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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发生房屋继承纠纷时应该如何依法解决?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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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继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兄弟姐妹之间因为继承父母房屋而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哄抢遗产,霸占房屋,有时会闹出人身伤害甚至人命案件,从而被判刑。法定继承人之间原本就是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不应仅仅因为几间房屋而闹纠纷、成敌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介绍赵维钧与赵巨才系同胞兄弟,家住甘肃省礼县城关镇。1950年祖辈分家时约定:赵维钧继承其二祖父赵如玉的8间半瓦房,赵巨才继承其父赵凤鸣的4间瓦房。1952年赵巨才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去新疆服刑。1957年刑满后,留劳改农场就业。在此期间,赵如玉夫妇、赵凤鸣夫妇、赵巨才前妻先后去世。赵维钧为殡葬故人,在无法告知赵巨才的情况下,将赵凤鸣遗产4间瓦房和赵如玉遗产4间半瓦房拆卖给他人偿还债务,院内尚剩赵如玉所遗4间瓦房由赵维钧自住。1969年,赵巨才携后妻及子女返回礼县后,弟兄两家各住南房两间。1988年,赵巨才提出划院另居,赵维钧未同意。1989年4月8日,礼县人民政府进行房屋登记时,赵维钧将4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此引起双方互殴,造成赵维钧、赵维钧之妻、赵巨才之子赵建平三人受伤。为化解矛盾,村委会报请礼县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12月给赵巨才另批一处宅基地。1991年6月19日,赵巨才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确权。

礼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巨才、赵维钧诉争的4间房屋系祖父遗产,双方各住二间,已时达二十多年,已成事实,赵维钧所领4间房屋的产权所有证应认为无效;原被告双方相互辱骂,引起打架,造成人身损伤,属违法行为,双方均应具结悔过,并相互赔偿医药费。并将4间瓦房,西头二间判归赵巨才所有,东头二间判归赵维钧所有。一审判决后赵维钧不服,向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4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以[1999]甘民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提审认为:赵维钧与赵巨才兄弟俩分别按祖辈约定,应继承祖辈所留房产,但赵巨才在服刑和留农场就业期间,赵维钧在当时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将双方相等的房屋拆卖他人,承担起二人父母及赵巨才前妻的殡葬,替赵巨才尽了义务,赵巨才理应感谢,况且赵巨才所继承其父的4间房产也有其前妻的一份。现遗留的4间房屋是赵如玉份额的遗产,赵维钧享有合法继承权,赵巨才返乡后,赵维钧念弟兄之情,将其中两间房屋借给赵巨才居住,但所有权仍属赵维钧所有,并有房产证佐证,且弟兄俩发生矛盾后,礼县土地管理局已经给赵巨才另批一处宅基地,赵巨才无理由再行纠缠。最后,甘肃省高院将该4间瓦房判归赵维钧所有。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和继承纠纷案件。先后经过三级法院3次审理,最终将4间瓦房判决给其合法继承人赵维钧。这起案件的典型性在于其代表了农村房屋继承的一种普遍现象,并先后有村委会、基层人民政府以及三级法院的参与,才妥善解决了纠纷。因此,在发生类似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应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还解决不了,可以请求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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