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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什么条件?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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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要件:首先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次农村村民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②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③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客体要件:国土资源部在200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3)其他条件: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允许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这是为了村民自身居住利益着想,但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掉而获取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出卖房屋的村民不再需要考虑居住问题,因此集体无需再为他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显然变相地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

案例介绍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是堂兄弟关系。原告5岁时父亲去世,其母带其从青岛市李沧区徐家村改嫁至城阳区惜福镇棉花村。1993年,原告想回徐家村居住,但因其户口不在徐家村,因此没有资格申请宅基地。时年被告正在部队服役,经村委会同意,1993年4月原告即以被告之名在徐家村申请宅基地一处,原告在该宅基地上新建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原告自建房至2005年5月16日该房屋被拆迁一直在内居住。2005年5月,徐家村进行整体搬迁,原告就该房屋以被告徐某的名义与李沧区楼山工业区村庄搬迁安置办公室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原告称在他已经领取了拆迁房屋钥匙并准备装修时,被告却强行占据该房屋。赵某遂将徐某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房屋虽然赖以建造的宅基地是以被告徐某的名义申请审批的,但该房屋是由原告赵某投资所建。原告赵某建造该房屋后一直在内居住直至搬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的拆迁是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现存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和适当补偿的行为。这处房屋的宅基地申请审批之名虽然是被告徐某,但徐某既非该房屋的所有人,也非该房屋的使用人。因此,被告徐某不是该房屋迁移安置和补偿的主体,该主体应为原告赵某。被告在原告已办理完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并已取得房屋钥匙的情况下强行占据该安置房屋,于情不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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