代理律师闫凤翥的亲自交涉下两家乡政府于2005年9月19日通知丁士进停止建设。丁士进停工后,便向两家乡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兴建二层住宅,两家乡政府随即批准了丁士进的申请,丁士进继续兴建二层住宅,其行为严重影响何淑华住宅的采光与通风。何淑华应该首选什么救济途径?

案例分析基于上文,何淑华应当首先向承德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两家乡政府批准丁士进兴建二层住宅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丁士进宅基地使用的是耕地,依据《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乡政府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应对其批准决定予以撤销。如若经过行政复议,对两家乡政府的批准决定予以维持,何淑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本案中丁士进的行为已经得到两家乡政府的批准,如果何淑华首先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审判也势必要因为原被告双方对于乡政府的决定有争议而中止,只有等待行政复议作出决定或行政诉讼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才能继续。因此,素来以效率著称的行政复议,在本案中应成为首要选择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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