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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什么是农村房屋的代位继承?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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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房屋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它是法定继承的补充。

案例介绍大河村村民张春生婚后没有儿女,1980年3月,张春生夫妇收养刘某为养子,并改名为张建。张建长大成人后,结婚成家并生有一子张博。2003年5月,张建因病早逝。2005年,张春生与其妻先后去世,留有房屋数间。张博以张春生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房屋。张春生的胞弟张春来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张春生的遗产,理由是张博是张春生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张春生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张春生的房屋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请问:此纠纷该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养子张建有继承其养父张春生房屋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张博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张春来是张春生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张春来无权继承张春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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