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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广大农村,受中国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有一个不成文的习惯,即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其丈夫家的人,无权继承娘家父母的遗产,尤其是不能继承房屋。人们普遍认为,父母遗留的房屋只能由儿子继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女儿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去要求继承房屋及其他遗产。否则,便会因此伤害兄弟姐妹之间的情分。这个观念必须要予以纠正,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嫁出去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包括房屋。
案例介绍邱家庄有一户村民姓袁,有子女4人,大女袁绒花,次子袁军,三女袁杏花,小女袁荷花,姊妹几人全部已婚并与配偶及婚生子女同住。2002年他们的母亲病逝,生前并未立下有关遗嘱,只留下祖屋一套,共计三层,大约200平方米。另有约10平方米的小房一间。老太太所留房屋一直由袁军一家居住,三姐妹也一直没提出异议。2005年6月,袁荷花提出要回那间小房间,并愿意出资5000元购买,袁军不同意,袁荷花提出,小房间是母亲生前应允赠与给她使用的,如不允的话,她将会向村里提出要求将老太太所有房屋进行分配,由他们四人共同继承。请问:在没有任何遗嘱订立的情况下,儿子袁军是否享有优先继承权?小女儿袁荷花所提及房屋继承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老太太没有立遗嘱,因此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有四人,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与否的问题。另外,袁荷花提出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她完全可以主张继承母亲遗留房屋的权利,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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