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域名 https://wap.sunsilu.com xs小说 silu丝路
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而物权的取得须有足由外部可辨认的表征,才能透明其法律关系,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这种“足由外部可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的公示。民法上,物权的公示方法有两种:占有(交付)与登记。前者多适用于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利,现行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物权法》从之。不仅如此,我国现行制度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登记是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生效要件,亦即,未经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生效。不仅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申请)需要登记,宅基地的继受取得(如村集体内的随房转让、继承、互换宅基地等)也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案例介绍赵某与冯某分别于1996年间向所在村集体申请取得宅基地各一块,两块宅基地相邻,宽8米、长15米,面积均为120平方米。1997年2月,赵某与冯某分别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1999年5月5日,赵某与冯某双方签订一份《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现双方决定对换调整宅基位置,双方所持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中的尺寸不变。”调换协议签订后,赵某与冯某均未去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8月,冯某在与赵某调换位置的宅基地上建起一栋两格四层半高、建筑面积为500多平方米的楼房。赵某认为冯某侵犯了其宅基地的权利,遂于2002年5月,将冯某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冯某排除妨碍,退出被侵占的120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原状。
案例分析本案中,冯某已经构成了侵权。赵某与冯某双方都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双方都合法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赵某与冯某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原、被告双方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因此签订的《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成立。要使合同生效,双方须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然而,冯某在没有合法取得赵某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在赵某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楼房,其行为当然损害了赵某的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了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如果责令冯某拆除新楼,退出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过大。后赵某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胜诉。
§§八、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新域名 https://wap.sunsilu.com xs小说 silu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