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域名 https://wap.sunsilu.com xs小说 silu丝路
房屋的遗嘱继承与一般的遗嘱继承一样,是指立遗嘱人表达自己处分其房屋的意思的方式。遗嘱有多种形式,依照现行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
公证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经录音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为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故《继承法》第十七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与遗产的处理息息相关,因此,见证人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为此,《继承法》第十八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法律规定,要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此外,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案例介绍前进村村民钱新民拥有两层私人楼房一幢,其有一子名叫钱江,儿子大学毕业后不久,钱某妻子去世。两年后,钱新民再婚,后妻带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刘涛和刘燕,和钱新民共同扶养。刘涛和刘燕长大后,对钱新民歧视虐待,并在钱新民生病时将其赶出家门。后钱新民和儿子钱江一起居住。若干年后,钱新民后妻也在原籍死亡。2005年,钱新民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将他同前妻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由钱江继承,并邀请了村里3位村民到场作证。钱新民去世后,钱江和刘涛、刘燕因为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并诉至当地法院,钱江向法院主张其父亲病危时的口头遗嘱,而刘涛、刘燕却主张他们是钱新民的继子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应该和钱江一起均分房屋。请问法官该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分析本案中,钱新民去世前,留下口头遗嘱,由其亲生儿子钱江来继承全部的房屋和其他遗产,立遗嘱时有3名见证人在场,因此,该口头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法官应该严格按照被继承人遗嘱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分割遗产。虽然,刘涛、刘燕和钱新民之间存在继父子女关系,但是依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他们是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本案中,还存在刘涛兄妹严重虐待钱新民的情形,因此法官还可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刘涛和刘燕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刘涛和刘燕作为继子女,根本就没有尽到对继父的赡养义务,从而从实质上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新域名 https://wap.sunsilu.com xs小说 silu丝路
