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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房屋的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规定,法定继承只有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一般来说,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①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②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③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④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⑤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房屋及其他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地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案例介绍某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农村受理了一件房屋继承案件。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所留的4间房屋应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但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坚持自己应该先继承,然后再由子女继承。请问:法官是否会支持其配偶的主张?
案例分析我国继承法对房屋法定继承顺序的确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但是,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不能有先后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等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这样做并不会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作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不仅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还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因此,在本案中,法官不会支持被继承人配偶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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