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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此规定,在按照遗赠继承房屋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后超过两个月的,便无权再要求按照遗赠继承房屋。
案例介绍徐家寨村民徐某夫妇,儿女都已长大成人,日子都过得很富裕,并且都已分开居住。老两口独自住着祖屋一套,安享晚年。徐某夫妇有一远房亲戚郭某,对老两口甚是孝顺,并时常来看望,颇得徐某夫妇欢心。眼看老两口年事已高,2003年6月的一天,徐某夫妇商量,在他们死后将该套房屋赠给郭某,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有村主任及另外两名村民在场,郭某当时因客气推辞不要。2004年,徐某夫妇先后去世,他们所留房屋一直由大儿子居住。2006年,郭某想起当时徐某夫妇曾经答应将房屋赠给他,遂向徐某大儿子要房。未果,郭某起诉到人民法院,其请求被法院驳回。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按照遗赠继承房屋,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事实起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便丧失继承的权利。本案中,2003年徐某夫妇就立遗嘱要将房屋赠与郭某,郭某当场推辞。2004年,徐某夫妇去世后,郭某也一直未主张继承该房屋,时隔两年后,郭某才主张继承房屋,早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时效。因此,徐某夫妇的房屋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继承,法院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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